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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罪大惡極的人,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的意義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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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活在法治社會當中,既然犯罪了,那就應該接受應有的處罰。

有的人會對社會當中存在的法律尺度存在質疑,比如有的人會認為,對于某些“罪大惡極”的人而言,僅僅判處無期徒刑或是死刑緩期執行是不是有些太“仁慈”了?其實不然,我們不妨先來看看法律的“前世今生”以及作用。

“法”從何來?

法律原本是社會與組織當中的一種固定秩序,用以規範其中成員的行為,讓整個群體變得更加合理、穩定。

對于罪大惡極的人,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的意義在哪?

後來随着習慣法與成文法的出現,現代法律漸漸出現。其中的典範便是《羅馬法》與《十二銅表法》等古代法律,此時先前的這種“秩序”便已經上升到了一種有某種強制性、可以由諸如政府、國家來采取一種控制手段,用以維系這種秩序。

民法和刑法是現如今大陸社會當中的兩種主要法律領域。而對于觸犯了刑法的人,比較嚴重的處理手段有無期徒刑、死刑緩刑以及死刑立即執行。

和字面意思不同的是,無期徒刑其實并不是指真的将某個人關押至其生命終結,而是一段比較長的時間,可以通過減刑來提前出獄,理論上一般多于十三年。

對于罪大惡極的人,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的意義在哪?

這是法律的大緻演變過程,我們可以從中得知,其實法律的最終目的并不是懲罰或是讓某些人失去自由和生命,而是通過這種強制性,達到一種“殺雞儆猴”的目的。

現今社會當中的許多人都已經誤解了法律最初的意義和動機,尤其是某些已經觸犯了法律、身陷囹圄的人,他們會誤以為是法律這種限制導緻他們成為階下囚。

這種想法是不應該肯定的,因為真正的“原罪”還是他們自己的行為,法律規定既然存在,那麼就是會照顧到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感受的。

就像是著名哲人巴魯赫·德·斯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所說,“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體系中生活比在無拘無束的孤獨中更為自由。”

對于罪大惡極的人,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的意義在哪?

法律為社會提供一個規則的預設,目的是為了為所有人提供良好的環境。

是以從這樣的一個角度來看,其實所有人在觸犯法律之前,都是能夠服從法律的;衆所周知,人性也并非一成不變的,我們可以通過某些行為去對人們的人性進行揣摩,甚至可以通過某些行為去改變人性的傾向。

就像是一種特殊的職業——獄警一般,他們除了要負責犯人在監獄的行為規範,還要在思想和人性上幫助這些囚人們恢複到一個成長狀态,隻有這樣,法律才算是真正起到了作用,他們的監獄生活也算是沒有白費。

對于罪大惡極的人,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的意義在哪?

此時的“你”還是彼時的“你”嗎?

為何标題中會如此發問?這就是我們要說到的人性的不穩定性。當然這種可變性是基于“大是大非”的,懸崖勒馬、回頭是岸便是一種表現。

對于獄中的囚人進行這種人性上的教化十分必要。

既然在法庭宣判時,最終判決結果是無期徒刑,就認為通過法律來判定,此人的過失罪不至死,那麼同時也就意味着他還有着通過改造、回歸社會正常生活的機會。

就像是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的個體三重自我理論所說得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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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在犯罪之時,占據人格主動的可能是“本我”層面,此時個體的思維及行為是完全受到潛意識影響的,理智及社會秩序已經失去了控制力度,最常見的便是“過失殺人”。

而在其作案之後,沖動的趨勢完全過去,則會回歸“自我”人格層面,即日常、世俗的那種人格,會思索自己的行為。

而在對于那些獄中的犯人進行的教化工作之後,我們的目的是讓其在“超我”層面上有更加明顯的感覺,及突出道德及内化判斷對于行為的限制,不再觸犯法律。

當一個犯人觸犯了刑法,其行為當然已經是“失範”的。

對于罪大惡極的人,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的意義在哪?

但是比這種“失範”行為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此時的犯人在人性和道德上往往伴随着一種極度的消極傾向,容易出現進一步的厭世甚至報複行為。

這就是為什麼監獄牢房内的牆壁都是以一些較軟材料包裹的,就是為了防止犯人想不開,輕生,甚至是傷害獄友。

此時某些犯人并不僅僅會後悔自己的所作所為,而是會認為自己不應淪落至此,是法律“害了”自己。

想要解決這種問題,症結就在于去尋找該犯人身上人性的弱點。由于個體之間差異巨大,是以不同犯人也有不同的犯罪動機、也有内心的最為柔軟的區域。

2021年9月9日,因連續夥同前男友法子英連環敲詐、殺人,駭人的“兇手”勞榮枝被宣判死刑。

對于罪大惡極的人,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的意義在哪?

此時,原本殺人不眨眼、逃亡二十年的“魔王”勞榮枝内心徹底受到了刺激,其不再保持一種冷漠沉浸的态度,而是當場被“破防”,失去理智,嚎啕大哭。

這個案例的主人公勞榮枝原本犯罪其實也就是為了經濟上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報複社會”或是發洩心中的負面情緒。是以當其得知自己即将要失去自己最為寶貴的生命時,其便不在保持之前的态度。

勞榮枝是已經被判了死刑的,舉她的例子隻是為了說明,當我們去審視一個犯了罪的人,一定要回到其犯罪的動機以及内心最為在乎的人與事上,隻有這樣,才能夠對于之後的處理有所幫助,而從心理學視角來看,無期徒刑的意義其實是為了降低犯罪率。

對于罪大惡極的人,不判死刑,判處無期徒刑的意義在哪?

無論是給後人起到警示作用,還是幫助那些尚可以挽回人性的犯人改造、回歸社會,都是十分必要的。

總而言之,法律的存在,最終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那些觸犯了法律,被判處一定刑罰的人,也一樣是“罪有應得”的。

對于那些未被判處死刑的無期徒刑犯人而言,幫助其認識到自己人性的弱點,回歸正常的狀态才是法律存在的最重要價值。

而作為正常人,也應該常常思索:自己是否有不慎就會犯罪的“弱點”。

- The End -

作者 | 湯米

編輯 | 不下雨

第一心理主筆團 | 一群喜歡仰望星空的年輕人

參考資料:Jean Piaget Biographie. (2020, January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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