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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盾:國際社會關注的幾個農業熱點問題⑧

作者:微觀三農
牛盾:國際社會關注的幾個農業熱點問題⑧

知識産權與植物新品種保護

知識産權

知識産權是相對于有形的物質财富而言的,是通過法律授予勞動者對其腦力勞動成果所特有的一種所有權。主要包括專利、商标、版權、新品種權、商業秘密、地理标志等等。

随着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知識産權制度保護的範圍越來越廣。在許多發達國家的社會财富中,知識财富已超過有形财富,成為社會經濟運作的核心要素。同時,随着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貿易也正在取代貨物貿易而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是以,知識産權的國際保護變得空前重要。

總體而言,現有知識産權制度主要反映的是發達國家利益。發達國家為了維護其在國際競争中的技術優勢,非常重視知識産權保護,除了在國内實施知識産權戰略,通過政府政策、企業管理和個人意識共同組成知識産權防護網保護産業和國家利益外,還通過政治、外交、經濟手段推動知識産權制度的國際化。知識産權的保護也随之呈現出保護客體不斷擴大,保護力度不斷強化,保護機制不斷變革和發展的趨勢。

把僅适合發達國家乃至個别發達國家的制度強加給全世界是發達國家的一貫做法。按照現行的知識産權制度,結果是開發中國家無償提供寶貴的生物基因資源和傳統知識,發達國家獲得技術成果後将其轉化為知識産權,進而獲得豐厚的利潤回報(實際上也是一種掠奪)。

為了改變這種不公平的利益配置設定格局,開發中國家的抗争在不斷更新。經過開發中國家的不懈努力,1992年簽訂的《生物多樣性公約》,首先确立了向開發中國家配置設定利益的原則。在此基礎上,經過長期談判,聯合國糧農組織于2001年簽訂了《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使這種利益分享機制進一步細化,成為一種包括資訊交換、技術擷取與轉讓能力建設及商業利益分享在内的綜合利益分享機制。

但是,《生物多樣性公約》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僅僅确立了利益分享的大原則,并沒有提供有效的利益分享制度設計,也沒有充分反映傳統資源保有者的切身利益。

發展中成員要充分利用在國際組織和公約機制中的權利,特别是重大利益讨論話語權和重要制度、規則的制定權。為了創造一個公平、健康的國際發展環境,發展中成員不能遠離國際組織和機制,也不能被動地、被迫無奈地接受發達成員和富人俱樂部所制定的規則,更不能接受帶有歧視性的制度和規定,而是要認真地研究并熟悉這些規則。不僅要适應規則,還要去修正和修改規則,為廣大發展中成員争取發展的機會,解決南北存在的巨大差異。

牛盾:國際社會關注的幾個農業熱點問題⑧

△在米蘭世博會期間出席國際農業論壇并緻辭

目前在優良動植物品種的選育和應用、農産品加工技術和投資、轉基因農産品生物技術的研發和商品化生産等方面,我們都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有措施來維護民族産業的發展,把握民族産業發展的主導權,維護國家利益,堅持科學發展觀,争取發展機遇,促進社會、經濟、農業現代化可持續而健康的發展。

植物新品種保護

植物新品種權同專利、商标、著作權一樣,是知識産權的重要類型。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緻性、穩定性,并有适當命名的植物新品種。植物新品種權是指完成育種的機關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的排他的獨占權。品種權人具有生産、銷售和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專有權利。

植物新品種是推動農業發展最活躍的生産要素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發達國家為了保護育種者的利益,促進育種創新,逐漸建立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于1961年在巴黎通過并于1968年正式生效。這個公約自生效以來,經過1972年、1987年和1991年三次修改。自該公約生效到上世紀90年代中葉,加盟成員主要是發達國家,而開發中國家極少加入。近年來,受多種國際社會經濟因素的影響,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成為許多開發中國家難以回避的選擇。

1997年3月20日,中國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自1999年正式受理國内外植物新品種權申請以來,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發展迅速。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在促進農林業育種創新,提升種業和農業核心競争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制度功效日益凸顯。

截至2009年5月,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員已達到67個,中國于1999年加入該公約1978年文本,成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第39個成員。

牛盾:國際社會關注的幾個農業熱點問題⑧

來源:中國農村網

編輯:霍然

監審:郭平穩、徐鋒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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