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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中的十種連帶責任

作者:琨哥聊建築
建設工程領域中的十種連帶責任

在建設工程領域,由于業務量巨大,工程往往會被層層分包、轉包,而建設施工企業又需要具備一定的準入門檻,是以實踐當中還存在轉讓、出借資質的情形。

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是以引起其内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數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在建設工程領域,法律自然也規定了相應的連帶責任為當事人的權益進行最大程度的保護。一個工程項目會涉及衆多的當事人,是以發包人、承包人、實際施勞工三者,必須清楚地知道自己要承擔哪些連帶責任以及誰和自己一起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有利于各方提前做好一些預防風險的措施。

1.轉包或分包時品質不合格的連帶責任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品質由工程總承包機關負責,總承包機關将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機關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品質與分包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機關将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機關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品質标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機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共同承包中的連帶責任

當面對一些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一個承包人無法獨立承接時,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機關聯合共同承包,稱為聯合體。這些共同承包人之間是一種以聯合體協定為基礎設立的臨時合作關系,對外就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對于聯合體中的任何一個承包人,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連帶責任範圍包括全部承包合同的履行。

2、連帶責任人是簽署聯合體協定,共同承包工程項目的承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機關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機關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機關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3.借用資質中的連帶責任

借用資質也就是一般我們常說的挂靠。挂靠看起來似乎和轉包分包類似,但是在法律層面上有着巨大的差别。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品質标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機關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品質标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機關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号)第七條規定:“缺乏資質的機關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品質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品質發生争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勞工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4.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工程總承包企業将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将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保障農民工資支付條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條規定:“分包機關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機關對分包機關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機關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機關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機關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5.合法分包的連帶責任

建築工程總承包機關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機關負責;分包機關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機關負責。總承包機關和分包機關就分包工程對建設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機關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機關;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機關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機關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機關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機關負責;分包機關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機關負責。總承包機關和分包機關就分包工程對建設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機關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機關。禁止分包機關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領域中的十種連帶責任

6.工程監理的連帶責任

工程監理機關與建設機關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品質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機關與承包機關串通,為承包機關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機關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機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機關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機關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機關與承包機關串通,為承包機關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機關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機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機關與建設機關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品質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發包人對實際施勞工附條件地承擔

連帶責任

實際施勞工起訴發包人的,如果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那麼發包人就要在此欠付工程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勞工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号)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勞工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勞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勞工承擔責任。”

8.總承包機關和分包機關對安全生産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機關依法将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機關,總承包機關和分包機關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産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機關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負總責。總承包機關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機關依法将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機關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産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機關和分包機關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産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機關應當服從總承包機關的安全生産管理,分包機關不服從管理導緻生産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機關承擔主要責任。

9.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

緻人損害的連帶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機關與施工機關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機關與施工機關能夠證明不存在品質缺陷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機關與施工機關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機關與施工機關能夠證明不存在品質缺陷的除外。建設機關、施工機關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0.工程建設合同擔保中的連帶保證責任

建設部《關于在房地産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幹規定(試行)》(建市[2004]137号)

第四條: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擔保分為投标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投标擔保可采用投标保證金或保證的方式。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支付擔保應采用保證的方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來源:律知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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