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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了Offer又毀約 律師:任性拒錄,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作者:湖南民生網

中人社傳媒記者 李娜

2024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規模預計達1179萬人,同比增加21萬人。

當下正值高校畢業生就業季,但相比往年,今年畢業生們的心情變得更為複雜。今年以來,“應屆生三方協定被解約”的情況不時出現在大衆視野,打亂了那些剛從象牙塔邁入社會的大學生的就業規劃,也讓快要走入尾聲的春招變得更為激烈。這些被毀約、裁員的應屆生們要重新思考未來的方向,逐漸清晰的人生規劃又開始變得迷茫。

被毀約對應屆生們意味着什麼?記者進行了采訪。

還沒從學校畢業,先被公司“優化”了

今年3月下旬,華南地區某雙一流高校應屆碩士研究所學生秦文順利拿到了廣州某國有企業的Offer。

“收到Offer後,我以為就可以安心畢業了。”秦文坦言,由于該企業已發放拟錄用函,又在4月10日邀請參加了企業拟錄用參訪。當時,秦文的手頭有幾個Offer,經過綜合比較,他選擇了該企業,其他的工作機會也就被陸續放棄了。

可沒想到的是,一周後,他接到了該企業HR打來的電話,提出将撤回錄用通知,“大概講到很抱歉,公司作出這個艱難的決定”。而給出的毀約理由則是内部稽核流程沒通過。那一刻,秦文慌了。他曾在社交媒體上看到有人發過類似經曆,但沒想到這樣的遭遇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秦文告訴記者,自己是工商管理專業,應聘的是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崗位。當時看中這家市屬國有企業相對穩定,自己也很想留在廣州發展,于是義無反顧拒絕了其他公司的Offer。

“說實話很不甘心,企業招聘如同兒戲一般。”剛收到解約通知的那幾天,秦文不時咨詢解約原因,可得到的都是“官方回應”,且無賠償事宜的回複。

被毀約後,秦文隻能迅速修改履歷并投入新一輪求職。然而,即将結束的春招讓他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壓力,“投了很多履歷都沒有回音”。他發現,春招的尾聲崗位更加稀缺、競争更為激烈。他需要重新制作履歷、投遞崗位、參加面試,且還需兼顧畢業答辯等接踵而來的難題。

以延期入職為由,拒絕賠償毀約違約金

對于許多即将步入職場的應屆畢業生來說,面對企業的毀約行為,他們自嘲地認為這是從學生身份向勞動者身份轉變、進入社會所遭遇的“就業陷阱”,這往往讓他們措手不及。

中國海洋大學藥物化學專業應屆碩士研究所學生王慧同樣在近期遭到了企業的變相倒逼解約。

去年10月,擁有衆多實習經曆和過硬專業知識的王慧在秋招時,拿下7個知名藥企的Offer。仔細考慮後,她選擇了江蘇某知名藥企。

“在過年前,我和這家公司簽訂了三方就業協定,并辦理了相應的手續,過完年我就回到學校開始準備畢業論文答辯。”王慧表示,期間,她還是跟公司的HR保持聯系,并詢問是否需要提前實習,當時對方表示讓其安心準備畢業,拿到畢業證後就可入職。

可就在今年4月,HR的一個電話讓她掉進了“冰窟窿”:由于公司業務調整,已簽約的所有應屆畢業生均需延期入職時間,今年均無法入職,明年入職時間待定,建議重新尋找機會。

“我們專業一共簽約了11位應屆畢業生,目前大家都接到了這樣的通知。”王慧直言,這對于他們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大家都心知肚明,我們均已簽訂三方協定,以延期入職為由可以無需賠償違約金,如果我們要申請解約,反過來還得賠償企業違約金。”

“一份三方協定,這是我曾經認為的有力保障,而撕毀這些隻需要企業方的一通電話。”王慧感歎道。

“最後在學校協商下,我們才得以無償解約。”王慧告訴記者,每一名畢業生都知道“應屆”二字的可貴。“很多央企、國企都看重校招,更願意在校招的時候去吸收人,社招并不占優勢。一旦失去應屆身份,很多視窗就從此關閉了。”

做好了入職體檢,卻收到了公司解約通知

而在社交平台,遭遇企業毀約的應屆畢業生遠不止秦文、王慧兩人。

“為了一個‘鴿’了我的Offer,我甚至連畢業典禮都沒來得及參加。”美國某高校數字媒體專業的留學生李陽被杭州某網際網路大廠打得措手不及。

今年3月,李陽通過4輪網絡筆試、面試成功拿到了杭州一網際網路公司的錄用邀約。“當時HR承諾我5月15日正式入職,但入職之前必須回國進行體檢,于是我在畢業典禮之前就回到國内開始準備入職事宜。”可讓李陽沒想到的是,在他5月10日完成體檢後的第二天,就收到了HR的毀約電話。

“HR以我是留學生為由,表示無法簽訂三方協定,錄用協定也必須等拿到畢業證以及正式入職後才可簽訂。”李陽表示,當時以為自己是留學生的原因,便沒有多想,回國後第一時間在公司附近租好了房子。

李陽告訴記者,因為當時HR是以電話形式告知其被錄用,現在連維權都麻煩。

被問及後續打算時,李陽表示維權耗費時間、精力,他想抓住畢業季的“尾巴”,海投履歷,盡快找到工作,将損失降到最低,“畢竟應屆生的身份是很珍貴的”。

記者在社交平台上梳理發現,在#我被公司毀約/勸退了#和簽約違約#等話題下的相關文章,不少被毀約的應屆生吐槽,秋招時定下的工作,企業偏偏要等春招結束後才毀約。

連線律師

發Offer後拒錄,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企業發放Offer具備法律效力。”廣東國晖(長沙)律師事務所黃耀琨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無論是企業發給求職者的Offer,或雙方簽訂的各類協定、合同都受到法律限制,不能随意任性解除。

黃耀琨表示,企業向求職者發出Offer後,又因企業自身原因反悔,拒絕錄用求職者,違反大陸《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規定。

“從勞動法的角度而言,雖然企業向求職者發出Offer并不意味着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但在勞動關系的建立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隻要求職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條件,Offer對企業和求職者而言都具有法律限制力,企業應當按照Offer中的内容,如期與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黃耀琨說,企業單方拒絕錄用“求職者”,構成了任意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如對求職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賠償。

黃耀琨還提到,不少應屆畢業生提到的“三方協定”是高校畢業生和用人機關在正式确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内就确立就業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定。協定内容對企業和勞動者同樣具有法律上的限制力,違反約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應屆畢業生遇到企業通過拖延時間變相違約的,應注意形成和固定溝通記錄等證據,通過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在合理期限内給出準确地的入職時間。若在合理期限内企業仍拖延的,畢業生可以選擇通過提起訴訟要求企業履行協定并承擔違約金,造成損失高于違約金的還可以要求賠償合理損失。”

“多數應屆畢業生從象牙塔走向職場時缺乏相應社會經驗,也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在初次就業時容易遭遇求職陷阱,陷入求職困境。”黃耀琨特别提醒,“一方面要有市場主體意識,遭遇不合法不合理對待時應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多角度了解招聘企業,多管道查詢企業真實情況,根據自身情況慎重簽署各類檔案、協定,一旦簽訂了合法合規的協定合同就不能随意違約,避免給自己造成損失,給漫長職業生涯帶來不利影響。”

(應受訪者要求,秦文、王慧、李陽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