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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17萬 花了280元“數額巨大”被判3年刑期

作者:光明網

偷走17萬 花了280元 “數額巨大”被判3年刑期

偷走17萬 花了280元“數額巨大”被判3年刑期

洗衣袋裡裝的17萬元

■早報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 文/圖

世上沒有後悔藥,順手牽羊代價高。淩晨3時,被告人吳某朋發現一輛小車後備廂未關,内有17萬元現金裝在洗衣袋裡,遂起意偷走。但僅花掉贓款280元,便于當晚6時落網。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了解到,該院以被告人吳某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2萬元。

小車後備廂未關 17萬元現金被盜走

2020年10月29日淩晨3時許,在晉江市池店鎮,被告人吳某朋發現,被害人陳某達停放的小型汽車的後備廂未關,裡面有一個洗衣袋,裝有現金17萬元,吳某朋将錢偷走。同日下午6時許,吳某朋被抓獲,公安機關從其處扣押現金169720元及洗衣袋1個,另外的280元贓款已被吳某朋花掉。案發後,吳某朋退還280元給被害人陳某達并取得諒解,警方将追回的贓款發還給被害人。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财物,數額巨大,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朋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本案已追贓、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晉江法院以被告人吳某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二千元。

法官釋法 盜竊十萬元以上的 屬于“數額巨大”

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被告人吳某朋見财起意,因一時貪念觸碰法律底線,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付出慘痛代價,悔之晚矣。“君子愛财,取之有道”,不義之财莫伸手,心存僥幸終遭殃,切莫因一時貪欲以身試法。

法官提醒,年關将至,廣大群衆要注意保管好貴重物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特别是車主要盡量将車輛停放在車庫或停車場等有專人看管或有監控探頭覆寫的地方,并做好防盜措施,不要将包、手機等貴重物品放在車内,離開時檢查車窗、後備廂、車門是否關好,以防因一時疏忽,讓犯罪分子鑽了空子。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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