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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要義,人之常情

作者:子非雁

30年前,父母在離婚協定中約定房屋歸兒子所有,并通過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載明“夫妻财産已按照離婚協定處理”。30年來,母親和兒子一直居住在這個房子裡。30年過去了,房屋一直登記在父親名下,未曾過戶給兒子。

誰也沒有想到,父親會因為替他人擔保,一朝成為被執行人,其名下财産均被列入法院強制執行範圍。

事情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時,都可以雲淡風輕,來一句“誰讓他不去辦理過戶手續的”。可若發生在自己身上,任誰都會意難平。

這個時候,不能僅以物權公示公信制度,來否定兒子對該房屋享有的權利。在可以排除被執行人與家人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前提下,法律應當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因為,對調解書的信任,對倫理親情的維系,是人之常情。對人之常情的考量,是法之要義。唯有此,司法者才能避免機械适用法條。

更因為,房屋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對人的生存權益的保護,應當優于一般債權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唯有此,法律方能有溫度。

司法者需要在不同權利之間進行一個平衡,以展現司法的價值取向,即經常所說的“公平正義”。隻有經過這樣的考量,抽象的“公平正義”才能具象化,才能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是以,一個物權公示公信制度,并不足以啟動強制執行程式,以緻于讓人失去安身之地。

——《JCG辦案手記》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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