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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知識産權首席律師
專利權無效抗辯是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常用的抗辯手段。專利權無效宣告是指自國家知識産權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機關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制度。我國專利權無效宣告制度的設定,是為了糾正國家知識産權局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的錯誤決定,維護專利權授予的公正性。
《專利法》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機關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專利實施細則》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送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送出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一、主要條款
【法2-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适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法20.1-保密審查原則】
第二十條 任何機關或者個人将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法22-授予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機關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為公衆所知的技術。
【法23-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機關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檔案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差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為公衆所知的設計。
【法26.3、26.4-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送出的基本檔案及其内容要求】
第二十六條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作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法27.2-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送出的專利檔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送出的有關圖檔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産品的外觀設計。
【法33-專利修改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檔案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檔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細則20.2-專利權利要求書的要求】
第二十條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細則43.1-分案申請中的優先權】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二、其他條款
【法5-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擷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法9-禁止重複授權原則】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隻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别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法25-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辨別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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