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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必須允許律師為最令人發指的事情辯護?一、三前提:二、不要相信司法永遠是公正公正的三,是刑事辯護制度,是刑事辯護律師的善惡:

作者:齊魯點

最近看了一部台劇《我們和惡之間的距離》,挺精彩的,推薦的。劇中,主人公是一名刑事辯護律師,他在各種壓力和困難下,堅持要求警察在電影院裡對嫌疑人進行不分青紅皂白的殺戮。這名男子這樣做的原因是,簡單地殺死嫌疑人是沒有意義的,我們應該試着了解他為什麼這樣做,以幫助防止悲劇重演。

我同意這一點。然而,個人認為,現代刑事辯護制度的存在是出于要求律師為令人發指的人辯護的原因:防止濫用權力,保護公衆的自由和安全。以下是簡短的讨論:

< h1 類""pgc-h-right-arrow"資料跟蹤""3" >一個或三個前提:</h1>

前提1:我們不是神,不能100%準确地知道真理。如果每個人都能100%知道事件的全部真相,無辜的人就不太可能被定罪,最好廢除法律制度。

前提二:我們不是天使,我們隨時都可能滑向邪惡。今天的義人明天可能變成惡人。

前提三:權力總是會消失,權力總是會消失,後果比其他邪惡更可怕。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7">二,不要以為司法永遠是公平公正的</h1>

基于上述三個前提,可以得出結論,司法機關在是否犯罪、是否應判處刑罰、應判處何種刑罰等方面,不應充分說明司法機關是否公正,司法機關不應被信任為公平公正。

1.我們無法100%準确地知道真相,司法機構自然不能100%确定真相,他們可能會錯誤地确定事實。此外,刑事警察等司法人員,由于工作性質、任務、職位等因素,他們總是傾向于尋找有罪的證據,忽視無罪的證據。

2.調查錯誤不是最壞的,最可怕的是故意歪曲事實。司法機構不是天使,他們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在任何時候都隻是天使。他們可能會在某個時候由于外部壓力,誘惑,自我思考,興趣需求等而變得不公正和邪惡。

3.權力總是趨于消失,如果今天默許司法機關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規、強制處罰等案件中令人發指,明天則可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性違法的情況,以懲罰無辜和善良的人。如果有人認為這是不可能的,或者他不能成為被冤枉的人,那是因為他對曆史和現實生活知之甚少。

有趣的是,有些人被權力蹂躏了數千年,但對權力特别迷信,對神力充滿熱情,總是自我洗腦,忽視權力的損害,也許是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13">三,是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辯護律師的善與惡:</h1>

由于司法機構也可能犯錯誤,甚至故意作惡,是以需要外部力量來對抗和監督他們,以防止他們被濫用。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辯護律師就是這些外部力量之一。

刑事辯護律師從維護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角度,尋找無罪、輕罪的證據,司法機關則恰恰相反。更有可能的是,真相将通過右翼對右翼的對抗來恢複。刑事辯護律師還會對司法機關收集的證據、驗證程式等進行分析檢查,以核實是否存在虛假證據或違反程式等,防止司法機關任意栽贓陷害。最後,依法依證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防止司法機關任意定罪。

一般而言,刑事辯護制度越完善,刑事辯護律師對抗司法的權利和能力越強,發生不法案件的可能性越小,公衆就越不用擔心被司法機關陷害,個人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

刑事辯護制度越完善,刑事辯護律師越有權利和能力與司法機關抗争,越是有罪的人越能逃脫懲罰,怎麼說呢?這并不是說,隻能把它看成是我們必須付出的代價,必須接受邪惡。讓有罪的人逍遙法外比讓無辜的人受到冤枉要好。允許有罪者逃脫懲罰,比起司法機構任意定罪,要邪惡得多。從邏輯上講,當出現刑事辯護律師讓有罪人逍遙法外時,我們不應責怪律師,而應責備司法機關,讓司法機關從失敗中吸取教訓,提高辦案能力,更加注重充分收集證據,調查事實, 嚴格遵守法律程式,以防止有罪的人再次逃跑。是以,司法機構處理案件的能力得到加強,無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也降低了(當然,理想情況下,在現實中這樣做總是有利有弊)。

這一切都是寒冷的真相。如果是受害者的親戚朋友(甚至是普通大衆),看到兇手逃脫懲罰,肯定會極度困惑和憤怒。冷酷的真相,無論對錯,都無法平息他們的悲傷和憤怒。

如果一個刑事辯護律師對自己成功讓兇手逃脫懲罰而沾沾自喜,那他一定是一個沒有良知的冷血人。但他的職業要求他努力工作,發展和磨練這些技術,并在成功時自滿。一個熱血的年輕人,長期受到保護人民自由和權利的誘惑,會不會變成一個自鳴得意的冷血人?世界上的事情就是這樣發生的。由基努·裡夫斯和阿爾·帕西諾主演的電影《魔鬼的代言人》精彩絕倫,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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