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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的一些給孩子講故事的法則

總結的一些給孩子講故事的法則(尤其是小孩子):

1、一個故事裡,主要的人名、地名不能超過三個。

2、新名詞出現要解釋,不能硬扔,哪怕粗略解釋也得解釋,也就是說,用它上一級的分類名代替,例如“并州刺史董卓”,要說“并州這個地方的長官叫董卓”。要讓人知道并州是個“地方”,刺史是“長官”

3、假如故事裡有三件事,一定要用七成篇幅講一件,三成略講兩件。

4、每講一件事之前要有問題,要麼借故事裡人物發問,要麼自己發問。

5、故事邏輯一定要單一,一個原因推出一個結果。不能許多原因造成一個結果。假如确實是許多原因造成了一個結果,必須突出主要的,略寫次要的。

6、故事結局不能開放,如果有結論要直給,對人物評價要明确。不能出現“胡斐的刀是砍是不砍”這種結局,更不能出現“這個人如何評價學界還在讨論”這種說法。除非目的就是讓小朋友讨論。

7、要使用最廣泛、最普遍接受的說法,如果一個說法是自成一家,不要提,如果不得已,甯可陳舊,不要新銳。就像兒童食品一樣,甯可沒味,不要刺激,如果講清楚一個說法還要引入許多前提和概念的解釋、重定義,即使有學術價值也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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