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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惜字紙”非空談

“敬惜字紙”非空談

□張永炳

翻開晚清《申報》,在1904年10月12日這一天,“羊城雜錄”欄目刊發了一條簡訊:“西關巡警第五局查得通心街某店主專收字紙作還魂紙,遂執送北正局枷責示懲。”

什麼意思呢?翻譯過來就是:廣州西關的巡警發現,通心街一個店主收集舊書舊報或其他寫有字迹的紙張,溶化後用來再造新紙,是以把他抓了起來,押送到巡警北路正局接受戴枷示衆的懲罰。

回收廢紙再利用,屬于節約資源的行為,應該點贊表揚,怎麼還給法辦了呢?其實,那個年代不是所有的廢紙都可以再利用的,從“敬惜字紙”角度出發,店主被罰就不難了解了。

我們現在對“敬惜字紙”感到陌生,但在明清以迄民國,它是人們心頭嚴肅的道德法則,也是一種社會價值體系。但凡寫有字迹的紙張,哪怕廢棄了,也不能随意丢棄,不能挪作他用。各地均有紳士出面牽頭成立敬惜字紙會、惜字局之類的民間組織,籌措經費,安排專人處理字紙事宜。

處理流程如下:人們把廢舊字紙存放在專用紙簍裡,司事人員會定期上門收集,然後将字紙送入惜字亭(又稱惜字塔、字紙亭、焚紙爐等)焚化。紙灰一定要運到江河由流水沖走,或埋入地下。

晚清時期,廣州街頭收集字紙的勞工,可能像今天的清潔工一樣多見。據《申報》報道,1906年11月,城西英美煙公司滿大街張貼煙草廣告,貼了之後又很快被揭走。如此反複,反複如此,該公司忍無可忍,就到南海縣衙控告。虞姓縣令回複說:“查街上招帖随貼随撕事所恒有,向來設有敬惜字紙會,每以撕存字紙為功德者,此習俗相沿,頗難禁止。”縣令以“管不了”搪塞了這家“外企”。

為了勸導百姓真正做到敬惜字紙,官府和紳士開展了不遺餘力的宣傳。他們編寫了《惜字律》《惜字功罪例》等通俗易懂的順口溜,通過報刊或印成布告廣泛宣傳。這些順口溜告誡人們,文字乃聖人所造,必須保持敬畏之心,不得将字紙揉搓棄地,不得将字紙剪成鞋樣,不得以字紙造還魂紙,不得用字紙擦拭污穢,不得用髒手翻閱書籍,不得坐在字紙上……

敬惜字紙的精神并沒有寫入《大清律例》,但這不妨礙地方官制定相應的懲戒辦法。揆諸晚清媒體報道,各地對作踐字紙的懲戒差異很大,像廣州警察局對店主動用刑罰這樣的,位于處罰較重之列。

無獨有偶,上海縣對這類案件的懲罰也不遺餘力。1896年,有人在上海縣收購舊書報,運到天津,賣給鞋鋪作鞋底,每斤可賺五十文左右。此事被人告發到縣衙,知縣派出巡防局差役,捉拿了3人歸案。知縣怎麼處理呢?對他們施用了笞刑(用小竹闆打屁股),然後送回原籍。

相比之下,京城對亵渎字紙的态度反而比較寬容。1882年,巡視五城察院李姓禦史得知很多作坊在造紙過程中摻雜字紙,隻是發了一個告示“禁止污穢字紙”。他重申:“本城己嚴饬該紙坊将所收字紙提出,彙送公所收買焚化,此後不許摻雜造作。”

盡管舊社會識字率不高,但官府和民間都願意盡力維護“敬惜字紙”的傳統,這也是中華民族尊重文字、崇尚文化的價值追求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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