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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抽煙也要罰款,是不是管得太寬了?”上海,小周等紅燈時抽煙,被交警以“妨礙安全行車”為由罰款200元。但他認為法律沒

作者:皓子說法

“開車抽煙也要罰款,是不是管得太寬了?”上海,小周等紅燈時抽煙,被交警以“妨礙安全行車”為由罰款200元。但他認為法律沒有明确規定開車不能抽煙,不服處罰決定,訴至法院。

(案例來源: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事發當日,小周外出遊玩,在路上遇到大堵車,一看前面車如長龍,又是紅燈,心情煩悶的小周便點了一根香煙,開始吞雲吐霧。

不曾想,他抽煙的一幕被車前的監控裝置給拍了下來。

後交警隊以小周實施了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3項的規定為由,決定給予其罰款200元的處罰。

小周回家後,認真仔細地研讀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3項,發現該項裡就沒有明确的寫明禁止開車吸煙。

有了這一發現,小周認為交警是亂處罰,做足了一番準備後,就把交警隊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小周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該條例壓根找不到“吸煙”這兩個字,禁止開車吸煙完全是交警自己造的法,處罰自己,于法無據。

小周還認為,法無禁止皆可為,既然法律沒有寫出來,就不算是違法,再說抽煙可以提神醒腦,緩解疲勞,有益于安全,處罰更是沒有道理。

交警隊不認可小周的觀點,當庭駁斥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雖然沒有明确寫明“開車禁止吸煙”,但例舉後面有個等字,法律的目的顯然是要制止所有妨礙安全的行車行為,開車吸煙具有同等的危險性。

那麼,雙方各執一詞,到底哪一方說得更有道理呢?

實際上,本案的争議就在于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這一規定中的“等”字有沒有包含“開車吸煙”。

這是立法的問題,立法時受限于社會生活的多種多樣,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做不到把所有的行為都一一例舉出來,所有有時候就隻能用個等字來概括。

就本案來說,難道除了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以外,就沒有其他會妨礙到安全行駛的行為了嗎?

顯然不是的,比如現在多發的開車時發資訊、浏覽網頁、穿拖鞋等等都是不安全的行為。

因為,交警作為專業權威的執法部門,對某一行為是否妨礙安全駕駛作出的判斷更加專業,是以,法律用概括式“等”的立法方式授權交警可以對其他行為是否妨礙安全行駛作出判斷。

但是,交警雖然可以判斷,這個判斷也是有條件和限制的,不能随心所欲,交警認定的其他妨礙安全行駛的行為,至少要與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危險性相當,或者危險性高于列舉的這兩種行為。

事實上,判斷某一個行為與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危險性哪個更大,并沒有一個準确的标準,隻能依賴于交警結合生活經驗和工作經驗作出,這是一個主觀判斷的過程。

既然是主觀的,那麼肯定就會存在因人而異的情況,因為每個人思考的方式、生活的經曆、對事物的認知不可能一模一樣,這就導緻兩個同一事物的看法會出現差異。

具體到本案中,交警顯然認為“開車抽煙”的危險性要等于或者大于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

小周顯然覺得開車抽煙危險性要小于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甚至根本就沒有危險。

這也就導緻了本案雙方的分歧發生。

那麼,雙方互不相讓的情況下,怎麼辦呢?既然到了法院,那這個問題又再次交給了法院去判斷。

法院認為,小周抽煙的行為其危險程度并不低于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這兩種情形,既然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構成妨礙安全行駛,那麼,開車抽煙當然已經構成妨礙安全駕駛,警方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執法程式合法。

最後,法院判決駁回了小周的訴訟請求。

事後,有人說,開車吸煙誰都知道是有危險性的,燃燒的香煙煙頭溫度極高,如果煙沒拿穩,掉在車裡面就更加危險了,這小周還去告,實在是沒事找事。

但也有人說,行政訴訟的目的,就是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保證權力正确的行使。

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隻有大家積極行使,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才能得以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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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抽煙也要罰款,是不是管得太寬了?”上海,小周等紅燈時抽煙,被交警以“妨礙安全行車”為由罰款200元。但他認為法律沒
“開車抽煙也要罰款,是不是管得太寬了?”上海,小周等紅燈時抽煙,被交警以“妨礙安全行車”為由罰款200元。但他認為法律沒
“開車抽煙也要罰款,是不是管得太寬了?”上海,小周等紅燈時抽煙,被交警以“妨礙安全行車”為由罰款200元。但他認為法律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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