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标後
轉讓給原權利人
還構成惡意囤積嗎?
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案情簡介
原告某貿易商行獲準注冊了第25515429号“Maviret”商标(簡稱訴争商标),後第三人某公司向被告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宣告訴争商标無效的申請。
第25515429号“Maviret”商标
2019年12月10日,國家知識産權局認定,原告在多類商品及服務上注冊了五十餘件商标,其中包含“graboplast”、“joon”、“Amtrust”、“翻閱”、“Skytap”、“herbol”等多件與他人在先商号及辨別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訴争商标“Maviret”與第三人在先“MAVIRET”商标相同,且原告亦未送出訴争商标辨別系其獨立創作完成的證據。原告作為一家貿易商行,對相關聯行業内的商号或辨別理應知曉,其上述注冊申請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生産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複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商号的故意,該種行為不僅會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标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
故訴争商标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訴争商标予以無效宣告。
2019年12月10日,原告與第三人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共同送出了商标轉讓申請書,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商标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2020年3月13日,訴争商标轉讓公告。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在于訴争商标申請注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該條款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與商标注冊秩序、管理秩序,防止不以使用為目的囤積商标牟利的行為。
根據本案證據可知,原告在多類商品上注冊50餘件商标等事實,各方均無異議。同時訴争商标與第三人具有較強獨創性的在先“MAVIRET”商标相同,原告亦未送出訴争商标辨別系其獨立創作完成的證據,其行為難謂其正當。
雖然訴争商标現已轉讓至第三人名下,但不能改變訴争商标注冊的惡意性。據此,可以認定本案原告擾亂了正常的商标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訴争商标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訴争商标在被訴決定作出時已經提出轉讓申請,并不影響被訴決定認定,也不影響本案審理結論。
法官說
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積商标、以銷售或轉讓為目的注冊商标,不僅會對商标注冊秩序産生沖擊,亦會影響有正當注冊需求的市場主體依法注冊商标,增加其注冊商标的成本,損害不特定多數商标申請人的利益。大量惡意申請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權利辨別、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辨別,極易引發商标異議、商标争議乃至行政訴訟,會消耗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造成嚴重的社會資源浪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使惡意商标申請人将商标轉讓給他人,也不能是以将申請惡意商标的行為正當化。
來源:知産北京
編輯:梵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