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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車主在同一路口交通違法17次,卻隻收到一條告知短信?交警部門回應→

作者:桂林生活網

  一般來說,車輛有交通違法行為,車主會在一個星期内收到交管部門發來的告知短信。全州的蔣先生卻納悶,他駕車在同一個路口交通違法17次,隻收到一條告知短信。懊惱之餘,他想知道自己為什麼沒有得到及時告知。針對此事,記者進行了采訪。

桂林一車主在同一路口交通違法17次,卻隻收到一條告知短信?交警部門回應→

同一個地方交通違法17次

  2月16日晚上10點多,蔣先生手機收到一條短信,他點開一看,是“廣西交警”發來的交通違法資訊告知,其内容如下:“您的普通機車桂H3Y***于2022-02-13 10:42在桂林市全州縣江南路江南紅綠燈路口,被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了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的違法行為(記2分)。您的車輛累計未處理的違法記錄已達16條,請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處理。歡迎使用網際網路平台(http://gx.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機APP辦理業務。”

  “我看到短信前半部分意識到自己那天交通違法了,但看到短信後半部分内容時,我懷疑自己是不是看錯了。”蔣先生心生疑問,自己怎麼會突然跑出16條交通違法記錄沒處理?

  越想越不對勁,他決定還是去核實下自己到底有沒有這麼多條交通違法。蔣先生随即通過手機的應用市場下載下傳了“交管12123”手機APP。順利注冊登入之後,蔣先生檢視了自己的交通違法記錄,才意識到先前那條短信還真是交警部門發過來的。

  “交管12123”顯示,蔣先生有17條交通違法記錄沒有處理,其中最後一條記錄的是2月16日上午的違法行為。讓蔣先生意外的是,這17條交通違法發生在同一個地方,即短信中顯示的“桂林市全州縣江南路江南紅綠燈路口”。

車主:如果及時告知 可以更早意識到錯誤

  記者檢視了蔣先生手機裡“交管12123”上的17次交通違法記錄,時間從今年1月5日至2月16日,1月14條,2月3條,其中16條為“不按導向車道行駛”,另外一條為“壓實線”。

  記者在全州縣城江南路江南紅綠燈路口見到,路面上交通标線明顯,再對照蔣先生交通違法時被拍下的照片,可以說他的交通違法行為确實是證據确鑿。

桂林一車主在同一路口交通違法17次,卻隻收到一條告知短信?交警部門回應→
桂林一車主在同一路口交通違法17次,卻隻收到一條告知短信?交警部門回應→
桂林一車主在同一路口交通違法17次,卻隻收到一條告知短信?交警部門回應→

  “違反交通法規是我錯了。”蔣先生表示,他現在已經意識到錯誤,可他覺得自己原本可以更早一點意識到這個錯誤,而不是在17條交通違法記錄出現後。如果交警部門能在他第一次交通違法之後便短信通知的話,他肯定就會“長記性”,不會接連出現同樣的交通違法行為,更不要說17次了。

  按照每條違法行為罰款100元、記2分,蔣先生共計罰款将達到1700元、記34分,意味着他的駕駛證分數被扣光還遠遠不夠。

  蔣先生告訴記者,2月17日,他來到全州縣警察局交警大隊說了自己遭遇的情況,希望交警部門對他從輕處罰,但得到的答複是“無能為力”。至于之前交通違法後沒有收到告知短信的原因,他沒有獲得答案。

交警部門:“交管12123”可查詢也是一種告知方式

  針對此事,記者采訪了桂林市警察局交警支隊。交警支隊交通違法資訊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按照交警部門的操作流程,在交警将車主的交通違法資訊登記到管理系統後,交通違法短信便自動生成,然後自動發送到車主的手機号上,蔣先生這樣的情況按理是不會發生的。因為如果車輛有違法行為,正常情況下會在5天内,車主會收到或者查詢得到違法的資訊。該負責人表示,支隊相關部門會對此事進行調查。

  2月24日,交警部門回複,他們通過技術部門調查了蔣先生的17次交通違法告知問題,管理系統顯示前三次和最後一次已經發了告知短信。其他短信顯示發送失敗,至于蔣先生前三次也沒有收到的原因,以及其他短信發送失敗的原因,他們正聯系通信營運商調查。

  該負責人還提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57号部令)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當日,違法行為發生地和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五日内,按照機動車備案資訊中的聯系方式,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将違法時間、地點、事實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處理”的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八條的釋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将違法行為資訊以合法方式告知當事人,從目前實踐來看,合法的告知方式一般指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方式。如無法通過上述方式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本地報刊刊登違法資訊,通過網絡及聲訊台等公共交通資訊平台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服務等方式,也可視為告知的合法方式。

  對此,該負責人表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就包括“交管12123”手機APP,車主可以在該APP上看到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就相當于交警部門履行了告知程式。

律師: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廣西大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蔣鑫對此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進行處罰的,應當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通過合法方式告知當事人,未告知的或逾期告知的,不得進行處罰。蔣先生如果認為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處罰不妥,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月24日下午,記者向蔣先生回報了交警部門的回複。他表示,自己确實隻收到了一條短信。另外,他并不認可“交管12123”上能查到交通違法行為就相當于交警部門履行了告知程式。針對此事,他打算申請進行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記者申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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