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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觸礁後月薪3萬的船長被索賠50萬?公司:低級錯誤緻損失近3億,僅扣罰開除

作者:潇湘晨報

由于船長和三對未按計劃出行,造成礁石事故,造成公司損失,上海國源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國源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作出罰款工資扣除、解雇兩人,并分别要求賠償50萬元、罰款30萬元。

這一消息是在一場行業辯論之後傳出的,該消息稱該公司的處罰過于嚴厲,甚至影響了其招聘。10月13日,上海國源員工表示,公司因"人身責任"事故損失近3億人,索賠隻是為了警告機組人員,并未得到實際實施。

北京中文律師事務所(長沙)律師劉凱表示,該船的礁石事故是船長和三名副手在履行職責時的疏忽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他們的主觀意圖。二、非股東,由于不能分享船舶營運收入(如貨運),也不對公司的經營虧損承擔責任,由享有經營權并從船舶中受益的公司承擔。

内部檔案:船長和三對分别被要求5030萬美元

近日,一份"内部檔案"在船員圈傳熱,本"關于"國電15"輪"12.11"礁石事故負責處理的決定"檔案顯示,2020年12月11日上午8時40分.m,國電15輪從天津港向福州國能發電有限公司碼頭執行任務,在平潭東甲島, 海南側發生石塘礁事故。

經公司調查,這是一起嚴重的事故,由船長三人擔任,三對船長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舶船員值班規則》的要求進行定位,忽視了前方礁石的存在,未能保證船舶沿計劃路線行駛,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事故造成他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的聲譽影響,公司決定:主要責任為船長沈某某,二等責任為三對石某,已作出決定調離船舶,不再雇用,要求兩人承擔50萬元, 30萬元的經濟負債。

結合公司的獎懲制度,兩人分别被罰款從事故當月到事故發生之日(12月1日至12月11日)船上工資總額的20%,分别為2505.76元和1439.03元。

從事故發生之日起到決定處理事故之日,兩人都按照上海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工資。本公司保留就本公司遭受的其他損失追究司法責任的權利。

檔案末尾,官方蓋章的付款是上海福建國航遠洋運輸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國源勞務有限公司、福建國源勞務有限公司,于10月8日簽發。

據一家自稱專業海事資訊、咨詢、服務平台的《信德海事》釋出披露,國電15發,船長225米,型寬32.26米,是一艘2013年建造的7.6萬噸幹散貨船。該船裝載了7萬噸煤,"2020年12月11日10時55分,18名船員登上救生艇,并于11:20 a.m在附近水域登上了貨船"安強77号"。裝置關閉後,其餘五人(機長、機長、首長、三管、三管)于.m 11時25分登上救援直升機,駛向"安強77"号。所有23名船員都離開了這艘船,沒有人身安全風險。"

《湘鄉早報》記者多次試圖與事件各方聯系,但無濟于事。記者注意到,根據上述檔案處罰内容,隊長月薪3萬元以上,三對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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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熱議:兩個人有事故責任,但處罰太重

"内部檔案"很快在業界引起争議。在檔案上,有網友對處罰加了幾行憤怒:"但凡是船舶發生意外,相關部門要對船員扣留證件處以罰款,船公司向船員提供經濟賠償,也可能是司法責任等着我們。"

"剛才'國電'到處招聘人員,聽從員工的意思,受這件事影響不好招人。相關交易集團的一位業内人士透露了這一消息,另一位也吐槽道:"誰讓手這麼用力。"

航海行業官方"航運精英圈"也發文稱,近期船員們都在熱議此事,認為船長罰款50萬和三對罰款30萬太重,船員是冤枉"背鍋人"。

分析稱,"國電15輪"相撞是一塊礁石,從圖表上可以看出,該船是直接駛過礁石的,船長和三對肯定有事故責任。

文章還稱,該海礁已造成多起事故,并提醒業界同行注意,船舶定制航線,要遠離島礁、淺水點或沉船等,確定航行安全,避免同一事故,"船舶駕駛員需要提高其作戰能力,在國内沿海航行任務中, 專心責備,看得心應手,勤奮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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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疏忽導緻礁石事故,是低級失誤

天一資料顯示,上海國源勞務有限公司是上海福建國航遠洋運輸管理有限公司與武漢理工大學航運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合資企業。

10月13日,《小翔晨報》(微信:xxcbbaoliao)記者緻電上海國元,該公司船員總監葛玉峰表示,去年的礁石事故是人為事故。

"當時值班的船是三對石一些,因為漁船沒有及時回到原來的航線,才發生了礁石事故。據葛玉峰介紹,海圖上的事故清楚地标明了前礁,但由于司機在值班時的疏忽導緻船舶撞礁擱淺事故,"這是一個低級錯誤"。"

葛玉峰說,該公司使用直升機營救機組人員。該貨船載着7萬噸煤,船體的礁石損壞入水,部分煤炭無法使用,經過長達4個月的淺層,船舶的保養期為"緊急救援費用,後期船舶維修費、拖曳費、貨物損失,船舶運作不正常造成無形的經濟損失, 已達到近3億元,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

葛玉峰表示,負責當天的船長沒有起到監管作用,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按照相關規定,才做出了這樣的決定來處罰。關于從兩個人那裡追回數十萬美元賠償的權利,隻是為了警告公司船隊的船員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做出象征性的處罰決定,并保留追究罰款的權利。

此後,該公司一直沒有實際執行索賠,隻是決定解雇兩個人并扣留他們的部分工資。

記者試圖就此事的檔案采訪另外兩家公司,截至撰寫本文時無濟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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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非主觀、故意的職務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中文(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國電15"輪"12.11"礁石事故是由船長造成的,三對沒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的要求,無視航線前方存在礁石,未能保證船舶沿計劃航線行駛, 但不是其主觀意圖的結果。是以,船長和三名副手不應承擔事故損失的民事責任。

同時,公司扣留20%的船長工資,如果公司是根據其單方面規定的獎勵和處罰,沒有經過勞工代表大會、勞工代表大會等讨論,或者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平等讨論。然後,公司不能利用其單邊的獎勵和處罰規則對船長進行三對工資的扣除。

隊長和第三副隻是公司雇用的勞動人員,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展現在向公司提供勞務,公司支付工資。船長和第三副總裁不是公司的股東,不能分享貨運等船舶營運的收入。是以,公司對經營損失不承擔責任。

"船舶的礁石事故是由于船長和三對在履行職責中的疏忽造成的,但不是出于主觀故意,也不是由于他們個人的不職責行為造成的,是以,礁石事故造成的損害應由享有經營權和受益權的公司承擔,不得由船長和第三副手賠償。"劉凱的律師說。

肖翔晨報記者 陳思實習生 肖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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