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西班牙自2023年1月1日起對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包裝征收新的間接稅

作者:哇嘉玉熙
西班牙自2023年1月1日起對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包裝征收新的間接稅

2022年4月9日,西班牙國家官方公報釋出了關于廢物和受污染土壤的第7/2022号法律(簡稱“新法”)。新法旨在确立循環經濟的原則,并為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海洋環境做出貢獻。

具體而言,新法規定西班牙應納入以下兩項歐盟指令:(1)第2018/851号指令,将對廢棄物架構指令做出修訂,以及(2)一次性塑膠指令(第2019/904号指令),旨在降低某些塑膠制品對環境的影響。

西班牙立法機構已準許自2023年1月1日起對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包裝征收新稅。新稅的範圍非常廣泛,稅率為每公斤不可回收的塑膠包裝0.45歐元,預計每年為政府創造約7.24億歐元的收入。其結構與意大利準許的新塑膠包裝稅(預計也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類似,但與英國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塑膠包裝稅存在較大差異。

新稅将(1)适用于制造、進口和歐盟内部采購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包裝,最終在西班牙市場使用;(2)涵蓋(空)包裝材料本身和包裝産品的交易;(3)适用于初級、二級和三級包裝,将影響大多數工業和消費品業務。

背景

在過去幾年裡,西班牙稅務立法機構一直關注大量使用塑膠對環境的影響。

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就征稅公開征求意見,旨在對“用于容納或保護商品或食品的一次性塑膠制品”征稅。新的消費稅不納入财政部牽頭頒布的稅法,而是納入生态轉型部支援的環境法。

盡管對新法做出大量努力,但由于疫情、複雜程度和國會票數勉強過半等多重原因,審批過程比平時曆時更長。但是,政府于2020年6月準許了新法初稿,并于2021年5月公布了正式的新法提案。從那時到現在,議會(國會和參議院)多次召開會議,進行了廣泛的讨論。

自2021年1月1日起,歐盟準許了一項基于歐盟成員國境内産生的不可回收塑膠包裝廢物的繳款。這項新的自有資源為歐盟2021-2027年預算提供支援,按每個成員國境内産生的不可回收塑膠包裝廢物0.80歐元/公斤的統一費率收取。縱觀歐洲,英國和意大利等國家已經準許了各自的塑膠包裝稅,其他國家正在考慮實施或修訂現有的(塑膠)包裝稅和法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新的西班牙塑膠包裝稅本身并非意味着實施歐盟統一的塑膠包裝稅,但歐洲的環境必然有利于實施該項新稅。

新稅的主要特征

性質

新稅是一項針對環保的間接稅(消費稅),旨在将與塑膠包裝的制造和消費相關的環境成本内化到最終産品的價格中。

應稅活動和範圍

應稅活動是制造、進口或歐盟内部采購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包裝,以在西班牙市場使用。塑膠包裝稅适用于各種“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包裝”,其中包括:

► 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容器(新法從新稅角度提供了“不可重複使用”、“塑膠”和“容器”的定義)

► 用于生産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容器的塑膠制品半成品(例如,預制件、熱塑性片材)

► 用于推動不可重複使用容器關閉、交易或展示的塑膠制品

還應考慮如下因素:

► 制造的納稅時點遞延至産品首次在西班牙銷售的時間。此外,進口和歐盟境内采購适用特定規則

► 塑膠容器不僅在作為商業經營對象(空包裝)時征稅,交易涉及包裝符合其功能的包裝産品(填充包裝)時也應征稅

► 含有一種以上材料的産品将僅根據不可回收塑膠成分的重量繳稅。是以,塑膠無需作為包裝的主要材料

► 與英國的塑膠包裝稅相比,未設定可回收成分的門檻來确定産品是否應繳稅

運至西班牙境外的産品

為確定運往西班牙境外的産品不實際繳納新稅(即,開始即不予繳納,或在繳稅後獲得退稅),新法提供了一套複雜的機制。所使用的機制将根據向境外發貨一方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 西班牙制造商:無需繳稅

► 西班牙的産品所有者(而非制造商):退稅

► 歐盟内部采購方:免稅/抵扣(視情況而定)

► 進口商:退稅(除非由于商品已根據海關保稅倉庫制度存放而無需繳稅)

免稅

新法提供大量免稅,包括:

► 藥品、衛生用品、特殊醫療用膳食、危險衛生廢物

► 不适合使用或銷毀的産品

► 小批量營運商:歐盟内采購和進口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包裝,且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包裝的重量不超過每月5公斤

新法還将針對這些情況制定抵扣/退稅制度,以涵蓋已繳納稅款并需要退稅的情況。

稅基和稅率

稅基是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包裝的數量,以千克為機關。

由于機械或化學回收過程産生的再生塑膠無需繳稅。納稅人可提供經認證機構簽發的證明,證明産品的數量和其可回收的性質。

稅率為每公斤0.45歐元。

納稅人

應稅産品制造商以及進行歐盟内采購或向西班牙進口的制造商将被視為納稅人。

未在西班牙境内設立機構的納稅人必須指定一名塑膠包裝稅稅務代理人與稅務機關交涉。稅務代理人必須在應稅活動發生之前獲得正式授權。

收款程式和其他正式義務

法律尚未提出具體的納稅申報事項,後續将通過部長令的形式做出規定。根據新法,納稅人和供應鍊其他參與者的主要正式義務如下:

► 應稅塑膠包裝産品的制造商和歐盟内部采購方必須定期進行塑膠稅納稅申報。該義務将按月或按季度進行,具體取決于增值稅申報頻率

► 進口應稅塑膠包裝産品應通過海關進口報關單進行申報。進口商應在報關單中披露不可回收塑膠的重量,還應披露是否适用小批量免稅門檻(每月5公斤應稅産品)

► 納稅人應在開始其業務活動前進行登記。全國稅收統計也将為此展開

► 為境内未設立機構的納稅人指定稅務代理人

► 提供退稅、免稅等所需的證明

會計義務包括:

► 制造商需通過稅務機關網站線上送出與原材料、最終産品等相關的流動情況(消費即時報告)

► 歐盟内部采購方需定期向消費稅辦公室送出塑膠包裝稅記錄

新法已認證區分以下立場,解決有關發票内容的問題:

► 塑膠包裝制造商有義務在記錄産品銷售的發票中計入稅收金額(并披露塑膠重量)。如果由于适用免稅而沒有應繳稅額,則制造商需指出允許免稅的相應法律規定

► 供應鍊中的其他參與者僅在客戶要求時有義務披露與産品相關的塑膠包裝稅資訊(應繳稅款、塑膠重量、适用的相關免稅)。資訊可在發票或單獨的證明中披露。簡化發票中無需提供任何塑膠包裝稅資訊

上述正式義務的細節将通過二級立法制定(尚未制定部長令草案)。是以,某些類别的納稅人可以簡化或免除部分義務。

罰款和滞納金

► 未繳稅款:未繳金額的50%至150%

► 在自願披露的情況下,逾期繳稅應繳納滞納金(無罰款)

► 正式違法行為通常會導緻固定罰款。嚴重違法行為将需按比例繳納更高的罰款

下一步工作

新稅将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是以,企業可以結合所涵蓋的産品、相關流動(流入和流出)和相關義務,評估該項新稅可能對其業務造成的影響。需要關注的要素包括識别資料可獲得性、内部流程和資源方面的潛在差距,以便及時制定和實施适當的糾正措施。

二級立法尚待起草,企業有機會向稅務機關發表評論和意見,是以,企業應繼續關注後續的立法進展。但是,已釋出的新法内容很全面,足以讓企業現在就開始準備,并為自2023年1月1日起履行納稅義務所需的潛在調整做好準備。

本文是為提供一般資訊的用途所撰寫,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請向您的顧問擷取具體意見。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