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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典”說法┃虛拟貨币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作者:天津二中院

來源:永安法院

轉自: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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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虛拟貨币伴随網際網路發展應運而生,有些人參與其中投資理财,但虛拟貨币等同于真實貨币嗎?交易的虛拟貨币如果要不回來怎麼辦?我們一起去看看↓↓

由“典”說法┃虛拟貨币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案情介紹

由“典”說法┃虛拟貨币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2021年4月18日,陳某珍開始投資YFC币(即虛拟貨币)。同年4月25日,陳某珍又與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镳、王某剛簽訂共同出資5萬元投資YFC币的保障協定,并約定利潤分成。但鄭某君等四人因暫缺資金,經内部協商向陳某珍借款5萬元,并出具四人共同簽字捺印的借條一張。此後陳某珍便通過虛拟貨币交易形式,将足額款項轉予黃某镳。因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镳、王某剛四人内部意見分歧導緻上述《借條》款項遲遲未歸還陳某珍。陳某珍經多次催讨仍無果後,遂将四人一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民事活動受法律保護。本案陳某珍主張民間借貸,雖然提供了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镳、王某剛四人共同出具的《借條》,但并未提供其支付貨币主管部門認可的貨币的相關證據。陳某珍提供的虛拟貨币交易記錄及與鄭某君、陳某麗、黃某镳簽訂的《YFC數字資産合夥人協定》《購買YFC币的保障協定》等可以證明,當事人從事的是虛拟貨币投資、交易。

由“典”說法┃虛拟貨币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庭審現場

《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号)明确規定:“虛拟貨币不具有與法定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達币等虛拟貨币具有非貨币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币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拟貨币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拟貨币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故陳某珍主張的虛拟貨币投資交易,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據此,永安法院裁定駁回陳某珍的起訴。該案後經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裁定。

由“典”說法┃虛拟貨币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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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投資虛拟貨币違法嗎?有什麼

法律風險?

《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确規定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拟貨币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如投資虛拟貨币及相關衍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而且從事虛拟貨币交易的行為,可能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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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識投資的貨币、金融産品項目

是否合法?

因為目前金融衍生産品很多,部分群衆也希望通過參與一些金融産品投資改善經濟條件,如合法的外币彙差等。建議投資前向金融機構詳詢或登陸相關官方網站進行查詢,切勿盲目聽信他人介紹的貨币或金融投資項目。同時,由于中老年人的識騙、防騙意識和能力較弱,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目标對象”,為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關心身邊的中老年人,科學引導他們通過合法正規的投資管道理财,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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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現親友參與投資虛拟貨币,應如

何及時止損?

對于親友參與虛拟貨币交易,要及時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及可能面臨的經濟損失。對于他人采取誘騙、虛構事實等手段導緻違背個人真實意願參與投資,造成财産、人身損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送出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内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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