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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品質起草審理報告需注意什麼

作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網友“李兵”問:高品質起草審理報告需注意什麼?

答:高品質起草審理報告要堅持“三分寫、七分改”,反複對照事實證據修訂文字表述,在實踐中不斷總結規律、豐富經驗,做到精雕細琢、精益求精。筆者結合實踐中容易出現問題或疑惑的細節内容,淺議需要重點注意的六個方面問題。

關于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該部分主要依據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最新幹部任免審批表表述,但也要注意與幹部任免職檔案等書證進行核對,同時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對任職經曆較為複雜的被審查調查人,一般可以從下2至3級職務職級層次寫起,并以職務職級層次或工作機關部門劃分合并表述,但相關違紀違法事實涉及到更低層次職務職級的應予表述。二是要注意寫明被審查調查人任黨委委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黨内外其他職務情況,但對于已按規定和程式免去相關職務的,因相關内容已作為免職情況表述故不再表述,退休後已免去相關職務的亦不再表述。三是寫明被審查調查人曾經受到處分、處理等情況,不限于與審理報告拟認定違紀違法事實相關的情況。

關于審查調查簡況。該部分主要寫明問題線索來源,初核、立案時間和依據,采取、延長留置時間等情況。其中,對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要首先單清單述,并注意巡視地方的應表述為“對**省(自治區、市)開展巡視”,不是“對**省委(自治區黨委、市委)開展巡視”,而巡視機關部門的則應表述為“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

關于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新修訂的《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範》對中共黨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審理報告樣式作出調整,并新增了非中共黨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依據生效判決給予處分案件2種審理報告樣式,實踐中要注意差別把握,同時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關于行為歸類,對于系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審理報告“主要違紀違法事實”“違反黨的紀律”部分應當按照“違反六大紀律”歸類,同時構成職務違法的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部分不再引用相關條規,表述相應調整為“前述**違反**紀律、**紀律的行為,同時構成職務違法”。對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違法案件,審理報告“主要違法事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部分應當按照“違反六項要求”歸類,并将“其他違法行為”放在“違反六項要求”之後表述,這裡的“其他違法行為”指違反六項要求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二是關于行為認定,對抗組織審查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等不是獨立的職務違法行為,隻是從重處分的情節,不應認定職務違法。其中,對于系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認定違紀但不應認定職務違法,并引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相應黨紀處分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政務從重條款;對于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不得認定職務違法,可在“主要違法事實”增加表述“此外,**還具有**等從重情節”,并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從重條款。三是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要單獨認定并表述在“違反政治紀律”之後“違反組織紀律”之前,對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前後連續發生的違規收受禮金行為,應當分别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四是對涉嫌犯罪問題應當簡要表述,在總括犯罪事實之後擇要分列2至3筆具體事實即可,并在起訴意見書中詳細表述。

關于涉案财物情況。該部分要寫明暫扣、查封、扣押、當機涉案财物折合共計總金額,并分類列明現金、房産、物品等的數量和金額。其中,當機财産應與案件直接相關,對被審查調查人及相關人員以個人合法财産主動退繳違紀違法所得的,原則上應當由其将相關款項轉賬至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财物專用賬戶。此外,對涉案财物追繳不足的,應當進一步表述“其他涉案财物**萬餘元正在追繳中”。

關于被審查調查人的态度和認識。該部分要寫明被審查調查人在審查調查期間的思想認識轉變過程,是否如實講清問題,是否有認錯悔過表現,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并結合其忏悔反思或檢讨材料剖析其違紀違法原因,注意從政治上、理想信念宗旨上精準概括、分類表述,深刻剖析揭示其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思想根源,注意與認定的違紀違法事實和審理政治畫像形成呼應。如與被審查調查人進行了審理談話,應寫明審理談話的時間及簡要情況。

關于處理意見。該部分應當按要求寫明審查調查部門或報批案件呈報機關意見和審理意見,同時注意以下問題。一是為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有關要求,應當對涉嫌犯罪的涉案人及不當所得全面明确提出處理意見。二是高度重視審理政治畫像,可以打破違紀違法行為的排列順序,視情況排列組合并提煉表述,而不應簡單羅列違紀違法問題的标題,以準确概括揭示違紀違法行為的特點和政治危害性。三是對被審查調查人的處理意見,既包括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意見,也包括提出組織處理建議、調整享受待遇、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等意見。如需提請黨委一并免去有關職務、終止黨代會代表資格或履行全會追認等其他程式,應予以寫明。四是關于條規引用,拟給予政務處分的不再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處分種類),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或《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條例》等相應政務處分條款即可;關于涉案财物處置,拟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六條(含移送司法),不移送司法的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不含移送司法),但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均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