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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銀行業務

投資銀行業務主要包括:

⑴ 證券承銷。證券承銷是投資銀行最本源、最基礎的業務活動。投資銀行承銷的職權範圍很廣,包括本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外國政府和公司在本國和世界發行的證券、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等。投資銀行在承銷過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銷金額及風險大小來權衡是否要組成承銷辛迪加和選擇承銷方式。通常的承銷方式有四種:

第一種:包銷。這意味着主承銷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員同意按照商定的價格購買發行的全部證券,然後再把這些證券賣給它們的客戶。這時發行人不承擔風險,風險轉嫁到了投資銀行的身上。

第二種:投标承購。它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于被動競争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采用這種發行方式的證券通常都是信用較高,頗受投資者歡迎的債券。

第三種:代銷。這一般是由于投資銀行認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隻接受發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内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将剩餘部分傳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負擔。

第四種:贊助推銷。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有股東,但又不能確定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資銀行辦理對現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進而将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⑵ 證券經紀交易。投資銀行在二級市場中扮演着做市商、經紀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為做市商,在證券承銷結束之後,投資銀行有義務為該證券創造一個流動性較強的二級市場,并維持市場價格的穩定。作為經紀商,投資銀行代表買方或賣方,按照客戶提出的價格代理進行交易。作為交易商,投資銀行有自營買賣證券的需要,這是因為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資産,必須要保證這些資産的保值與增值。此外,投資銀行還在二級市場上進行無風險套利和風險套利等活動。

⑶ 證券私募發行。證券的發行方式分作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前面的證券承銷實際上是公募發行。私募發行又稱私下發行,就是發行者不把證券售給社會公衆,而是僅售給數量有限的機構投資者,如保險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發行不受公開發行的規章限制,除能節約發行時間和發行成本外,又能夠比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相同結構的證券給投資銀行和投資者帶來更高的收益率,是以,近年來私募發行的規模仍在擴大。但同時,私募發行也有流動性差、發行面窄、難以公開上市擴大企業知名度等缺點。

⑷ 兼并與收購。企業兼并與收購已經成為現代投資銀行除證券承銷與經紀業務外最重要的業務組成部分。投資銀行可以以多種方式參與企業的并購活動,如:尋找兼并與收購的對象、向獵手公司和獵物公司提供有關買賣價格或非價格條款的咨詢、幫助獵手公司制定并購計劃或幫助獵物公司針對惡意的收購制定反收購計劃、幫助安排資金融通和過橋貸款等。此外,并購中往往還包括“垃圾債券”的發行、公司改組和資産結構重組等活動。

⑸ 項目融資。項目融資是對一個特定的經濟機關或項目策劃安排的一攬子融資的技術手段,借款者可以隻依賴該經濟機關的現金流量和所獲收益用作還款來源,并以該經濟機關的資産作為借款擔保。投資銀行在項目融資中起着非常關鍵的作用,它将與項目有關的政府機關、金融機構、投資者與項目發起人等緊密聯系在一起,協調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一起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進而通過發行債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賣、抵押貸款等形式組織項目投資所需的資金融通。投資銀行在項目融資中的主要工作是:項目評估、融資方案設計、有關法律檔案的起草、有關的信用評級、證券價格确定和承銷等。

⑹ 公司理财。公司理财實際上是投資銀行作為客戶的金融顧問或經營管理顧問而提供咨詢、策劃或操作。它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根據公司、個人、或政府的要求,對某個行業、某種市場、某種産品或證券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分析,提供較為全面的、長期的決策分析資料;第二類是在企業經營遇到困難時,幫助企業出謀劃策,提出應變措施,諸如制定發展戰略、重建财務制度、出售轉讓子公司等。

⑺ 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種重要的投資工具,它由基金發起人組織,吸收大量投資者的零散資金,聘請有專門知識和投資經驗的專家進行投資并取得收益。投資銀行與基金有着密切的聯系。首先,投資銀行可以作為基金的發起人,發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資銀行可作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資銀行可以作為基金的承銷人,幫助基金發行人向投資者發售受益憑證。

⑻ 财務顧問與投資咨詢。投資銀行的财務顧問業務是投資銀行所承擔的對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證券市場業務的策劃和咨詢業務的總稱。主要指投資銀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級市場再籌資以及發生兼并收購、出售資産等重大交易活動時提供的專業性财務意見。投資銀行的投資咨詢業務是連結一級和二級市場、溝通證券市場投資者、經營者和證券發行者的紐帶和橋梁。習慣上常将投資咨詢業務的範疇定位在對參與二級市場投資者提供投資意見和管理服務。

⑼ 資産證券化。資産證券化是指經過投資銀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資産作為擔保而進行的證券發行,是一種與傳統債券籌資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資方式。進行資産轉化的公司稱為資産證券發起人。發起人将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産,如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等,分類整理為一批資産組合,出售給特定的交易組織,即金融資産的買方(主要是投資銀行),再由特定的交易組織以買下的金融資産為擔保發行資産支援證券,用于收回購買資金。這一系列過程就稱為資産證券化。資産證券化的證券即資産證券為各類債務性債券,主要有商業票據、中期債券、信托憑證、優先股票等形式。資産證券的購買者與持有人在證券到期時可獲本金、利息的償付。證券償付資金來源于擔保資産所創造的現金流量,即資産債務人償還的到期本金與利息。如果擔保資産違約拒付,資産證券的清償也僅限于被證券化資産的數額,而金融資産的發起人或購買人無超過該資産限額的清償義務。

⑽ 金融創新。根據特性不同,金融創新工具即衍生工具一般分為三類:期貨類、期權類、和調期類。使用衍生工具的政策有三種,即套利保值、增加回報和改進有價證券的投資管理。通過金融創新工具的設立與交易,投資銀行進一步拓展了投資銀行的業務空間和資本收益。首先,投資銀行作為經紀商代理客戶買賣這類金融工具并收取傭金;其次,投資銀行也可以獲得一定的價差收入,因為投資銀行往往首先作為客戶的對方進行衍生工具的買賣,然後尋找另一客戶作相反的抵補交易;第三,這些金融創新工具還可以幫助投資銀行進行風險控制,免受損失。金融創新也打破了原有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之間的界限和傳統的市場劃分,加劇了金融市場的競争。

⑾ 風險投資。風險投資又稱創業投資,是指對新興公司在創業期和拓展期進行的資金融通,表現為風險大、收益高。新興公司一般是指運用新技術或新發明、生産新産品、具有很大的市場潛力、可以獲得遠高于平均利潤的利潤、但卻充滿了極大風險的公司。由于高風險,普通投資者往往都不願涉足,但這類公司又最需要資金的支援,因而為投資銀行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投資銀行涉足風險投資有不同的層次: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為這些公司籌集資本;第二,對于某些潛力巨大的公司有時也進行直接投資,成為其股東;第三,更多的投資銀行是設立“風險基金”或“創業基金”向這些公司提供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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