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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彙業務政策19道問&答!

作者:外貿打工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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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彙業務政策19道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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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錄登記

問題1:

銀行和支付機構按規定憑交易電子資訊辦理跨 境電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時,如何确定客戶是否為年度内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

答:外彙局每月通過貨物貿易外彙監測系統(銀行版) 公布年度内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 元,以及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18萬美元且不足等 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具體查詢和下載下傳路徑為: 國家外彙管理局數字外管平台->貨物貿易外彙監測系統(銀 行版)-> “企業資訊查詢”-> “非名錄企業名單查詢子產品”。 銀行和支付機構可将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比 對。

問題2:對年度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大于等值 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是否需 要先督促企業辦理名錄登記後,再為其辦理收付彙業務?

答:一是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 發〈支付機構外彙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彙發〔2019〕13 号)憑交易電子資訊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時,對于年 度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 跨境電商企業,原則上應要求企業先辦理名錄登記,再為其 辦理收付彙業務。目前企業申請名錄登記可通過線上和現場 兩種管道辦理。二是外彙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貨物貿易收彙或 付彙累計金額超過等值18萬美元且不足等值20萬美元的非 名錄企業名單,銀行和支付機構可将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 戶名單進行比對,及時提醒此區間的企業辦理“貿易外彙收 支企業”名錄登記,以免影響客戶後續業務的辦理。

問題3:銀行為非名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20萬美元 以下貨物貿易外彙收支,外彙局如何進行管理? 答:一是銀行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 構外彙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彙發〔2019〕13号),憑交 易電子資訊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時,對于年度貨物貿 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 企業,可免于辦理名錄登記。除上述規定外,小微跨境電商 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應當辦理名錄登記,且銀行按 照《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引》) 第十一條等規定為其辦理相應的貿易外彙收支。二是外彙局 可每日監測轄内銀行為非名錄企業辦理業務情況,發現異常 或涉嫌違規的,如未按規定為非名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彙 收支,将依法進行核實和處理。

問題4:企業通過“國家政務服務平台”或“國家外彙管理 局數字外管平台”申請辦理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是 否仍需攜帶申請材料原件至外彙局進行現場核驗?

答:否。目前企業名錄登記業務可全流程網上辦理,對 于企業線上送出申請且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下,企業無需攜 帶申請材料原件至外彙局進行現場核驗,企業應對線上送出 材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問題5:企業申請名錄登記時,如何填寫《貿易外彙收 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表》中有關企業類别的欄目?

答:一是對于“是否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 企業”和“是否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欄目,企業按申請名錄登 記時的實際情況填寫,其中,“是否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報關注冊企業”欄目,以企業是否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 人資質為準;“是否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欄目,以企業是否 向商務部門備案為準。企業是否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 人資質和對外貿易經營權,不是名錄登記的必要條件。二是 對于貿易新業态類别,企業可根據實際主營業務情況填寫, 其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 受國内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定),依托 綜合服務資訊平台,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 結算、信保等在内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 業。市場采購貿易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由符 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市場采購貿 易企業是指為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進行報關或收彙 的企業。跨境電商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絡從事商品或者 服務貿易進出口的經營活動。

問題6:企業如何向外彙局進行名錄資訊變更報告?

答:企業可通過現場、郵寄、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向所在 地外彙局報告名錄登記變更事項,報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 業主體資訊、變更事項以及變更前後的内容,報告需加蓋企 業印章,外彙局留存相關材料5年備查。

二、離岸轉手買賣業務

問題7:對于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 家銀行辦理收支結算規定的“同一家銀行”該如何把握?

答:一是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彙收支業務,應注重 稽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對于不在同一家銀行 辦理的特殊業務,銀行應對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原因和合 理性進行評估,并在交易附言中進行标注以及事後向外彙局 報告。二是同一離岸轉手買賣本身包括買入和賣出兩筆交易。 原則上要求在同一銀行稽核,是為了便于兩筆交易資訊的核 實和跟蹤,有利于銀行從業務全流程角度進行稽核。《指引》 中同一家銀行原則上在同一總行範圍下,能夠共享買入和賣 出收支資訊,如總行的信用證中心和企業開戶行視同同一家 銀行。

問題8: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 理,後手銀行申報時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銀行修改涉外收支申 報交易附言,并由後手銀行自業務辦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外彙局報告?

答: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 企業應在業務發生前如實向銀行說明,或者在後手銀行申報 時向前手銀行說明申請修改交易附言。對于不在同一家銀行 辦理的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收彙和付彙經辦銀行均有責 任對企業業務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合理性進行展 業稽核,并加強互相協調溝通,收彙和付彙經辦銀行均應在 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離岸轉手”并向外彙局報 告。

問題9:請明确銀行對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報告的具 體形式。

答:銀行自辦理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 日内向所在地外彙局進行書面報告,報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企 業主體資訊(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特殊業務類别(非同 一家銀行或非同一币種)、收入金額或支出金額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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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彙業務政策19道問&答!

問題10:銀行按規定辦理主體不一緻業務時,在涉外收 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标注“非報關人”字樣。但有時在申報截止 日之前銀行拿不到報關單,應如何處理?

問題11:請問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内倉 單轉賣業務中,對于境内倉單是否有具體要求?

問題12:如何界定企業“符合規定的收付彙機關與進出 口機關不一緻的情況”?

問題13:對于其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國采購貨物等新 型國際貿易外彙收支,如何辦理?

問題14:請問銀行該如何合規辦理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内 外彙貸款購彙償還手續?對報告形式是否有具體要求?

問題15:《貨物貿易外彙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彙收支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 常或可疑行為的,應及時向外彙局報告。這與《指引》第十 八條對企業可疑行為的判定标準是否一緻?

問題16:試點銀行可以推薦企業參與便利化試點,滿足 哪些條件的企業可以獲得推薦?

問題17:請問對于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結彙,是否可不通 過經常項目外彙結算賬戶辦理?

問題18:目前隻靠單家銀行的技術手段無法滿足核查電 子單據“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要求,能否下發 可操作性強的電子單據、電子資訊資料稽核的流程與要點?

問題19:對于《指引》未涉及而《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 印發貨物貿易外彙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12〕 38号,以下簡稱38号文)有規定的,是否按38号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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