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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屋補如何分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于明确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标準的通知

(2014年11月17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法院民庭:

各區、縣法院民庭:

審判實踐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計算房屋補償時,存在計算标準不統一的問題,為統一裁判尺度,現将計算标準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審判中參考。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判決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時,應當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及還貸、産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财産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确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标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網際網路查詢等方式了解。上述計算标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财産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

具體審判中有何問題,可及時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婚後共同還貸支付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補償數額如何計算?

答:補償數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婚後還貸本息總額÷(購買時房價+應還貸款利息總額)]×離婚時房價÷2。如在個案中,計算所得補償數額明顯低于婚後還貸本息總額半數的,應在上述計算方式的基礎上,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結合案件實際合理确定補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