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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例回顧:新生兒因先心病死亡,醫方未盡告知義務須擔責

作者:天津董律師

【患方陳述】

原告黃某娣于2022年5月22日21:10在家中分娩一女嬰,女嬰體重過輕,便與母親于當日23:10到被告x縣人民醫院處檢查、治療。入院診斷為:低出生體重兒(1499-2499g);小于胎齡。四天後女嬰死亡。

醫療糾紛案例回顧:新生兒因先心病死亡,醫方未盡告知義務須擔責

死亡記錄的診斷卻寫明:1、新生兒膿毒血症2、新生兒感染性休克3、新生兒凝血功能異常4、低出生體重兒5、小于胎齡(勻稱型)6、新生兒呼吸衰竭7、新生兒循環衰竭8、新生兒低鈉血症9、新生兒黃疸10、先天性心髒病11、顱内出血12、遺傳代謝病。

【患方觀點】

醫方在女嬰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主要表現在:

1、詢問病史不夠詳細,未盡到注意義務。

2、醫方對疾病診斷考慮不足,檢查不到位,未盡到檢查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3、醫方對患者檢查結果未進行綜合分析,導緻漏診,治療不及時,錯過治療期,存在過錯。

【被告x縣人民醫院答辯稱】

1、原告的女兒因患先天性心髒病(房間隔缺損、室間隔缺損)至心力衰竭死亡,答辯人不存在任何的過錯。本案中,答辯人已經盡力對患者即原告的女兒進行治療,但遺憾的是,由于原告的女兒因患先天性心髒病(房間隔缺損、室間隔缺損)至心力衰竭死亡,該死亡病因為其自身疾病導緻的,答辯人不存在任何的過錯。

2、原告的嬰兒死亡是由于原告作為父母不按時産檢,沒有進行胎兒心髒彩超排查等産檢造成的,與答辯人不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原告作為父母,并沒有在孕期進行規定的産檢,如胎兒心髒彩超排查等。由于原告從來沒有進行胎兒心髒彩超排查,其在入院時,答辯人無法知曉原告嬰兒的心髒情況。

醫療糾紛案例回顧:新生兒因先心病死亡,醫方未盡告知義務須擔責

3、原告主張喪葬費75935元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如前所述,原告嬰兒的死亡是先天性心髒病(房間隔缺損、室間隔缺損)導緻的,該疾病是與生俱來的,與答辯人沒有因果關系。是以,答辯人無需對原告嬰兒的死亡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4、x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輕微過錯鑒定意見不能成立,根據該鑒定報告第十六頁所知,即使不存在醫療過錯的問題,損害後果也是會産生的,由于患者患有先天性的嚴重的心髒病,心室間隔肌部缺損,左右心房相通。

該疾病是先天具有的,即使經搶救,也會産生死亡的後果,因為該患兒先天性心髒病是無法通過手術治療康複的。是以,x人民醫院的醫療過錯并不存在,其鑒定為過錯輕微是不當的。

5、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不能成立,其中,屍體冷藏費已經包含在喪葬費裡,不能再另外主張;精神損害金由于是患兒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不良後果,其請求精神損害金沒有依據;對于其他費用請求法院依法核定。

【屍檢結果】

被鑒定人黃某娣嬰符合先天性心髒病(房間隔缺損、室間隔缺損)緻心力衰竭死亡。

【鑒定意見】

x縣人民醫院的診療過錯參與程度建議10%。黃某娣、黃某龍支付了鑒定費17310元。

【醫療過錯分析】

1、醫方對黃某娣嬰的診療行為存在以下過錯:1、醫方未盡告知義務;2、醫方違反診療正常和規範,未盡注意義務。

2、患兒因患嚴重先天性心髒病的基礎上,肺部感染,新生兒膿毒血症,導緻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的後果。

醫療糾紛案例回顧:新生兒因先心病死亡,醫方未盡告知義務須擔責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判決,被告承擔10%的責任,賠償12444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