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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女兒守孝三年,真有這樣的文化傳統嗎?

作者:國學禮儀傳承楊侃
父母去世,女兒守孝三年,真有這樣的文化傳統嗎?

(1)網上有許多女兒守孝的視訊和文章,說,父母過世,女兒必須守孝三年。守孝期間,女兒需穿素服、不化妝、不出門、不娛樂、不剃發、不參加婚喪喜慶等活動,以保持莊重樸素的形象,表達對親人的懷念和尊重。還說,這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規矩,有助于培養孝道精神,等等。

父母去世,女兒守孝三年,真有這樣的文化傳統嗎?

(2)可以肯定地說,這是當代習俗,傳統文化從來沒有這樣的規矩。從商周秦漢到宋元明清,中國人文曆史三千多年,女兒居喪守孝,僅限于未嫁女,一直到清末民國,規範禮儀和官方的禮儀制度都沒有出嫁女守孝三年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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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禮儀規範文本《儀禮》的規定,未嫁女為父居喪是一等“斬衰”三年,即所謂守孝三年。而出嫁女為父居喪,是三等“大功”九個月。《大唐開元禮》《大宋政和禮》《大明會典》《欽定大清通禮》是唐宋明清四朝朝廷诏令的禮儀制度,在女兒居喪守制上,都是遵循《儀禮》的規定,即未嫁女為父居喪三年,出嫁女為父居喪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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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新文化運動”開始,我們全面否定傳統文化,特别是喪禮文化。政府提倡并在法律層面确立男女平等,但官方并沒有出嫁女為父居喪三年的制度規定。就是說,禮儀都是老規定,沒有新辦法。女兒守孝三年,是民間仿照兒子居喪三年的規矩而形成的說法。并不是普遍流行性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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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儀禮》有“婦人不二斬”的規定。就是說,女人出嫁後,禮儀位分由娘家轉移到婆家。在婆家是家人,在娘家是親戚。是以,在娘家的禮儀位分降等,在婆家的禮儀位分提升。未嫁女為父母居喪是一等“斬衰”三年,但出嫁後,為公婆居喪是一等“斬衰”三年,為父母居喪降等為三等“大功”九個月。即在特定時空條件下,“斬衰”三年是唯一的,婦人不能娘婆二家兩頭都占,隻能占一頭,即“不二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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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女人一輩子,小時候在家,父母最親;長大後出嫁到婆家,丈夫最親;丈夫不在了,兒子最親。即便現在的法律,未嫁女最大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是父母,出嫁女最大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是丈夫。上天當初造人,就是這樣設定套路的,這叫命,即宿命。就是說,在禮儀規範上,出嫁女的位分在婆家,死後埋進婆家的祖墳,享受子孫後人的祭祀香火。婆家的家就是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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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以,傳統文化條件下,婦人“守孝三年”,守的是公婆,不是自己的生父母。公婆丈夫是家人,父母兄弟是親戚。古法倫理規制,家庭關系大于血緣關系。在家庭中,女性為人婦為人母都是一個特定家庭職位。處在母親的職位上并履行母親職責的那個人就是母親。是以,繼母如母,過堂不為母。禮儀的核心是位分,所謂位分,就是在家庭中的位置。婦人的位分在婆家,娘家無位。

父母去世,女兒守孝三年,真有這樣的文化傳統嗎?

(8)理論上講,按一般生活邏輯,女孩出嫁,父母都有陪嫁。這個陪嫁就是女生從娘家分得的财産。此後女孩與娘家再無财産關系。古法社會就是這樣設定家庭關系社會規則的。中華文明五千年,一直的民國,都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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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現行法律規定男女平等,女性出嫁後對父母仍有财産繼承權,這與傳統文化規制是相悖的。說女兒為父母守孝三年,正是這種現實法權的展現。但在實際生活中,特别在廣大農村,遵循傳統的東西還是多點。

父母去世,女兒守孝三年,真有這樣的文化傳統嗎?

(10)是以,永遠記住,現實生活條件下,我們講女兒“守孝三年”,是可以的,但這絕不是傳統文化。老祖宗那裡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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