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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從飯店樓梯摔下死亡,誰擔主責?

作者:長安威海

把酒言歡、共叙情長,是人們在節假日或者生活中與朋友歡聚時的樂事。然而,近年來由于飲酒引發的各種意外,給人們在勞動生産、交通出行和日常生活中帶來了許多困擾和煩惱。有些親朋甚至因酒後的各種意外事故最終對簿公堂。

如何妥善處理由飲酒引發的沖突糾紛,不僅考量着當事人的道德水準、法治素養,更影響着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近日,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酒後從飯店台階摔下緻死的侵權責任糾紛案,該案的判決明确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而應與經營場所正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當。

酒後失足 當場死亡

2023年10月5日中午,無極縣某村王某家翻蓋新房,張某等5人前來幫忙。幹活到午飯時,王某帶着兩瓶白酒來到距家不遠的一家飯店二樓聚餐。席間6人不僅喝完了自帶酒,又從飯店購買了一瓶白酒。不到一個小時時間,6個人一共喝下了3瓶白酒。盡管席間沒有人當場醉倒,但6人都有些言語亢奮、身體搖晃。

中午12時53分,在6人酒後下樓梯時,64歲的張某走在最前面。他剛邁下幾個台階,扭頭與後面的人說話,在距離一樓地面剩下四個台階時,突然從樓梯摔下,後腦着地,當場一動不動。飯店經營人員急忙撥打120電話,醫務人員趕來後進行了緊急搶救,但張某已經瞳孔放大,因顱腦損傷死亡。

這家飯店已經營十多年,在十裡八村的群衆中口碑一直不錯,從未發生過什麼狀況。兩年前,一對“90後”小兩口接手經營,主營無極縣特産“饸饹面”,人氣也挺旺。現在突遇這人命關天的大事,小兩口着急壞了。

互相推責 紛争難解

張某的意外離世,給其家庭帶來巨大痛苦,讓雇傭其幹活的王某感到十分不安。此外,他的意外離世也給就餐的飯店帶來很大影響。飯店經營者李某、王某夫婦不僅聲譽受損,還承受着收入銳減的巨大壓力。在張某死亡賠償事宜的具體協商中,鄉村幹部、民調人員對死者家屬和飯店經營者夫婦做了大量工作,但因雙方對責任承擔比例各執一詞,始終未能達成調解協定。

死者家屬認為,張某的死亡是由于飯店一樓到二樓的樓梯較狹窄且較陡,同時一樓樓梯口處還擺放着閑置的圓桌,又沒有在顯著位置設定安全注意提示牌,是以飯店應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要求飯店經營者夫婦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飯店的經營者認為,飯店已經營十多年了,樓梯處設有扶手和安全注意提示牌,不存在安全隐患。事發當日,樓梯的水泥地面上也沒有油漬和水,并不光滑。主要是張某喝酒過多,自身沒有注意安全才造成了事故,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王某見雙方為事故責任承擔争執不下,為使張某早日入土為安,便主動拿出65000元交給張某家屬,并協助張某家屬先行辦理了喪葬事宜。

經同村德高望重的李某出面協調,飯店經營者小夫妻願意拿出2萬元補償給張某家屬。但張某家屬不接受,又經多次調解,小夫妻最終願意提高補償至5萬元,但張某家屬仍然不同意。

依法判決 息訴服判

2023年10月18日,張某的妻子雷某及三子女作為原告起訴飯店及經營者李某和王某夫妻,以被告經營場所樓梯太陡太窄,而且扶手不夠堅固,存有安全隐患,導緻張某從樓梯摔下死亡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飯店及經營者李某和王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401704.5元。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公安機關調取的事故發生時的監控視訊,用以證明張某從樓梯上摔下的客觀事實,并認為被告飯店一樓樓梯口處存在安全隐患,樓梯口處擺放着餐桌,張某摔下樓梯時後腦勺與桌子發生碰撞,增加了危險程度,被告經營場所的樓梯台階未設定安全警示标志,台階上未放置防滑墊,也沒有防滑線,導緻張某從二樓下樓梯時摔至一樓,頭部碰到桌子,然後着地,大量出血,因顱腦損傷死亡。被告飯店存在安全隐患,受害人死亡與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因果關系。

被告辯稱,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醉酒後踩空從樓梯摔下死亡,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餐飲酒者也應負有保護安全義務。一般情況下,人在下樓梯時,如遇踩空應當面朝前倒下,而當事人手未扶欄杆,又回頭說話,才造成了後腦着地的事故發生。

承辦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案件事實,在充分參考專業法官會議讨論意見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張某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承擔90%責任,被告飯店及經營者夫妻對事故發生負有10%的責任,判決被告飯店及經營者李某、王某賠償原告人民币75713.1元。

在辦案過程中,無極法院深入貫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加強訴源治理推動沖突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落實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下三進三關聯”訴源治理機制,承辦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訴中調解、判後答疑和釋法明理工作,讓人民群衆确确實實在實體上、程式上感受到了公正,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2024年3月22日,被告主動将賠償款給付原告,該案圓滿解決。

裁判解析

據實分責 公正判決

無極縣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讨論此案時認為,64歲的張某兒女成人,家庭和睦,正是享受人生晚年快樂的大好時光,卻因飲酒過量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導緻意外從樓梯摔下死亡事故。公安機關提供的多角度視訊錄像顯示,盡管被告經營的飯店有安全方面的瑕疵,但張某對自身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

被告已經營飯店兩年多,盡管樓梯略陡,也較為狹窄,但護欄完好無損,樓梯為水泥材料,平澀防滑,發生事故時也未有油漬水迹,若正常上下樓梯不可能出現事故。正是由于當事人年齡較大,又喝多了酒,自控意識受到影響,而且按照常理在下樓時應面向前方目視腳底樓梯,穩步邁腳,但其卻走到樓梯中央時,回身與背後的朋友說話,腳下踩空,緻使其後背朝下,頭部撞上地面,造成當場死亡的意外事故。如果張某少喝一點酒,下樓梯時手扶着欄杆,不返身與他人說話,同行者攙扶他一把,也就不至于出現這場悲劇。

當然,被告把注意安全的提示牌放置在被閑置的圓桌後,受到遮擋,客人上下樓梯時無法醒目地看到警示标志,而且樓梯本來就不夠寬敞,還在樓梯口不遠處擺放閑置的餐桌,這些安全上的瑕疵盡管與張某的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也屬于飯店經營者的疏忽和大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了解自己身體狀況,并對周圍環境及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張某已年滿64周歲,在飯店吃飯飲酒後下樓摔倒,其自身行為對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故張某自身對結果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說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飯店、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從事發當時的視訊可以直覺看出樓梯略陡,且該飯店内樓梯出口處擺放折疊桌不當,故被告飯店及實際經營者李某、王某對張某未完全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按照其過錯程度,應酌情共同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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