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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将廣告牌圖檔識别為貨車緻追尾:車企别把輔助駕駛包裝為自動駕駛 | 快評

作者:南方周末

近日,一則汽車新聞引發關注。一名湖北襄陽的理想L9車主稱,他在高速上開啟了輔助駕駛系統,車輛将廣告牌上的貨車圖檔識别為真車,急刹車導緻追尾。交警認定該車主負事故主責。該車主認為,由于是車輛的原因導緻發生事故,還未上牌的新車變成了事故車,要求廠家賠償2萬元。

2024年5月10日,理想汽車相關負責人向《紅星新聞》回複,事故原因是系統将圖檔誤識别為實車,“的确是系統誤識别,後續會改進軟體系統”。而就賠償而言,理想汽車4S店提出了補償4000元現金的方案,目前尚未與車主達成一緻。此事不僅本身尚未落幕,也有值得進一步辨析之處。

根據理想汽車官網的介紹,理想L9(AD Max版車型)“标配11個高清智能駕駛攝像頭和128線雷射雷達,實時建構三維數字世界,強光暗光依然看得清”“配備智能駕駛傳感器,标配10個高清智能駕駛攝像頭,車輛看得更廣、更遠、更清晰”,

當車主開啟全場景智能駕駛功能時,“支援自主變道超車、出入匝道、響應信号燈路口通行、出入環島、避讓繞行施工障礙物等。全場景輔助駕駛,可不依賴導航路徑,可以自主識别各類紅綠燈,禮讓行人及安全避讓侵入車道的障礙物等,通過大路口、複雜路口毫無壓力”。

既然在這起追尾事件裡這些宣傳“破功”,理想就頗有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之嫌疑: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财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當事車主有權獲得合理的賠償,而不是僅僅賠4000元或是“補償積分”了事。畢竟汽車不比其他消費品,一旦出事會威脅生命安全,财産損失更是不在話下。

這并不是以“自動駕駛”“輔助駕駛”“無人駕駛”之名的“智能駕駛”第一次出事。2023年5月的“理想L7自動輔助駕駛被‘蘇炳添’吓到直接刹停”事件都是如此。而國外汽車廠商也好不到哪裡去,美國媒體2023年6月對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資料進行分析後,得出了“特斯拉Autopilot四年發生736起(事故)、至少17人遇難”的慘痛統計。

長期以來,全球各大汽車廠商都在鼓吹“智能駕駛”的概念,并由此開發出“自動駕駛”“無人駕駛”“輔助駕駛”等多項功能。但誠如此次事件之後汽車行業分析師劉昊的說法,“目前智能駕駛技術普遍處在L2階段,各品牌的系統和算法都還沒有成熟到能夠代替駕駛員對車輛進行完全操控”。

結合業内人士的解讀可知,“智能駕駛”目前的瓶頸并不在于算法,而是傳感器。如果将“智能駕駛”技術拆分為感覺、決策、執行三個層面的話,負責感覺的傳感器(sensor)還不能像人類一樣準确識别自然界萬千事物的本質,因而常常鬧出“把廣告牌上的董明珠識别為行人”的笑話,進而影響下一步的決策與執行。AI算法可以高效地處理編碼過的資料,但在感覺人類非結構環境時仍有困難。

而在各大汽車廠商的廣告宣傳中,智能駕駛仿佛已經成了一項成熟的技術,足以讓人類坐在汽車裡什麼都不做就可以抵達目的地,由此也衍生出了種種天花亂墜的概念與功能:“自動駕駛”(auto-pilot),“輔助駕駛”(co-pilot),“基于導航的自動駕駛”(Navigate on autopilot),“領航輔助功能”(Navigate on pilot),不一而足。消費者如果搞不清個中差別的話,很容易被誤導為“從此可以不握方向盤了”。

在這起事件中,既然理想汽車的從業人員已經承認“現階段車輛輔助駕駛功能還處于L2級别,受限于輔助駕駛功能局限性,無法完全代替駕駛員進行環境資訊的判斷,仍需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對車輛的主動控制,并密切關注周邊環境及路況狀态”,那麼就是“過度營銷”乃至涉嫌欺騙消費者。

對比近年來的“輔助駕駛”事故,駕駛系統一旦“當機”,其嚴重程度與慘痛後果甚至比酒駕醉駕還要大:哪怕是酒駕醉駕,駕駛員也是會在操控汽車的;而如果車主完全相信輔助駕駛可以代替自己握方向盤,駕駛系統一旦出錯,車主來不及接管就已經發生事故了,駕駛系統在這種場景下堪稱“有不如無”。

目前各大車企的“智能駕駛”不但過度營銷,而且也執行了完全不符比例原則的安全标準:将“輔助駕駛”包裝為“自動駕駛”“無人駕駛”,又要求車主“注意接管”,這是不負責任的,說重一些是對生命安全的漠視。

以航空領域為比照,目前的民航客機已經可以做到“飛行員隻在起飛與降落那段時間操控飛機,其餘完全交給自動巡航系統”,但“無人客機”仍然是現階段不可能出現的事物。原因無他,一旦複雜空間與非結構環境超出了駕駛系統傳感器的感覺能力,其所帶來的決策災難是無法彌補的。這也是為什麼目前的“無人機”主要仍然應用于以軍事為代表的非民航領域——這正是為了珍惜人的生命。

總之,各大車企的“智能駕駛”系統在相關技術尚不成熟的情況下過度營銷,“烏龍”乃至“事故”頻發的現況也說明其安全标準存在問題。“沒出事自誇技術先進,出了事翻條款手冊怪車主不注意”的現象則顯示,車企在服務條款上頗有“權大責小”之嫌。是時候要求汽車廠商,别把尚不成熟的“輔助駕駛”包裝為“無人駕駛”誤導消費者還讓消費者承擔安全責任了。

王兢

責編 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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