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必須參照的75個案例裁判規則彙總

作者:熊少虞律師建工團隊
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必須參照的75個案例裁判規則彙總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對社會開放以來,截至【2024年5月18日】,共上線【3922】個案例,在這些案例中,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案例共有75件。熊少虞律師團隊對這批案件進行了精心梳理,将案件确立的【裁判要點】和【裁判要旨】進行整理,并将入庫編号和原案件号予以摘錄,如此不僅友善讀者在查閱這些案件時,能夠迅速抓住重點,還能進一步按圖索骥找到權威出處。

【指導性案例】

1.指導案例171号: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河南恒和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1-18-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9.06.21/(2019)最高法民終255号/二審

【裁判要點】

執行法院依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對發包人的建設工程強制執行,承包人向執行法院主張其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且未超過除斥期間的,視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以承包人起訴時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超過除斥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指導性案例】

2.指導案例59号:戴世華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糾紛案

2016-18-3-007-001/行政/行政許可/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01.17/(2012)濟行終字第223号/二審

【裁判要點】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評定,具有行政确認的性質,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指導性案例】

3.指導案例154号:王四光訴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白山和豐置業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021-18-2-471-001/民事/執行異議之訴/最高人民法院/2019.03.28/(2019)最高法民再39号/再審

【裁判要點】

在建設工程價款強制執行過程中,房屋買受人對強制執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确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決确認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指導性案例】

4.指導案例73号: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權糾紛案

2016-18-2-298-001/民事/别除權糾紛/安徽省進階人民法院/2014.07.14/(2014)皖民一終字第00054号/二審

【裁判要點】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指導性案例】

5.指導案例150号: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訴浙江山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2021-18-2-470-003/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2018.12.14/(2018)浙民申3524号/再審

【裁判要點】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權的實作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範圍大小受到影響的,應當認定抵押權的實作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抵押權人對确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指導性案例】

6.【指導性案例】198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嶽陽分行與劉友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022-18-2-445-001/民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湖南省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11.12/(2018)湘06民特1号/其他

【裁判要點】

實際施勞工并非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亦未與發包人、承包人訂立有效仲裁協定,不應受發包人與承包人的仲裁協定限制。實際施勞工依據發包人與承包人的仲裁協定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後,發包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指導性案例】

7.指導案例191号:劉彩麗訴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2022-18-3-016-001/行政/行政複議/最高人民法院/2021.04.27/(2021)最高法行再1号/再審

【裁判要點】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實際施工,該自然人因工傷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有關規定認定建築施工企業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機關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指導性案例】

8.指導案例21号:内蒙古秋實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2013-18-3-005-001/行政/行政征收或者征用/内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04.20/(2010)呼行終字第16号/二審

【裁判要點】

建設機關違反人民防空法及有關規定,應當建設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建設機關應當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經濟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關于“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

【參考案例】

9.北京某空間展示有限公司訴上海某薄膜發電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3/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0.12.24/(2020)最高法民轄93号/其他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是以,當事人因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參考案例】

10.蔡某某訴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2/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12.17/(2021)最高法民轄59号/其他

【裁判要旨】

當事人因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參考案例】

11.莘縣某建設公司訴山東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01-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2.06.27/(2022)最高法民再96号/再審

【裁判要旨】

1.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簽訂合同的承包人對外有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其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享有法律規定的原告主體資格。

2.另案生效判決已判令承包人對案涉工程的相關欠款承擔民事責任,并已實際執行。原審法院認定承包人不是實際施勞工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符合民事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公平原則。

3.法律規定并未有就出借資質的承包人的訴權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勞工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權利。該條款是為實際施勞工提供的特殊救濟途徑,該例外情形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提起訴訟的權利。

【參考案例】

12.某銀行蕪湖分行、安徽某建設有限公司、蕪湖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2023-07-2-470-003/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最高人民法院/2021.03.26/(2021)最高法民終456号/二審

【裁判要旨】

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涉房屋與他人抵押權所涉的土地雖然互相關聯,但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客體系扣除土地價值之後的建設工程,不及于建設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雖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對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應一同拍賣,但是并不影響抵押權人所享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和範圍。是以,對土地使用權享有的抵押權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判決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參考案例】

13.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24-01-2-115-003/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2021.11.18/(2021)魯民轄終138号/二審

【裁判要旨】

管轄協定違反法律關于級别管轄或者專屬管轄規定的,應認定協定無效。本案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而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故本案應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約定發生争議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該簽訂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該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參考案例】

14.劉某某訴哈爾濱市某建築安裝總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07-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2022.12.27/(2021)黑民終459号/二審

【裁判要旨】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較多。一旦産生争議,在數份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哪份合同作出裁決,對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影響較大。對于工程價款約定不同的多份合同,可結合當事人的身份、簽訂合同目的、履行各合同權利義務等情況綜合分析認定實際履行的合同。

【參考案例】

15.某建材有限公司訴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文化和旅遊體育局行政處罰案

2024-11-3-001-003/行政/行政處罰/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0.10.23/(2020)陝71行終573号/二審

【裁判要旨】

行政相對人未經審批,擅自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機關範圍内進行工程建設,并影響文物安全和曆史風貌,破壞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參考案例】

16.鄂爾多斯市銀某公司訴杭錦旗自然資源局行政許可案

2024-12-3-004-002/行政/行政許可/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民法院/2023.03.03/(2023)内0603行初1号/一審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條明确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亦明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需提供的材料。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對行政許可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判斷,不能在法定條件之外增設條件或者增加限制。行政相對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

【參考案例】

17.陳某訴天長市某安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破産債權确認糾紛案

2023-08-2-295-006/民事/破産債權确認糾紛/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01.28/(2020)皖11民終3630号/二審

【裁判要旨】

發包人進入破産清算程式,農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資申報債權的,系建設工程價款中的農民工工資,應當享有優先受償權,該權利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進行清償。

【參考案例】

18.尹某某訴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023-07-2-471-005/民事/執行異議之訴/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2.28/(2023)豫17民終446号/二審

【裁判要旨】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銀行賬戶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銀行賬戶被人民法院當機,應按照銀行賬戶的登記名稱來判斷權利人,挂靠人對被挂靠人賬戶内的資金僅享有債權請求權,挂靠人的債權請求權原則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參考案例】

19.三亞某實業公司訴朝陽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漁政管理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10-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11.19/(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最終按實際工程量結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勞工實際施工完畢并通過分包人移交給了總承包人,總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分包人與實際施勞工對工程量未能達成一緻意見而沒有驗收結算的,可以根據分包人與總承包人之間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進行認定。

【參考案例】

20.陳某甲、陳某乙與甘肅某建設集團、清水某房地産公司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34/執行/執行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1.12.17/(2021)最高法執監330号/執行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此項權利依據法律規定而産生,自法定條件成就時設立,隻要具備了法定條件,承包人可不經審判、仲裁程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張此項權利。如承包人在審判程式中未主張此項權利,執行依據亦未确認其享有此項權利,并不意味着其當然喪失此項權利,其在執行程式中仍可行使此項權利,人民法院亦可結合執行依據裁判内容,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其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當然,因為執行程式對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審查,如果嗣後經實體審判對其作出了實質認定,應以該實質認定為準。但是在沒有實體審判作出相反認定的情況下,執行程式經審查認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立的,應依法保障其優先受償。

【參考案例】

21.重慶某建工公司訴重慶某裝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2/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2.10.24/(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再審

【裁判要旨】

在發包人進入破産程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加速到期,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以承包人債權申報時間為起算點,而不以工程款結算為必要。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一旦經過即消滅實體權利,故審定債權金額及再次申報優先受償權的行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失而複得。

【參考案例】

22.東北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吉林市某房地産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8/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吉林省進階人民法院/2015.03.19/(2014)吉民再字第14号/再審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數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時,應通過雙方訂立合同的磋商過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況、訴訟過程中的權利主張,以及各方面綜合因素考慮,探究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以此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無資質的實際施勞工不能按照定額标準結算工程款,除非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一緻,将依據定額結算工程款作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價款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并不當然适用情勢變更原則,而要考慮這種重大變化是否可以預見,以及能否導緻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

【參考案例】

23.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訴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24-01-2-115-004/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2022.03.29/(2022)粵民轄137号/其他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實踐中,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不僅包括消防和空調設施裝置安裝,還涉及大量管網鋪設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總工程項目上,與項目工程本身的關聯性高,屬于建設工程範疇。是以,當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合同發生的糾紛,不宜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應當認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參考案例】

24.李某訴大連某建設公司、中建某建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2023-01-2-139-001/民事/勞務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2.01.05/(2021)最高法民轄56号/其他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訴與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确定案由,并根據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參考案例】

25.某工程公司訴某冶金公司、某建設公司、某國資管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4/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09.29/(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再審

【裁判要旨】

基于對實際施勞工合法權益保障的考慮,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符合客觀實際。鑒于BT建設模式下法律主體衆多,相較于一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實踐中是否認定BT項目的投資建設方的發包人身份存在争議,進而對實際施勞工付款責任主體的認定産生影響。本案BT項目的投資建設方在整個項目中承擔融資、項目管理及施工建設等多重角色,實際上承擔了類似于發包人的職能,故實際施勞工可訴請BT項目的投資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責任。

【參考案例】

26.海某建設公司訴豐某房地産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6/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山西省進階人民法院/2022.05.19/(2022)晉民再123号/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品質合格的,承包人可自發包人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方式包含協定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拍賣等。承包方與發包方在結算協定中約定以部分房屋折價支付工程價款的,該約定構成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參考案例】

27.南充金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唐某執行複議案

2024-17-5-202-011/執行/執行複議案件/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3.28/(2023)川13執複66号/執行

【裁判要旨】

承包人作為另案債權人,基于對執行标的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對人民法院的處置行為提出異議,屬于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提出異議,應當按照對執行行為的異議予以審查。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對建設工程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權利并不足以排除對該建設工程的強制執行,承包人可在該建設工程的執行程式中參與案款配置設定并主張其優先權,執行法院在處理該執行标的變價款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參考案例】

28.徐某峰挪用公款案

2023-03-1-403-006/刑事/挪用公款罪/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04.10/(2019)湘09刑終92号/二審

【裁判要旨】

挪用公款罪不以非法占有公款為目的,而是以歸還為前提,非法轉移公款的占有、使用,進而使公款處于流失的風險之中。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方違反與發包方簽訂的房屋竣工驗收後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約定,通過疏通關系,以借款形式提前向發包方支取部分工程款,并在工程傳遞後将該借款作為工程款一并清算,屬于違約提前領取工程款的行為,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處罰。

【參考案例】

29.陳某某訴肖某某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5/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2022.07.14/(2022)贛民再74号/再審

【裁判要旨】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因工程設計變更導緻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時,已完工部分經驗收品質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計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個合同約定的總工程量的比例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确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價款。

【參考案例】

30.林某某訴婺源縣某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2023-16-2-091-007/民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2016.05.30/(2016)贛民再15号/再審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免責首先要求履行期間性,即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合同履行期間以外發生的,則不能構成該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其次,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與不能履行合同之間存在關聯性。

【參考案例】

31.甘肅省某建設集團公司訴中國某工程顧問集團華東某設計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光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4/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07.16/(2021)最高法民終662号/二審

【裁判要旨】

案涉《合作協定》的承包模式為EPC總承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約定總承包商的主要義務為提供合同約定的所需裝置、材料并支付工程款,施勞工的主要義務為完成施工。在本案不存在案涉合同實際由業主方履行的情形下,總承包商應當是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主體。

【參考案例】

32.鎮赉某銀行與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呂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33/執行/執行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1.12.20/(2021)最高法執監239号/執行

【裁判要旨】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确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在執行程式中主張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有權對優先受償權能否成立作形式審查。但各方主體對于工程價款的真實性、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期限以及優先受償權範圍等問題存在争議,最終應通過審判程式予以确認。

【參考案例】

33.王某某與喀什某集團公司等執行監督案

2024-17-5-203-054/執行/執行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3.09.28/(2023)最高法執監193号

【裁判要旨】

地基問題屬于重大工程品質問題,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在建工程的地基不能滿足原設計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拍賣變賣中未事先披露的,不屬于有關瑕疵擔保免除責任的範圍。買受人以是以導緻其競買目的無法實作為由主張撤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參考案例】

34.黃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詐騙案

2023-03-1-167-008/刑事/合同詐騙罪/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03.20/(2019)贛04刑終521号/二審

【裁判要旨】

1.鑒定意見并非當然具備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效力,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審查其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根據在案證據加以綜合判斷,不能不加甄别、盲目采信。

2.對于建設工程這種連續履行的合同中出現的欺詐行為,應從合同履行的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合同最終适當、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響的,可通過協商或其他途徑解決,一般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參考案例】

35.江蘇某工程公司訴上海某風電公司、深圳某擔保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10-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南京海事法院/2023.04.23/(2022)蘇72民初1534号/一審

【裁判要旨】

相較于陸上風電,海上風電設施架設成本更高,建設施工難度更大,施工機關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方可進行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等工程建設施工。因施工機關沒有海上風電工程施工資質,亦不具備相應能力,緻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雖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應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勞工簽訂的涉海工程建設合同無效,并合理确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參考案例】

36.上海某某建設公司訴某某醫療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03.30/(2016)滬01民終1538号/二審

【裁判要旨】

工程甩項後,發包人無權以未竣工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對于甩項工程,特别是承發包雙方對工程驗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沒有明确約定的甩項工程,工程未竣工驗收不應作為工程款支付的阻卻條件。應當結合雙方将工程送審、退還履約保證金等行為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而判斷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一般情況下,竣工驗收是工程款結算的前提。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程款,驗收不合格則無權主張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項的情況下,工程後續施工及最終的竣工驗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範圍,以工程竣工驗收作為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将會無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造成較大損失。實踐中,甩項工程的發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驗收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是以,對于甩項工程應當通過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判斷,而非僅以驗收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

【參考案例】

37.某置業公司訴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房屋所有權登記案

2024-12-3-006-004/行政/行政登記/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08.20/(2021)蘇06行終415号/二審

【裁判要旨】

行政登記機關在不動産登記确有錯誤的情形下,有權主動糾錯或撤銷登記。行政機關主動撤銷不動産登記應符合一定條件,即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産面積、位置等自然狀況或者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權利狀況确與客觀事實不符,同時應當充分聽取不動産權利人的意見。如果撤銷登記會給公共利益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則登記機關應當在不動産權利人、善意第三人及公共利益之間進行衡量,并選擇合适的處理方式。

【參考案例】

38.濟南某某公司與茌平某某公司執行監督案

2024-17-5-203-050/執行/執行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3.03.31/(2023)最高法執監128号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對時效中斷事由的認定,實踐中雖然品質保證金一般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但品質保證金與工程款的性質、作用、支付條件并不相同,不能簡單地将品質保證金和工程款認定為同一債權,故裁決在先的工程款債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不因品質保證金訴訟而産生中斷效力。

【參考案例】

39.張某訴河南省某建設有限公司、某置業有限公司、楊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3/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青海省進階人民法院/2020.06.17/(2020)青民再13号/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勞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勞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承包人與不同施工主體分别簽訂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對實際施勞工的身份産生争議,雖均無法提供簽證、工程進度表等證據直接證明對工程實際進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憑證、繳納稅費憑證等其他證據的,應根據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況、稅費繳納情況等證據,運用證據規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合理作出認定。一要準确查明案件事實,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二要根據案件事實和當事人主張,合理公平地确定舉證責任,由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分别提供相應的證據;三要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獨立地、自主地進行判斷,确定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認定的法律事實盡可能接近客觀事實。

【參考案例】

40.某文化傳播公司訴某文化創意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2.05.07/(2022)最高法民轄77号/其他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聯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訴的,由于兩份合同系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且同時履行,存在關聯關系,原告一并起訴後,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提出了反訴,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并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法院。

【參考案例】

41.甲公司與乙公司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20/執行/執行複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1.09.29/(2021)最高法執複48号/執行

【裁判要旨】

一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各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隻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無權對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張優先受償。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在多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優先受償權的,各優先權彼此獨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設工程。

【參考案例】

42.某甲公司與山東某公司執行異議案

2024-17-5-201-003/執行/執行異議案件/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2023.03.24/(2023)魯0306執異40号/執行

【裁判要旨】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具有專款專用的特征,該特征展現在:一是賬戶内資金系專款,即由建設機關支付總包機關的工資性工程款,該工程款數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賬戶内資金需專用,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同時,根據《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還應具備在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進行備案、開戶銀行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辨別等形式要件。

【參考案例】

43.劉某等訴某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2023-09-2-160-003/民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09.30/(2021)最高法民再205号/再審

【裁判要旨】

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産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産品并銷售的,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工程承包人自行負責采購材料用于工程建設,其采購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産品用于工程建設,并在傳遞工程後取得了相應的工程價款,應當視為“銷售”被訴侵權産品,應對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案例】

44.化德縣某能源公司訴中冶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2023-01-2-526-001/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最高人民法院/2020.02.20/(2021)最高法民終825号/二審

【裁判要旨】

受讓借款合同債權的普通債權人,對另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标的不具有獨立請求權,與該案處理結果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無權針對另案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參考案例】

45.北京某建設公司訴青島某船舶公司船塢建造合同糾紛案

2023-10-2-236-001/民事/船塢、碼頭建造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12.08/(2021)最高法民申4372号/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了“固定總價”,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人民法院在根據已完成工程量及固定總價的計算方式可以得出工程價款數額的情況下,不應再予同意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申請。

【參考案例】

46.餘姚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破産程式案件

2023-08-2-516-001/民事/破産程式案件/餘姚市人民法院/2022.01.17/(2021)浙0281破30号/破産

【裁判要旨】

為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強化預重整與重整程式的銜接,在尊重債權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下,應允許債權人對預重整計劃的表決效力延續至重整程式,避免重複表決。

為推進“保交樓、穩民生”工作,房地産企業破産案件中,可以通過共益債務融資等市場化的方式籌集資金開展爛尾項目續建,為保障共益債務借款資金安全,在在先的有财産擔保債權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同意,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情況下,可以賦予共益債務借款“超級優先權”,即優先于有财産擔保債權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受償,并可以由具有相關産業背景的共益債務投資人一攬子負責某項目工程續建、工程管理和項目銷售。

為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在房地産企業破産案件中,對于不符合商品房消費者的真實購房人,管理人可以通過選擇繼續履行與購房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以傳遞房産作為清償方式的措施,在項目續建完工後依法向購房人交房。

【參考案例】

47.豐某公司訴梁某合同糾紛案

2023-01-2-483-005/民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3.03.09/(2023)最高法民轄29号/其他

【裁判要旨】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再審或者重審期間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審理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也不得依職權再自行移送管轄。

【參考案例】

48.葉某、朱某與某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

2024-17-5-201-001/執行/執行異議案件/四川省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9.14/(2023)川05民初38号/執行

【裁判要旨】

買受人雖支付了商鋪的全部購房款且實際占有使用,但商鋪屬于投資經營用房,不屬于消費者生存權特别保護的範疇,其權利不能對抗施勞工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施勞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享有優先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名下的該商鋪,買受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援。

【參考案例】

49.某甲銀行某分行與臨沂某公司執行複議案

2024-17-5-202-020/執行/執行複議案件/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12.14/(2021)魯13執複257号/執行

【裁判要旨】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多套房産,在審查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時,需要對涉案房産的價值進行估算。對于一手房的價值,可以參照建立商品房網簽備案管理子系統顯示的拟售單價、專業房産APP、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成交價,并結合涉案财産的查封順序、确定拍賣保留價時可能降價的幅度等因素,綜合進行估算,進而确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參考案例】

50.李某與某某建設公司執行複議案

2024-17-5-202-029/執行/執行複議案件/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04.12/(2022)雲01執複29号/執行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查封、當機或者劃撥相關機關銀行賬戶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賬戶類型,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當機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

【參考案例】

51.王某某訴甯夏某建築公司、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07-2-115-002/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甯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06.29/(2021)甯01民初18号/一審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中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政府未出具審計結論為由駁回承包人的起訴。案件實體審理中,如果審計部門未在合理期限内啟動審計程式或者出具審計結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

【參考案例】

52.蔡某訴萬甯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2023-12-3-016-016/行政/行政複議/海南省進階人民法院/2022.03.07/(2021)瓊行終822号/二審

【裁判要旨】

為了切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認為用人機關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有責任對用人機關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根據相關規定,用人機關不得将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否則應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和拖欠工資的清償責任,無論用人機關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對此均不構成影響。

【參考案例】

53.弋某某訴某進出口貿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3/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圖木休克墾區人民法院/2023.05.25/(2023)兵0302民初29号/一審

【裁判要旨】

發包方發包工程項目時,明知實際施勞工無建築資質,系挂靠于有資質的機關,發包方雖未與實際施勞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實際施勞工施工,并接收實際施勞工繳納保證金,雙方已形成施工合同關系,應由發包方向實際施勞工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參考案例】

54.索某某與許某某等執行複議案

2024-17-5-202-022/執行/執行複議案件/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2023.03.27/(2023)魯執複43号/執行

【裁判要旨】

優先受償權是債權優先得到清償的權利,隻是一種順位權,不能産生阻卻執行的效力。建設工程優先權人不得以其對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要求停止執行,可以在執行程式中向法院提出優先配置設定價款的主張。

【參考案例】

55.楊某甲訴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确認案

2024-12-3-007-003/行政/行政确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2.06.29/(2022)京0105行初259号/一審

【裁判要旨】

目前建築工程領域層層轉包、分包現象較為普遍,工傷職工多借助起訴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政策,來确定勞務分包公司,進而确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工機關,但也由于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需多次追加被告而延長了訴訟周期,以緻于耽誤了工傷認定申請時間。在此過程中,可以展現工傷職工積極尋求救濟的主觀狀态,而在客觀上也采取了合法有效的救濟途徑,其救濟過程符合現實情況、司法實踐和生活常理,其未能在法定期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不能歸因于其自身原因,其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确定用工機關的時間不應計算在其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内。

【參考案例】

56.某方股份有限公司訴某市設計院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2023-09-2-158-050/民事/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2018.08.28/(2018)渝民終234号/二審

【裁判要旨】

在建設工程設計活動中,如果原設計機關向建設機關送出了設計圖且沒有證據證明其違約的情況下,建設機關另行與後設計機關簽訂工程設計合同,并将原設計圖提供給後設計機關,後設計機關完成的設計圖與原設計圖實質相同的,不能視為建設機關在約定工程項目範圍内對圖紙作品的繼續使用,其行為侵犯了原設計機關的著作權。

【參考案例】

57.陝西某公司訴山東某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06/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6.12.30/(2016)最高法民申2826号/再審

【裁判要旨】

1.法律事實是從司法裁判過程中抽象出來的,有别于客觀事實。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實是合同履行中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當事人在兩次起訴中分别提出的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與撤銷合同,追究對方當事人違約責任,并不能得出本案基本法律事實不同的結論。

2.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同,應當是指訴訟請求互相不能替代或涵蓋,以及請求權的屬性不同,兩次訴訟的裁判結果也應當不會互相影響。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隻是主張支付款項數額增加或者減少,則不能視為訴訟請求不同。

【參考案例】

58.北京某經貿公司訴北京某房地産公司、河北某建投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2024-01-2-504-001/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0.11.13/(2020)最高法民再301号/再審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受理條件的規定為判斷标準。當事人依據民事相關證據,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投資權益,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條件。

2.當事人沒有獲得人防工程使用許可并不影響其依據相關合同提起民事訴訟。申請辦理《人防工程使用證》等規定,屬于行政管理性規範,并不影響投資者基于投資行為而提起訴訟并主張其享有投資性權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證》,與其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無直接關聯,不能據此否定當事人的訴權。

【參考案例】

59.胡某等人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案

2024-04-1-094-001/刑事/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11.26/(2021)京03刑初108号、109号、112号、113号/一審

【裁判要旨】

實體經濟和重大項目是大型私募基金的重點投資領域,工程建設領域特别是大型基礎設施綜合項目,關系城市發展和群衆利益,其工程涉及面廣、資金密集、時間周期長、利益環節多,在項目招标、工程承攬、資金結算等方面易形成“圍獵”與被“圍獵”的利益鍊,一旦發生腐敗犯罪将嚴重破壞市場競争規則和私募基金發展前景,侵害投資人利益,甚至可能危害工程品質引發安全事故。本案屬于典型的大型私募基金投資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商業賄賂犯罪,無論是對社會公共利益還是對私募基金投資發展均産生極為惡劣的負面影響,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全額追繳違法獲利,具有重大警示震懾作用,充分彰顯對金融領域商業賄賂“零容忍”的堅定态度。

【參考案例】

60.畢某訴山東省榮成市甯津街道辦事處、榮成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2024-12-3-020-002/行政/行政賠償/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05.25/(2020)魯10行終66号/二審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及其從業人員對違法建築采取破壞性方式進行強制拆除的,雖然受害人對違法建築不具有合法利益,但是建築中可分離并可繼續使用的部分,若因破壞性強制拆除行為降低價值的,對價值減損部分,行政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案例】

61.李某英訴沐川縣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給付工傷保險金案

2024-12-3-008-002/行政/行政給付/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23.05.18/(2023)川1102行初106号/一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機關已認證項目參保方式為該類務勞工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該類務勞工員在相應建設項目工作過程中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應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以務勞工員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領取退休待遇為由拒絕支付其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參考案例】

62.某建設公司訴某産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0/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7.12.27/(2016)最高法民再367号/再審

【裁判要旨】

工程的品質是否合格,在當事人有争議并且已經進行了司法鑒定的情況下,應當依據鑒定結論作出判斷。但是,在施工的過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設機關、設計機關、勘察機關、監理機關、質檢機關參與驗收,且都是在上述機關認可其上一工序品質合格之後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品質最終被鑒定為成批不合格,應當認定責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參考案例】

63.浙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饒市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16-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2016.08.15/(2016)贛民再50号/再審

【裁判要旨】

1.在建設機關組織進行竣工驗收時,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送出相關驗收材料并确認施工品質,是施工機關的法定義務和合同附随義務。

2.在工程存在由建設機關另行單獨發包的項目時,承包人有義務就自己施工的工程向發包人送出竣工驗收資料,不能以竣工結算資料不完整作為不履行送出竣工結算資料義務的抗辯理由。

3.建設外牆保溫層系屬于民用建築節能施工的強制性規定,該法定義務既不能由發包方單方免除,也不能由發包方和施工方協定免除。建設機關與施工機關簽訂的免除外牆保溫層施工的協定應當認定無效。

【參考案例】

64.南京某公司訴北京某公司、沈某某等合作開發房地産合同糾紛案

2023-16-2-090-001/民事/房地産開發經營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5.12.24/(2014)民抗字第14-1号/再審

【裁判要旨】

房地産項目利益是一個集合概念,一般包括房屋所涉物權、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項目利潤等權益。未經依法準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變更工程規劃而建造的建築,屬于違法建築。違法建築所涉房地産項目利益本質上屬于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宜列為民事訴訟标的,相關利益方也不享有合法訴權。對違法建築所涉房地産項目利益糾紛,應以行政權處置為先,司法權處置為後,以防通過司法程式将非法利益“洗白”。

【參考案例】

65.劉某江非法采礦案

2024-11-1-349-001/刑事/非法采礦罪/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11.27/(2020)京03刑終593号/二審

【裁判要旨】

在合法承建項目工程施工中,超出項目工程範圍,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大量采挖項目工程所在地的砂石等礦産資源牟利的,屬于非法采礦。

【參考案例】

66.申某某訴重慶某建設公司、盤州某房産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7/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11.02/(2021)最高法民終727号/二審

【裁判要旨】

當事人僅對一審法院未獲支援的訴訟請求具有上訴利益,有權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提出上訴。在一審法院審理中,如果當事人所作陳述不存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其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因另案結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獲一審法院支援的本案主張,有違訴訟誠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參考案例】

67.曾某某訴江西某實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7-2-084-063/民事/買賣合同糾紛/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05.20/(2020)贛07民終886号/二審

【裁判要旨】

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準許取得的人防車位使用權,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轉讓或租賃,轉讓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賃期限的限制。

【參考案例】

68.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與成都某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實施案

2024-17-5-101-002/執行/首次執行案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9.11/(2022)川01執4769号/執行

【裁判要旨】

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在具體個案中,對于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産開發企業,靈活采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财産,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财産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定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時,應當明确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參考案例】

69.薛某景訴新疆某建設公司勞動争議案

2023-16-2-490-004/民事/勞動争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2023.11.13/(2023)兵民申938号/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機關将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勞工,實際施勞工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确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援。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機關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職工與用人機關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機關也會成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

【參考案例】

70.某通信技術公司訴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2024-12-3-001-019/行政/行政處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23.09.21/(2023)京0102行初377号/一審

【裁判要旨】

1.建設機關應為通信配套設施出資方。經營者通過為通信配套設施“墊資”的方式謀求通信業務唯一供應商地位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商業賄賂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對該行為依法開展行政處罰,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2.建設機關、物業管理機關等通常具有出租房屋、向入駐客戶推薦電信服務或要求客戶确認使用電信服務的權利,屬于對電信業務交易具有較強影響力的機關。

3.行為人是否具有在通信業務中謀取唯一供應商地位或其他競争優勢的意圖,應當綜合協定簽訂背景和内容判斷,協定履行的具體情況不影響對行為目的的認定。

【參考案例】

71.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訴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7/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09.14/(2021)最高法民終361号/二審

【裁判要旨】

附條件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中所附條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棄與發包人直接進行工程款結算的權利。且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終結算,發包方作為案涉工程的最終付款人和受益人,應當向原承包人承擔付款責任。

【參考案例】

72.薛某某訴賀蘭縣某鎮人民政府、銀川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案

2024-16-2-143-001/民事/追償權糾紛/甯夏回族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2023.04.27/(2023)甯民再3号/再審

【裁判要旨】

1.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2.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産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案例】

73.大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訴湖北某古建有限公司、劉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3-16-2-103-037/民事/借款合同糾紛/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07.04/(2021)鄂02民終2246号/二審

【裁判要旨】

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應有相當的預期,表見代理的認定應當結合合同締結、履行中的各種因素,考慮交易方式、交易内容等綜合進行判定。對于善意相對人的認定也應當審慎,本案中,作為從事建設行業的某建築公司,應當清楚大陸現時建設行業存在着較為普遍的工程轉包而存在實際施勞工之情形。其作為出借人,向項目部出借作為種類物的資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築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項目部出借,僅隻是指向具體的劉某某等個人,此行為難以表明其是向項目部出借資金,劉某某等個人的行為更不構成表見代理。

【參考案例】

74.某遊樂公司訴磐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定行政賠償案

2024-12-3-020-005/行政/行政賠償/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3.12.18/(2023)吉71行終264号/二審

【裁判要旨】

PPP項目模式,系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項目,雙方共同承擔風險,共享收益,以實作項目的共赢,雙方簽訂的協定屬于行政協定的範疇。作為行政協定一方主體的行政機關,在履約過程中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循,較之行政相對人要更加嚴格。如行政機關先存在違約行為,再單方行使行政職權解除行政協定,則屬違法;由此給協定相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應予行政賠償。

【參考案例】

75.某工程局公司訴某工程有限公司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

2023-10-2-360-002/民事/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9.08.28/(2019)最高法民終349号/二審

【裁判要旨】

1.索賠通知聲明與保函條款間的嚴格相符原則并不意味着逐字相符,即便二者在文字表述上并不完全一緻,但隻要二者内容不沖突、不緻産生歧義,即可認為構成表面相符。

2.在預付款保函沒有明确記載減額條款時,受益人全額索兌預付款保函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濫用付款請求權。

3.受益人是否具有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影響其行使保函索賠權。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