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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格式條款,都是對業主的不公

作者:葉歪究

格式條款1

買受人在辦理該商品房的交接手續前,應當付清全部應付房價款、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契稅、産權登記費、公共能耗費、面積差價款等,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傳遞,延遲傳遞期間産生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同時,該商品房毀損、滅失的風險以及所發生的水、電費、物業服務費等自本合同約定的傳遞期限屆滿或出賣人發出的《交房通知書》确定的最遲收房日後次月起由買受人承擔;商品房保修期亦自此期限起算。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加重買受人責任和出賣人免除自身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房價款、面積差價款、物業維修基金等款項付清與否和出賣人是否守約履行交房義務直接相關,而契稅、産權登記費等辦證稅費付清與否成為出賣人拒絕傳遞的抗辯理由缺乏法規依據,該條款加重了買受人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标的物傳遞後相應的風險才發生轉移。該條款約定,出賣人一方面拒絕向買受人實際傳遞,另一方面又要求買受人承擔傳遞後的毀損滅失、保修期起算、物管費、能耗費等風險和責任,加重了買受人責任、減輕或免除了自己責任。

格式條款2

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可根據項目開發建設的具體情況及需要,對建築區劃内的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作一定的調整,若因上述調整需要征詢買受人相關意見或舉行聽證程式的,買受人授權出賣人代為行使相關權利。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規劃設計變更情形下加重買受人責任、不當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不公平條款。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規劃部門準許的規劃變更、設計機關同意的設計變更導緻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品質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書面通知買受人。根據規定,規劃變更或設計變更的準許權在于規劃及設計部門而非當然屬于買受人同意的範疇。該條款約定,受人同意出賣人可根據情況需要,做規劃設計等的變更調整;變更調整需要征詢買受人相關意見或舉行聽證程式的,買受人授權出賣人代為行使相關權利的約定。這明顯是加重了買受人的責任,單方排除了買受人的知情權、選擇權等主要權利。

格式條款3

本合同約定的交房與辦證時間互為關聯,若出賣人逾期交房的,則出賣人承諾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相應順延,順延期限與商品房傳遞的逾期期限相同,該期限内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證相應的違約責任。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交房與辦證雙重違約情形下減輕或免除自己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預售的商品房傳遞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産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傳遞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此規定,合同約定的交房與辦證時間确實互為關聯,交房時間的違約導緻辦證時間的延遲;出賣人逾期交房的情形下,除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外還應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而上述條款的約定,顯然屬于出賣人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免除自己違約責任的情形,侵害了買受人合法權益。

格式條款4

根據小區整體美觀、方位指引、形象宣傳等需要,買受人同意并認可在不改變其共有性質的基礎上,出賣人對該商品房所在樓宇及樓盤的外牆面及屋面享有設立相關永久性辨別(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辨別、樓盤案名、宣傳口号等)的永久免費使用權,對此買受人無任何異議,且放棄就該等情形向出賣人及相關部門提出任何異議的權利。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侵犯排除業主共有權益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屬于業主共有部分。該條款約定,出賣人對該商品房所在樓宇及樓盤的外牆面及屋面享有設立相關永久性辨別(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辨別、樓盤案名、宣傳口号等)的永久免費使用權,侵犯排除了業主基于共有而衍生的收益權等相關權益。

格式條款5

本合同簽訂前有關該商品房的宣傳推廣檔案、樓書及其他資料中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商品房及相關裝置設施(含建築區劃内公共部分、綠地)所作的表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規定不一緻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為準,原有的表述不視為合同的要約或組成部分。銷售宣傳資料、戶型布置圖、精裝修示意圖、沙盤模型等僅作為參考,沒有合同限制力,最終以竣工後的建築區劃内的房屋效果為準。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出賣人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内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确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确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内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約定,銷售宣傳資料、戶型布置圖、精裝修示意圖、沙盤模型等僅作為參考,不視為合同的要約或組成部分,沒有合同限制力,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屬于典型的開發商利用格式條款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條款。

格式條款6

業主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物業管理制度、《臨時管理規約》和《業主手冊》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物業服務企業利用格式條款加重了業主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造成的損失、損害,屬于侵權或違約法律關系,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連帶責任”的承擔系由法定産生,物業服務企業在該條款中未區分業主是否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徑直要求業主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這加重了業主的義務,不當擴張了業主的責任範圍。

格式條款7

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協定項下的車輛管理僅指對車輛行駛、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擔對車輛的保管義務,物業管理區域内發生的車輛毀損、滅失,财物被盜等财産損失,或人身傷亡事件的,由責任方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責任。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物業服務企業免除自身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緻業主人身、财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确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業主的車位費,應盡法定或約定的合理管理義務。該條款約定,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物業管理區域内發生的車輛毀損滅失、财物被盜等财産損失或人身傷亡事件不承擔任何合理責任,顯然是物業服務企業免除了自身責任和法定義務。

這些格式條款,都是對業主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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