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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受傷,如何獲得賠償?

作者:法途漫漫
在工地受傷,如何獲得賠償?

工地受傷賠償标準包括以下幾項:

1. 醫療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藥費、住院費等費用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來确定。賠償義務人如果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包括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需的康複費、整容費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或者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确定必然發生的費用,與已發生的醫療費一并賠償。

2. 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來确定。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來确定,若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誤工時間可計至定殘日前一天。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若無固定收入,則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若無法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可參照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來确定。若護理人員有收入,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若無收入或雇傭護工,則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原則上護理人員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參照确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若因殘疾不能恢複,可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定殘後的護理,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殘疾輔助器具情況确定護理級别。

4. 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來計算,需以正式票據為憑,且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 住院夥食補助費:

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從業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來确定。若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 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來确定。

7. 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若受害人因傷緻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傷殘等級較輕但嚴重影響勞動就業,可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等級對應的賠償系數×20年。

8. 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标準來計算。若有特殊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相應費用标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也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

9. 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标準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至十八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指受害人依法應扶養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若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若被扶養人有數人,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适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确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以參照确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确定護理級别。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從業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标準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緻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标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标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