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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玖富是合規資訊中介 出借人回款應起訴借款人

作者:侃聞談訊

作為長期關注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的律師,筆者不久前接到一位曾經的客戶小張打來電話。客戶小張這次是為自己的夫妻咨詢借貸相關案件的。他給我發來一份最高院的民事裁定書,案情和判決大緻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過注冊“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資”服務功能,經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筆款項。

2、在出借環節,原告需通過點選“同意并确認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定》在内的相關協定及檔案。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賬戶仍顯示有43432.89元借款本息無法歸還。

4、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玖富公司償還借款本息43432.89元。

5、原告認為:其将自有資金充值到銀行的存管賬戶,玖富公司将資金借給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國家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沒有進行風險提示,沒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資訊;雙方産生民間借貸的合意。

6、玖富公司認為,雙方是居間中介服務法律關系。

7、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最高院明确玖富是合規資訊中介 出借人回款應起訴借款人

小張找筆者咨詢:他夫妻幾年前也曾在上述裁定書中類似P2P平台上出借了20餘萬元資金,後來一直沒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訴平台把錢要回來。在了解小張家的出借情況後,筆者給出了初步建議,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規P2P,如果是沒有涉及資金池和自融的合規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據債權情況出具回款方案。而作為新興的網絡借貸,通過網貸資訊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需求建立債權關系,在出現借款人違約後,出借人往往難以厘清債權關系,有出借人認為“錢是通過平台借出去的,現在就該平台還錢”。而這個訴求在“注重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治體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滿足。就像小張提供的判決書那樣,最高院明确玖富公司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資訊服務,其與原告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據上分析,原告主張其與玖富公司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駁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訴求。

最高院明确玖富是合規資訊中介 出借人回款應起訴借款人
最高院明确玖富是合規資訊中介 出借人回款應起訴借款人

是以,出借人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一定要理清各方的關系和責任,借款人作為收款方,毫無疑問應承擔還款責任,而平台作為中介方,也應承擔協助對債權進行積極催收的責任。如今,玖富等平台正在全力推動屬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發起精準催收和法律訴訟,實作了一對一的催收和追責。出借人應當盡早介入,這就和之前各家平台選通道的道理是一樣的,早選的出借人更能挑選更為優質的債權進行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