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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學生當人,而非單純的韭菜

作者:仁心法侃
請把學生當人,而非單純的韭菜

有位國小生在網上喊話,說自己學校食堂有問題,有發芽蘿蔔,一個蒼蠅,兩隻沒熟得洋芋。後面學校上司特别教育,别抹黑學校,否認阿姨的勞動。

首先,法律上,在學校吃飯是學生、家長、學校三方自願的行為,購買學校的飯菜是一個典型的消費行為。是以,在這個國小生在學校吃飯事情上,國小生是消費者,學校是商家。

很明顯,學校作為商家,把學生當韭菜割。不然正常商家在被發現自己出售食品有食品問題時,敢教育消費者,你要尊重我們的勞動。立刻馬上會被噴成篩子,這還有沒有天理,有沒有王法了。你食物有問題,我指出,你居然倒打一耙,知不知道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标準的倒反天罡,無法無天。

但放在這事件中,又那麼合理,因為國小生好騙,好忽悠,好擺弄,他們認為一群成年人還擺弄不了一個國小生?說出去都丢人,是以,才有上面的一幕。商家出了事不是認錯改正,而是着手解決這提出問題的人。

作為一個還懂點法的人,和大家彙報一個真實官方食品問題的案例,希望本次事件也有相同處理,而不僅僅是教育部門核查,希望大家也知道食品問題處理的标準姿勢。

2018年8月29日,榮縣消委會接到消費者高女士投訴,稱自己是某醫院消化内科一住院病人,中午在該醫院食堂花20多元訂了一份白菜肉片湯及米飯,高女士發現湯裡面的白菜已經腐爛。于是撥打了榮縣消委會的投訴電話。榮縣消委會接到投訴進行處理,醫院食堂退款,再賠償高女士1000元的協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這也是這位醫院食堂食客獲得賠償的法律依據。

請把學生當人,而非單純的韭菜

是以,我有點理想主義的認為,這事應該政府各部門聯合行動,教育部門查學校,固定事實,确實食品品質問題的,那麼,消協、食品監督部門該處罰的處罰,同時應該退還當日餐費,并按1000元的标準,向當日在學校吃飯的學生每人賠償1000元。學校不賠錢的,檢察院代替學生提集體公益訴訟,幫學生讨要這筆賠償。這才是法律處理該事件的應有之義。隻有真的罰的重了,學校才能記住,其他學校才能真正的重視食品安全問題,而不把學生當韭菜割。

最後,你認為學校食品确有問題的,學校該不該給每個吃飯的學生賠償1000元嗎?

請把學生當人,而非單純的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