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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學堂:腹中胎兒是否可以繼承遺産?

作者:天津婦聯
女子學堂:腹中胎兒是否可以繼承遺産?

■ 張兆利

現實生活中,作為“負數”年齡的胎兒雖不能稱作真正意義上的“人”,但民法典依然确認了其應有的法律地位,并在遺産繼承等相關利益方面予以明确、周全的特别保護。

胎兒享有繼承遺産、接受贈與的權利

鞠先生夫婦育有兩個兒子,均已成家另過。不幸的是,他們的次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離世,此時小兒媳汪某已經懷孕五個多月。待處理完後事,鞠家二老擔心小兒媳再嫁轉移遺産,便召開家庭會議将次子遺留的遺産進行了分割。其間汪某提出異議,認為其懷孕胎兒應分得一份遺産,但被公婆等拒絕。

說 法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條規定将胎兒利益保護範圍明确為“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在這些情形下,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此處的“遺産繼承”不僅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遺囑繼承、遺贈。胎兒是法定繼承人的,按照法定繼承取得相應的遺産份額;有遺囑的,胎兒按照遺囑繼承取得遺囑确定的份額。胎兒不是法定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也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胎兒,将來按遺贈辦理,胎兒取得遺産繼承權。“接受贈與”指贈與人可以将财産贈與給胎兒,胎兒此時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接受贈與的權利。除了遺産繼承和接受贈與,實踐中還有其他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是以本條用了一個“等”字作為兜底性表述,并沒有限定具體範圍,為胎兒利益的更多保護預留了空間。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還規定:“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條“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就是在計算參與遺産分割人數時,應當将胎兒作為其中之一列入範圍,将其應得的遺産劃分出來。“繼承份額”既包括法定繼承的份額,也包括遺囑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視為其權利自始不存在,保留的預留份額按照法定順位由相應繼承人依法繼承;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依法取得應當繼承的遺産份額。本案中,汪某腹中胎兒雖未出生但享有繼承權,應為其保留遺産份額。

非婚生胎兒也應保留遺産份額

小辛與馮女士同居生活多年,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小辛遭受重創經搶救無效死亡。在商議小辛遺産如何分割時,已有六個月身孕的馮女士提出為未出生胎兒預留遺産份額,但這一要求遭到小辛父母反對,理由是兒子到去世時并未登記結婚,無法斷定遺腹胎兒與其父親的關系。

說 法

胎兒不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依據人身權延伸保護原則,其遺産預留份額等權益均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也就是說,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也存在血緣關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應由孩子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該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根據上述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都是獨立的繼承主體,對于父母的遺産享有同等繼承權。如果父母立有遺囑,則應尊重遺囑人對遺産的安排,但未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遺囑内容,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屬無效。

本案中,非婚生遺腹胎兒的父親因車禍離世,尚未出生的胎兒雖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但對其遺産預留份額應予保護。需要明确的是,胎兒繼承請求權應當待出生後,由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時,相關民事權利的請求權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嬰兒夭折後其遺産如何繼承

玄女士懷孕七個月時,丈夫呂某在機關加班時發生意外去世。在對其遺産進行分割時,玄女士經與公婆協商一緻,為待産胎兒留下了份額。玄女士分娩産下一女嬰,但在不久即因病死亡。事後公婆向玄女士表示,既然女嬰已夭折,他們作為呂某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分割這個孩子繼承其父的遺産。悲憤之餘玄女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确認自己是孩子遺産的唯一繼承人,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援了其訴請。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産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本案中,玄女士分娩的女嬰雖然在出生後不久夭折,但是在其出生時是活體,是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是以該嬰兒在娩出母體的那一刻就已經繼承了分割呂某遺産時保留的份額,該份額遺産屬于其合法的财産,隻是在其死亡後又轉變成為遺産,故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玄女士作為嬰兒的母親,是其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以女嬰繼承的份額作為其遺産,隻能由其母親一人繼承。

文字來源:中國婦女報

編輯:木南

校對: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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