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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得财政補貼相關涉稅處理

作者:明稅
關于取得财政補貼相關涉稅處理

随着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的區域性優惠政策推廣,國家對科技、文化創意産業等諸多領域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越來越多的企業享受到相應的政府補助。

這些政府補助在納稅申報上應該如何處理?我們梳理了4個熱點問答,帶你捋清楚相關涉稅處理事項。

1.财政補貼收入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确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條“納稅人取得的财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挂鈎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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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補貼收入可否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處理?

答: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财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70号)第一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财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案;

(二)财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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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财政性資金形成的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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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産是否可以加計扣除或攤銷?

答:分下列兩種情況處理:

情形一:

企業取得的财政性資金如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并按不征稅收入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規定:“二、研發費用歸集(五)财政性資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财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産,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六)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财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已計入無形資産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八、執行時間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情形二:

企業取得的财政性資金若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的,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産,可以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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