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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涉企糾紛“最優解” 一案調解兩案消

作者:天平内鄉
【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涉企糾紛“最優解” 一案調解兩案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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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河南省内鄉縣人民法院馬山法庭通過線上溝通的方式成功調解涉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僅有效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沖突,還避免了遠在外地的當事人來回往返的訴累,為企業良性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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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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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被告湖北某水泥制品公司因急需貨物向原告南陽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購買水泥預制梁327131元,被告湖北某水泥制品公司接收貨物後僅支付了部分款項,經結算,仍下欠貨款147131元。原告南陽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催要無果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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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北某水泥制品公司在舉證答辯期間提出反訴,訴稱在使用過程中,發現預制梁有開裂現象,後期修複費用高于應支付被告的價款,要求依法判令南陽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賠償1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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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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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與雙方當事人聯系,了解到雙方當事人對供貨過程及欠款均無異議。由于被告身處外省,為妥善化解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承辦法官本着“調解優先,助商解紛”的辦案原則,主動添加了雙方公司負責人微信,建立案件聯絡群,在群内對案件進行釋法明理,并多次與雙方進行電話溝通,了解各方利益訴求、緩和雙方對立情緒,但因雙方對修複費用争執不下,無法達成一緻意見,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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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官一籌莫展之時,被告湖北某水泥制品公司向法院提起鑒定申請,但因該預制梁所在場區為封閉場區,進入現場需要預約,加之鑒定費高達3萬元,承辦法官抓住這一時機,聯合法院司法技術團隊以雙方合作的初心和解決糾紛的目的,再次從案情、情理和法理等多角度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最終雙方各退一步,原告主動放棄兩萬餘元的貨款,被告則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12萬元貨款及訴訟費,雙方簽署調解協定,當天案件即履行完畢,至此“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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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需要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針對商業活動需要高效及時處置的特點,在審判過程中既要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兼顧高效及時,同時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努力尋求最佳解決方案。内鄉法院始終秉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堅持“情、理、法”齊抓,把調解貫穿審判始終,通過調解方式快速化解糾紛,減輕企業訴累,保護企業利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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