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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輕罪治理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适用研究 —基于X市2022、2023年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作者:hnsxsfzy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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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輕罪治理提出了刑罰輕緩化的治理要求。然而作為典型的輕罪代表,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司法實踐存在緩刑适用率過低、緩刑适用标準不統一、罰金刑獨立功能受限等量刑畸重問題。為順應刑罰輕緩化的趨勢,可以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實作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刑罰适用的規範化:破除重刑思維、建立科學明确化的緩刑适用标準,擴大緩刑的适用;激活罰金的單獨适用功能;明确罰金數額的标準,建構“違法所得為主,結算金額為輔”的裁量标準。

【關鍵詞】輕罪治理;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實證分析;緩刑;罰金;

【探讨】輕罪治理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适用研究 —基于X市2022、2023年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在積極刑法觀的指引下,大陸刑法近年來積極參與社會治理,不斷擴大犯罪圈。在這一過程中,刑事立法呈現明顯的“立法活性化”的傾向,增設了許多危害情節較輕微的犯罪。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就是典型的輕罪之一。随着相關司法解釋的頒布和打擊“兩卡犯罪”行動的展開,幫信罪的司法判例數量自2020年開始明顯增長,2021年更是達到了增長的最高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涉資訊網絡犯罪特點和趨勢司法大資料專題報告》,2021年全國幫信罪涉及被告人約14萬,相比2020年同比增長1196.58%。雖然近兩年幫信罪的适用開始平穩回落,但較于2019年之前,幫信罪的判例數量仍然居于高位。司法中形成了适用幫信罪的熱潮,已經成為不争的事實。

一、輕罪治理背景下幫信罪的刑罰适用反思

(一)

輕罪治理下幫信罪的刑罰适用要求:刑罰輕緩化

“輕刑化是曆史的必然,與大陸目前社會民主文明的發展程序相契合”。在“支付結算、提供技術支援”等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行為積極入罪的同時,必須注重對幫信罪罪犯的輕刑化處理。這展現了輕罪治理下犯罪與刑罰體系整體建構、統籌協調的要求,同時也符合幫信罪本身社會危害性低的特征。因為,無論是不法層面還是責任層面,幫信罪相較于其他網絡犯罪活動,都具有更低的客觀危害性和主觀惡意。

一方面,從不法層面考慮,幫信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相較于其他網絡犯罪活動明顯更低。該罪雖然從共同犯罪中獨立出來,實作了幫助犯的正犯化,但其本質仍然還是為上遊犯罪提供便利、制造犯罪條件,幫助行為本身并不會獨立引起法益侵害結果。“正犯尚未着手犯罪,即尚未對法益造成具體的法益侵害危險時, 幫助犯就更談不上對法益的侵害了”。在正犯尚未實施,幫信罪單獨不具有危害性。縱使正犯已經實施,其與被害人的受損也是間接的。相較于利用資訊網絡設立詐騙網站、非法侵入計算系統、破壞計算機系統等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網絡犯罪,其法益侵害性明顯更弱。

另一方面,從責任層面來看,幫信罪的罪犯主觀上也無反社會的顯著惡意。罪犯大部分年齡較小,超過一半為18歲至28歲。其社會資曆尚淺,并未意識到出借行為的違法嚴重性,因而往往受一些蠅頭小利的誘惑就把銀行卡借給他人。并且,幫信罪的罪犯與上遊犯罪的意思聯絡,相較于其他共同犯罪而言,緊密性不強。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積極加入到後續危害性更重犯罪的意圖,事實上對上遊犯罪的具體内容、形式都不甚了解,更不會參與到後續犯罪的分贓中。

是以,即便《刑法》已經将幫信罪的法定刑期限制在3年以下,但與其他法定刑同樣在3年以下的網絡輕罪相比,其行為的不法性與有責性明顯更低。司法實踐在适用刑罰時,應當秉持刑罰輕緩化的理念,在法定刑幅度内進一步判處偏輕的刑罰。

(二)

輕罪治理下幫信罪刑罰适用的現實概況:量刑畸重化趨勢

然而,從大陸幫信罪的司法實踐看,刑罰輕緩化的理念并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審判中緩刑适用率偏低、單處罰金的判決數少等重刑化問題突出。衆多關于幫信罪的實證資料表明,幫信罪的刑罰适用畸重并非個例,而是一種普遍司法現象。根據2022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案件一審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的24.08%。而作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輕罪,幫信罪的緩刑适用的比例僅為15.45%,遠低于總體水準。再比如,有學者對幫信罪的罰金适用情況進行實證研究,在北大法寶上一共檢索到幫信罪的判決書1119份(2022年),通過資料統計發現,适用單處罰金的判決書隻有3人,其餘均為并處罰金。

鑒于此,筆者拟對當下司法的刑罰适用情形進行實證考察,以此為切入點,探究司法處理幫信罪時的具體立場和态度,總結實踐中刑罰适用存在的問題與困境,并試圖提出解決措施,以期推動大陸刑罰輕緩化程序的完善和輕罪治理體系的建構。

二、輕罪治理背景下幫信罪的實證分析:司法量刑畸重與“刑罰輕緩化要求”之背離

筆者選取H省X市的司法判例為研究對象,在裁判文書網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H省X市”、“判決書”作為限定條件進行檢索。同時,基于時效性的考量,筆者隻選取了2022年和2023年兩年的判決書。由此一共得到143份裁判文書,在對内容進行篩選後,最終确定為研究對象的被告人計153名。通過對判決書樣本的内容進行整理,得到幫信罪刑罰适用的分析資料如下:

(一)

幫信罪緩刑适用情況:适用率低且标準不統一

1.緩刑的适用比率偏低

在153名被告人中,僅有18名被告在刑罰裁量中被判處緩刑,其餘均被實際執行監禁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緩刑适用率僅為12%。這表明,在幫信罪的司法審判時,法官仍然傾向于對被告人判處實刑,對于緩刑的适用較為克制。這符合大陸司法實踐長期依賴監禁刑适用的現象。“2011年到2019年,大陸的有罪宣告的人數中,監禁刑比率占2/3,非監禁刑的比率僅僅隻占1/3。監禁刑比率明顯高于非監禁刑的比率”。司法适用中對于監禁刑的過分依賴,與輕罪化趨勢形成了明顯的反差。究其原因,就是大陸司法難以跳出重刑主義思維的慣性。

2.緩刑适用标準不統一

筆者試圖探究X市法官在緩刑适用問題上的判斷依據,找出具體影響其緩刑适用的量刑因素。具體分析方法是采用二進制logistic回歸模型,以“是否适用緩刑”作為因變量,将“可能影響緩刑的量刑因素”作為自變量,選用的自變量包括前科(不含累犯)、立功、自首、坦白、賠償被害人、退賠退贓、銀行卡結算金額和違法所得8個自變量。在SPSS軟體中對X市2022年、2023年的裁判文書進行回歸模型建構,最終得出下表:

【探讨】輕罪治理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适用研究 —基于X市2022、2023年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表一)

【探讨】輕罪治理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适用研究 —基于X市2022、2023年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表二)

【探讨】輕罪治理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适用研究 —基于X市2022、2023年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表三)

對上述回歸模型的資料進行分析,可以發現,首先,依據表三的霍斯默-萊梅肖檢驗,回歸模型的顯著性分别為1和0.494,說明二進制logistic回歸模型得出的表一和表二的結論是可靠的。其次,從表一來看,回歸模型中各項自變量的顯著性均明顯大于0.05,說明前科、立功、自首、坦白、賠償被害人、退賠退贓這6個因素對X市法官适用緩刑均無顯著影響。同理,表二中結算金額、罪犯違法所得也對緩刑适用無顯著影響。

由以上資料可知,對于緩刑适用,該市的司法審判并沒有形成統一明确的标準,即前科、立功、自首、坦白、賠償被害人、退賠退贓、結算金額、違法所得等因素,在是否适用緩刑中所起的作用,法官沒有形成較為一緻的意見。法官是否适用緩刑所參照的标準以及标準的比重比較随意。這在研究具體個案中也能窺見一二,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突出。例如,在彭某根一案中,法官在判決書中說“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告人不宜适用緩刑”。但為何不适用緩刑,判決書中卻沒有給出明确标準,隻是用犯罪情節這種模糊的表述一筆帶過。再比如,同樣以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作為适用緩刑主要依據的法官,在認定多少支付結算金額才達到犯罪情節嚴重時,卻存在不同的标準。以張某案和楊某案為對比,兩案罪犯均存在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賠的量刑情節,隻在違法所得和結算金額上有所差別。在張某案中,判決書明确寫到,“因被告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所涉金額較大,故辯護人關于犯罪情節較輕,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可見,張望案的法官認為支付結算金額(218萬)過大,進而以犯罪情節嚴重排除緩刑的适用。但與之相反,楊某案的案涉結算金額為262萬,且違法所得比張望案多,楊某案的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要比張某嚴重。但楊某案的法官卻對其适用緩刑。

_ 支付結算金額 違法所得 是否适用緩刑
張某案 218萬 0元
楊某案 265萬 2600元

(表四)

(二)

幫信罪的罰金适用情況:獨立功能受限

1.單處罰金的适用率低

從罰金刑的适用情況來看,所有幫信罪的被告人均被判處罰金,但都是判決主刑的基礎上,對罪犯并處罰金。單處罰金的适用率為0。即使擴大樣本的範圍,将調查的年份擴大至2020年(該市最早具有幫信罪裁判文書的年份),也僅有2份判決書對被告人單處罰金。由此可見,雖然法律賦予司法人員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選擇權,但X市絕大部分的法官仍然選擇在判處主刑同時,并處罰金。這說明罰金仍然附庸于主刑,不具有獨立性地位,其單獨适用的刑罰模式在實踐中仍未被完全開發出來。

2.罰金金額的考量因素:監禁刑刑期對罰金數額影響呈現對立分化

對罰金金額建構回歸模型,分析影響罰金數額的量刑因素,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一)違法所得、結算金額、是否賠償被害人、是否退賠退贓4個量刑情節均對罰金數額無顯著影響,僅有監禁刑對罰金數額存在影響。(二)雖然監禁刑對罰金數額存在影響,但是法官在具體判斷過程中,卻呈現正反兩種裁量思維。具體分析如下:

以罰金數額作為因變量建構多元logistic回歸模型時,首先需要對罰金數額進行分類。由此,對所有被告人判處的罰金數額進行統計,可以得到以下條形圖:

【探讨】輕罪治理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适用研究 —基于X市2022、2023年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表五)

由上表可知,幫信罪判處的罰金數額分布在2千到2萬這一區間,且5千這一檔罰金數額的數量最多,占據總數的57.7%。考慮各樣本數量及數額高低,以罰金數額作為因變量進行回歸分析時,以5千元為基準,将罰金刑分四檔,第一檔為5千以下(2k、3k、4k),第二檔為5千(5k),第三檔為大于5千且小于1萬(6k、7k、8k),第四檔為1萬以上(10k、20k)。基于此,再将違法所得、結算金額、是否賠償被害人、是否退賠退贓、監禁刑刑期總計5個量刑情節作為自變量,進行多元logistic回歸分析,判斷上述量刑情節是否對法官判決罰金數額存在明顯影響。多元回歸模型顯示,違法所得、結算金額、是否賠償被害人、是否退賠退贓這4個自變量的顯著性均明顯大于0.05,說明這四個因素對罰金金額沒有顯著影響。

最終,僅剩下監禁刑刑期這一因素(緩刑的監禁刑刑期設定為0)。将監禁刑刑期作為自變量,罰金數額為因變量建立多元logistic回歸模型,得到如下表格:

【探讨】輕罪治理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适用研究 —基于X市2022、2023年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表六)

【探讨】輕罪治理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适用研究 —基于X市2022、2023年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表七)

由上述的表六可知,多元logistic的似然比檢驗中,顯著性為<0.01。這說明該模型的建立是有效的,多元logistic回歸模型得出的表七結論是可靠的。基于此,再對表七中監禁刑的顯著性進行分析,監禁刑的顯著性為<0.01,小于0.05。說明監禁刑的刑期長短對罰金數額的大小确實存在顯著影響。也即,法官在具體判斷罰金數額時,會考慮監禁刑刑期這一因素。

但監禁刑對罰金數額究竟存在何種影響,則需要進一步分析。具體而言,需要分别統計第一檔至第四檔罰金數額,計算各個檔内被告人的刑期平均值。經過統計分析,得出如下圖表:

【探讨】輕罪治理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罰适用研究 —基于X市2022、2023年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表八)

由該表知,罰金刑與刑期的長短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正向線性關系。罰金刑從二擋至四檔,刑期長短與罰金數額确實存在正向關系,刑期越長,罰金數額就越高。但罰金數額從第一檔到第二檔時,平均刑期與罰金數額呈現負向關系。第一檔的平均刑期值高于第二檔,甚至超過第四檔罰金的刑期。是以,兩者關系呈現明顯的V字型,且以5千元這一檔罰金為基準點。低于或高于5千元這一數額的罰金,判處的監禁刑刑期都呈現上升的趨勢。至于為何以5千元為分界點,對此可能的解釋是,由于5千元罰金的判決數量明顯高于其他類型的判決,可以推測5千元罰金數額屬于該市司法審判的不成文約定。法官之間彼此存在一種默契,都認同判處5千元罰金是最穩妥的做法。因而,當部分法官想要在此基礎上降低或調高罰金數額時,案情中必須存在一些超出常理的例外情況,由此形成了兩種判決思路。一部分法官認為,當罪犯判處的拘禁刑較高時,說明其犯罪情節較嚴重,與之相應,罰金刑的數額也應當調高。而另一部分法官認為,拘禁刑和罰金刑屬于互相補充的刑罰。當拘禁刑較高時,就沒有必要再對罪犯判處很高的罰金數額。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決思路使該市判決中罰金數額與刑期之間呈現類似“v”字的關系。同時也說明,雖然該市法官确實将刑期作為确定罰金數額的考量因素,但是在刑期具體如何影響罰金數額這一問題上,互相之間并沒有形成相一緻的共識,罰金數額的判斷呈現正反兩種對立的裁量思維。

三、輕罪治理背景下幫信罪刑罰适用的規範化

(一)

提高緩刑适用率

近年來,随着人權保障的理念深入人心,非監禁刑成為刑罰适用的主流趨勢。幫信罪作為一種社會危害性較低的輕罪,對其減少監禁刑進而擴大緩刑的适用,也是輕罪輕罰、罪罰相當的應由之義。具體而言,擴大緩刑适用,一是要破除長期依賴的重刑思維。二是要建立科學化明确化的緩刑适用标準。

1.破除長期依賴的重刑思維

随着打擊兩卡犯罪活動如火如荼的開展,司法審判中幫信罪的定罪率大幅上升。但是,嚴格入罪并不等于嚴苛量刑。法官不應當将嚴格入罪的思維套用到量刑上,進而對量刑畸重。誠然,幫信罪處于整個犯罪鍊條的初始階段,對誘發後續網絡詐騙等犯罪發揮重要作用。是以,有必要貫徹網絡犯罪領域中“打早打小的政策”,在犯罪萌芽階段就将其犯罪掐斷。然而,對幫信罪的嚴厲打擊應當集中展現在入罪層面,通過入罪遏制借卡行為的高發态勢。但在量刑層面,則要充分考慮犯罪社會危害低、反人格特征弱等特征,對幫信罪罪犯處于輕緩的刑罰,避免刑法制裁對罪犯的過多幹涉。

是以,法官要及時轉換傳統犯罪中重刑主義的思維。不能因循守舊,不加區分的盲目貫徹嚴打政策。正如有學者所言,輕罪時代已經來臨。既然輕罪化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刑法趨勢,那麼既有的刑罰體系、思想觀念就要及時進行調整轉換。法官應當充分了解輕罪中“輕”的特質,認識到幫信罪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的特征,進而破處重刑的慣性審判思維,盡可能考慮對犯罪适用緩刑。

2.建立科學化、明确化的緩刑适用标準

緩刑的适用标準模糊也是法官不敢判處緩刑的緣由之一。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的緩刑适用條件,宣告緩刑應當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具體到幫信罪中,法官認定犯罪情節輕,主要考慮的是罪犯違法所得和銀行卡結算金額。但是,違法所得和結算金額的數值究竟要高到何種标準,才會超過緩刑中“犯罪情節輕”的程度?目前并沒有統一的标準。這點X市的判例樣本中也能展現,例如同樣是200萬的結算金額,有的法官認為金額過大,不屬于犯罪情節輕。但有的法官卻在類似情形下對罪犯适用緩刑。其次,如何準确預測對罪犯适用緩刑,不會對居住的社群造成不良影響?這隻能法官的經驗邏輯和自由心證,但這種未知性的評估同樣也加大了緩刑适用的操作難度。加之,緩刑還會牽涉到罪犯所處社群的其他居民。居民對法官判決的認可度、罪犯二次危害社會的潛在風險等因素都會加重法官适用緩刑的壓力,使得法官在使用緩刑時慎之又慎。最終隻敢對明顯較輕的情節适用緩刑,進而大大壓縮了緩刑的适用空間。

由此可知,建立科學明确化的緩刑适用标準,推進緩刑評估标準的定量化、專門化,對緩刑适用的擴大發揮着重要影響。筆者認為,幫信罪中緩刑适用标準應當着重預防因素,輔之以報應主義。“由于《刑法》對緩刑适用的刑期加以“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已經納入了報應主義的考量,因而緩刑的實質條件應隻考慮預防因素”。幫信罪依法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以對其适用緩刑時就無需再考察報應主義的因素,不考慮支付結算金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展現犯罪情節的因素。轉而,要着重考慮展現預防性的量刑因素,也即罪犯是否主動退賠退贓、是否坦白或自首、是否立功、是否有前科這幾個從寬處罰的情節。然而,從前文X市的判例樣本來看,法官往往對結算金額過分關注,坦白或自首、認罪認罰等從寬量刑情節沒有引起司法裁量的足夠關注。誠然,随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司法實踐的逐漸推進,越來越多的罪犯具備了認罪認罰、自首或坦白的量刑情節。X市153名被告中認罪認罰、自首(坦白)的比例就達到99%以上。但是,認罪認罰的普遍化這并不能否定該量刑情節的重要性,法官更不能以此忽略其對緩刑适用的推動功能。否則,認罪認罰制度就會淪為一紙空文,無法在現實中發揮作用。

總之,應當建構以預防為主,報應為輔的判斷标準,重點關注退賠退贓、坦白或自首、無犯罪前科、認罪認罰等預防型量刑情節,重新發揮預防型量刑情節對緩刑适用的主要推動作用。

(二)

激活罰金的獨立适用功能

根據上述X市的實證分析,法官在确定幫信罪的罰金數額時,主要依據監禁刑刑期的長短。這與目前司法實踐判斷罰金數額的整體趨勢是相一緻的。大陸司法實務部門存在兩種裁量罰金的公式,一為自由刑公式,二為犯罪金額公式。自由刑公式由于更為簡潔,是以在實踐中往往更優先适用。然而,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是否以刑期為标準,而是X市法官雖以刑期作為罰金數額的判斷标準,但其背後的思維邏輯卻是完全對立的。呈現正反兩種完全不同的思維邏輯。按照一般情形看,刑期和罰金數額應該呈現正向比例關系,即自由刑越長,相應的罰金數額也越高。因為罰金數額和自由刑刑期都是對罪犯的社會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的綜合反映。可是,對罪犯判處較高的自由刑後,又并處較高數額的罰金,存在刑罰過重之虞,違背幫信罪輕罪輕罰的要求。或許這也是持對立觀點的法官的考量,是以才在自由刑期越高的情形下,反而調低了罰金數額。但這樣同樣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對刑期和罰金進行負關聯處理,會違背量刑的正常邏輯,即兩者均是對罪犯人身危險性嚴重程度的刑罰展現。由此,從上述任何一種思維路徑似乎都無法盡善盡美,罰金與刑期的關系判斷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困境。

然而,上述思維都是在主刑并處罰金的前提下展開的,而這正是困境産生的症結所在。如果将罰金從附庸主刑的地位中獨立出來,上述的困境就能迎刃而解。肯定罰金的獨立性功能,這意味着擴大單處罰金的适用比例或積極探索罰金易科制度。此時罰金刑的定位轉化為了自由刑的替代手段,從量刑邏輯上看,也就無需再與刑期呈現正向關系。同時,由于罰金刑可以獨立使用,不再需要和主刑綁定适用,對罪犯的刑罰也就變得更為輕緩。是以,激活罰金的獨立适用功能,進退兩難的困境也就得到了化解。

事實上,單處罰金無論從威懾還是預防效果,都具有顯著的優勢性。從威懾效果看,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中,大部分被告人都是受利益驅動,将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出借給他人。而對其适用罰金以剝奪其經濟利益,不讓其在經濟上占便宜,正好精準打擊其追逐利益的痛處。可見,罰金适用的心理威懾最為直接,能夠起到良好的制裁效果,避免罪犯為謀取利益而再次觸犯法律的紅線;從預防的效果看,單處罰金相較于監禁刑,無論從預防成本還是預防效果都具有更明顯的優勢。一方面,從預防的成本看,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小,沒有必要投入更多成本将罪犯關進監獄,允許其進行日常活動并不會對社會秩序造成混亂。另一方面,從預防的效果看,罰金能夠有效防止罪犯重新犯罪,其獨立适用的效果甚至超過自由刑甚至是緩刑。美國的一項實證研究表明,“無論是初犯還是累犯,受到罰金處罰後的再犯率都低于受到緩刑處理的再犯率”。

由此可見,在大陸輕罪治理背景下,激活罰金刑的獨立性功能對于推進幫信罪的刑罰輕緩化、發揮刑罰的特殊預防具有不可或缺的意義。事實上,域外許多國家都重視單處罰金的功能,即使是在意大利這樣立法中規定并科罰金最多的國家,司法中單處罰金的适用量也遠多于并科罰金。反觀大陸,單處罰金在大陸還有很大司法适用空間,實務中必須重視罰金獨立功能的适用。

(三)

明确罰金數額的判斷标準

肯定罰金刑的獨立功能之後,會引出一個新問題。也即,以自由刑為基準的罰金裁量公式,在單處罰金時将無法再适用,此時要如何确定罰金數額的判斷标準呢?筆者主張以違法所得為主,以結算金額為輔,确定罰金刑的判斷标準。“對于經濟犯罪的罰金數額,原則上應當以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數額為确定基準。相較于非法經營數額、洗錢數額等,違法所得數額最能展現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和主觀惡意”。

其一,不宜将結算金額作為确定罰金數額的決定性情節。實務中有相當一部分法官,傾向以結算金額的數量确定幫信罪的罰金數額。例如,在“羅某傳案”中,被告人羅某出于人情關系,出借銀行卡給其表弟,雖然卡上犯罪的流水金額總計3000萬元,但羅某僅獲利400元,且案發後李某主動自首,認罪态度良好,但最終法院卻判處李某罰金數額高達2萬元。

但是,現實中結算金額往往非常高,若以此為依據會造成罰金普遍的過高适用,會加重被告人的負擔。X市的判例樣本資料就顯示,在大部分幫信罪案件中,銀行卡的支付結算金額都遠超于幫信罪司法解釋的第12條所規定的20萬的情節嚴重标準。具體而言,有95%的案件支付結算金額達20萬以上,其中65%的案件結算金額達100萬以上;而在違法所得金額上,大部分被告人卻遠低于司法解釋的1萬元的标準,僅有10%的罪犯違法所得超過了1萬。這種違法所得金額和結算金額兩級差異表明,一方面,普遍較低的違法所得展現了對罪犯判處輕刑罰的要求。如果依據高額的結算金額,對罪犯普遍判處高額的罰金,不利于保障人權。另一方面,高額的結算流水也并不必然表明,幫信罪罪犯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首先,在網絡支付迅捷性、快頻次的當下,支付結算并不難實作。出借的銀行卡一旦被上遊犯罪分子控制,短時間内便能轉入大量流水金額。其次,由于行為人其并不具體參與後續犯罪行為,且對于後續犯罪的具體性質、内容都缺乏認識。可以說,行為人出借之時便脫離了對銀行卡的控制,究竟有多少結算金額轉入卡内并不由其實際掌控。再次,相較于其他共犯而言,幫信罪罪犯與其上遊犯罪缺乏緊密的意思聯絡和互幫互助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多上遊犯罪人在借到銀行卡後就失去聯絡,逃避兌現事先約定的報酬費承諾。可見,很多上遊罪犯并沒有把幫信罪的行為人當做共謀者,而隻是一種利用的工具。此時就不适宜将展現上遊犯罪嚴重程度的結算金額,确定為幫信罪刑罰适用的主要判斷标準。綜上述,科技的加持使得大量金額轉入更為簡便,行為人在其中也難以發揮實際影響,同時,結算金額主要展現也是上遊罪犯的犯罪性。而行為人與之并不存在緊密的意思聯絡。是以,支付結算金額無法準确展現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以其作為罰金數額裁量的主要依據,無法實作刑罰的精準評價。

其二,違法所得相較于結算金額,更能展現罪犯的犯罪情節嚴重性和預防必要性。幫信罪的罪犯很多是低收入群體,且文化水準低,最開始隻是貪圖薄利而出借銀行卡和手機卡。并且大部分罪犯對自身出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強,沒有意識到自身行為會觸及犯罪。罪犯追求的報酬數額普遍較低這一事實,也可以從側面印證這一點。甚至很多案件中,罪犯隻是出于人情順手幫忙,并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例如,謝某宇案中,被告人謝某宇隻是礙于情面不好拒絕,就将銀行卡給新認識的朋友“輝伢子”用于轉賬洗錢,事後也沒有收取到費用。這些事實說明,幫信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很低、反社會人格弱。此時刑罰就沒有必要在對其判處過高金額的刑罰,而應當以較低的違法所得為主要判斷依據,對那些高結算金額低違法所得的案件,也判處較低的罰金數額,進而實作刑罰适用的輕緩化。

四、結語

随着犯罪圈的不斷擴大,如何實作對輕罪的輕緩化處罰,成為目前輕罪治理的重要命題。實踐研究證明,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作為輕罪的代表之一,存在着罰金刑獨立性功能弱、緩刑适用率過低、适用标準不明的等量刑過重的問題,背離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罪罰相當的輕罪治理要求。“輕罪治理是一項複雜性、艱巨性、長期性的系統工程,需要不斷探索、不斷改進”。司法作為輕罪治理系統工程的一個重要環節,需要破除重刑主義思維,擺脫對監禁刑、并處罰金刑的依賴,始終秉持刑罰謙抑主義,進而最大程度釋放司法的善意,尊重和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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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制:張永江

作者:陳伊奮,湘潭大學法學院2023級法律(法學)碩士研究所學生

編輯:陳伊奮

責編:許媛媛

稽核: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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