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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起訴決定書看協助組織賣淫罪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訴情形(上)

作者:李澤民律師

本文作者||鄧向斌律師||廣強律所刑事辯護律師

從不起訴決定書看協助組織賣淫罪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訴情形(上)

前言:

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是對行為人不予追究刑責的認定。對案件不起訴的理由進行歸納總結對于刑事律師辦理具體案件辯護,尋找案件辯點具有重要的啟發作用。

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送出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決定有三種類型,包括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又稱存疑不起訴)。法條依據分别為《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

對組織賣淫罪案件不起訴的研究,可為律師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的有效辯護提供實務參考,對有效刑事辯護具有極為重要的實踐意義。

本文,筆者通過對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不起訴決定書(存疑不起訴)進行系統的整理、歸納,并挑選出典型案例,供讀者參考。

從不起訴決定書看協助組織賣淫罪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訴情形(上)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概念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協助活動、創造條件、提供幫助、排除障礙的行為。

二、什麼是存疑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依據法條規定,存疑不起訴是指當案件證據不足,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應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協助組織賣淫罪存疑不起訴案例

1、認定行為人參與期間該賣淫場所賣淫女人數超過二人以上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基本案情:

T檢一部刑不訴(2020)25号

F某夥同P某(已判)、W某(已判)在X區**大道**号**按摩店多次組織多名賣淫女進行賣淫違法活動。其中F某負責記賬、客人接待、房間安排以及小姐的安排等服務。

不起訴理由:

經檢察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偵查機關認定F某參與期間該賣淫場所賣淫女人數超過二人以上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F某不起訴。

2、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該會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不符合起訴條件。

基本案情:

A檢公訴刑不訴(2020)14号

Y某投資注冊***會所,并由H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該會所養生部組織十餘名賣淫女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務。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Y某、H某決定推出“新”套餐,提供口交等色情服務。W某擔任該會所會計,負責日常統計核對每天的營業收入和開支、發放工資、管理會所财務等相關工作。

不起訴理由:

經檢察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充分證據證明W某明知該會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W某不起訴。

3、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達到犯罪追訴标準,不符合起訴條件。

基本案情:

S檢刑不訴(2020)55号

F某在S市S區X街道X酒店擔任經理,利用其職務便利,向O某收取好處費,為O某、L某等人在X酒店内發放招嫖卡片提供便利,非法獲利共計兩千元。

不起訴理由:

經檢察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達到犯罪追訴标準,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F某不起訴。

4、用于證明行為人在幫助他人使用自己身份資訊辦理公司相關手續前對辦理開設的公司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基本案情:

位于X省X市X區X路“X足浴經營部”,于2018年以S某的名義注冊登記工商營業執照,但該足浴經營部實際掌控人系Q某。Q某于2017年開始經營至今,之前名為“X”會所,但營業執照登記為“X足浴經營部”),該店經營**店内設定的單獨包廂及租用的民房作為從事性交易的固定場所。Q某利用S某身份資訊辦理該店營業執照、銀行賬戶,同時刻制了名為S某的私章和X足浴經營部的公章。

不起訴理由:

經檢察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證據不足。本案用于證明S某在幫助他人使用自己身份資訊辦理公司相關手續前對辦理開設的公司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S某不起訴。

5、行為人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洗浴中心擔任會計,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不參與洗浴中心的管理、入股以及分紅等,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了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镖、打手、管賬人等行為,故其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基本案情:

L檢公訴刑不訴(2018)18号

B市L區X路X洗浴中心提供色情服務,被L區公安機關查獲,L某在中心内任職會計。

不起訴理由:

L某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洗浴中心擔任會計,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不參與洗浴中心的管理、入股以及分紅等,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了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镖、打手、管賬人等行為,故L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經二次退偵,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L某不起訴。

總結:

從上述案例來看,協助組織賣淫罪案件中存疑不起訴主要在于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進而獲得不起訴對結果。

第一個案件,在案證據均無法證明行為人參與期間該賣淫場所賣淫女人數超過二人以上;第二個案件,行為人雖在涉黃會所擔任會計,但在案證據均無法證明其明知該會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而為其提供會計服務;第三個案件,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達到犯罪追訴标準;第四個案件,用于證明行為人在幫助他人使用自己身份資訊辦理公司相關手續前對辦理開設的公司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不足;第五個案件,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镖、打手、管賬人等行為。

是以在實踐中,協助組織賣淫罪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綜合在案證據,參考上述存疑不起訴情形,為當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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