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杭錦後旗警方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作者:掌上巴彥淖爾

2024年6月22日淩晨,杭錦後旗警察局環食藥偵大隊成功破獲了一起在黃河主河道内非法捕撈水産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繳獲漁獲物130餘斤。

杭錦後旗警方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杭錦後旗警方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6月21日晚10時許,杭錦後旗警察局接到線索,稱在黃河主河道内,有一艘漁船正在布網,疑似在禁漁區内非法捕魚。接到線索後,環食藥偵大隊民警立即與旗農牧局漁政部門取得聯系并組織警力趕往現場。到達現場後,發現嫌疑人已将漁網布到黃河主河道内并離開。為不打草驚蛇,民警通過設定觀察哨、深夜蹲守、重點部位摸排布控等方式進行缜密偵查。于次日淩晨4時許,在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鈕某某二人趁着夜深人靜的時候駕駛船隻在黃河主河道1号樁以西、2号樁以東河流域内對布設的排鈎進行收網時,民警駕駛船隻果斷出擊,将正在黃河主河道上非法捕魚的兩名嫌疑人當場抓獲,現場繳獲各類漁獲物重量達130餘斤;繳獲捕漁船1艘、輪胎皮筏1個、插标21個、排鈎3根共計1267米、魚鈎426個、抄網3個、魚餌5斤。經農業部門認定,非法捕撈的魚品種為武昌魚、鲶魚、赤眼鳟魚、鯉魚,使用的漁網為禁用工具,且屬于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後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鈕某某二人對其為謀取私利,在黃河禁漁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撈水産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杭錦後旗警方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杭錦後旗警方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杭錦後旗警方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杭錦後旗警方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杭錦後旗警方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休漁期是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維護生态環境的重要舉措,對保證生物種群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非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需承擔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希望廣大漁民自覺遵守禁漁期規定,切莫因一時貪念觸碰法律紅線。

杭錦後旗警方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法律風險提示(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産品罪】 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從業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護水産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并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産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準許,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内從事捕撈活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内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來源:平安杭錦後旗

編輯:喬鴻 校對:陳龍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