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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被混淆成冷飲、防暑藥品合法嗎?法官這麼說

作者:莒縣釋出

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是不是一回事兒?單獨主張高溫津貼的訴求能否獲得法院支援?要求高溫津貼有時效限制?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每年6月,工資必漲。”深圳市順豐快遞員丁先生拿出手機,打開上個月的工資單,指着明細條,笑稱馬上就會多增一項——300元/月的高溫津貼。

夏至已至,氣溫逐日攀升,勞動者的“高溫權益”話題也随之“熱”了起來。

所謂高溫津貼,是指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機關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然而,實踐中,有的用人機關對高溫作業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高溫津貼進行“冷處理”,不發放,或用清涼飲品、西瓜、防暑藥物等防暑降溫“福利”代替。

高溫津貼,能否用防暑降溫“福利”代替?

“高溫津貼屬于國家明文規定的津補貼項目,而防暑降溫費屬于企業福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争議審判庭法官黃真光建議用人機關嚴格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發放高溫津貼時要在工資條中将該款項的性質予以明确,避免發生糾紛時無法舉證其已向勞動者發放了高溫津貼。

有勞動者不知高溫津貼為何物

“沒有高溫津貼,也沒跟老闆提過。”來自湖南嶽陽的易先生是一名建築工。

當被問及為何不向“包工頭”提出發放高溫津貼要求時,易先生直言,大多數建築勞工都沒有高溫津貼。“我是跟着老鄉出來幹的,給我一人發,就得給所有勞工都發。”

近日,記者在采訪建築勞工、網約配送員等戶外工作者時發現,不少勞動者沒有拿到過高溫津貼,甚至有些對這份“熱權益”仍不知情。以建築勞工為例,在詢問多個建築公司、在建項目工地後,《勞工日報》記者得知,“勞務勞工”大多都沒有領取過高溫津貼。“我們會開展夏送清涼活動,在施工場地送綠豆湯、藿香正氣水等防暑品。”某建築集團華南公司從業人員說。

“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不是一回事。”黃真光介紹,高溫津貼屬于用人機關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津貼,有相應的行政規章予以規範及限制。如用人機關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依法尋求救濟。高溫津貼需要以貨币形式(現金)支付。而防暑降溫費屬于企業福利費的一部分,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無強制性規定。

“二者的發放方式也不同。”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談自成補充說,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而防暑降溫費可以以現金發放,也可以冷飲、防暑用品等實物形式發放,用人機關有自主決定權,但清涼飲料等實物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勞動争議糾紛的訴訟請求是複合型的,是以,勞動者一般都是在與用人機關發生其他勞動争議時才會一并訴請高溫津貼。”黃真光告訴記者,實務中遇到的案子,勞動者幾乎沒有單獨就高溫津貼向用人機關主張權利的。他解釋道,高溫津貼的金額不高,且每年僅有特定的幾個月份才享有;勞動者單獨針對高溫津貼起訴的成本較高。

讨要高溫津貼權益也有“保存期限”

2015年6月9日,胡女士入職深圳某兒童床上用品公司,工作崗位為平車車工。2022年2月28日,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高溫津貼等,胡女士與公司發生勞動争議。

關于高溫津貼部分,胡女士認為,公司應支付2015年~2020年的高溫補貼4500元及2021年的高溫補貼1500元。“公司未舉證證明勞動者工作場所存在降溫裝置及工作場所溫度未超過33℃,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應當依法支付胡女士高溫津貼1500元。

“關于2015年至2020年的高溫補貼請求,因已超過仲裁時效期間,法院并未支援。”談自成說。記者了解到,2021年6月1日起,廣東省規定的高溫津貼标準從每人每月1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高溫津貼屬于普通勞動争議訴求,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黃真光表示。

“證據收集關鍵是看舉證責任屬于勞動者還是用人機關。”談及勞動者關于高溫津貼維權方面的困難,談自成介紹,目前在廣東地區,當用人機關未提供證據證明已支付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高溫津貼,勞動者主張高溫津貼應予以支援。在其他地方,由于沒有明确規定,存在司法機關處理依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情形。

“此種情形下,勞動者主張高溫津貼則存在因舉證不能導緻不予支援的風險。”談自成認為,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工作環境的溫度确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高溫津貼标準,這可能需要專業的溫度測量裝置和記錄;其次,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具體時間段。勞動者平時工作基本不會有溫度測量裝置和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具體時間段記錄。

有無高溫津貼與勞動關系相關

近年來,随着網際網路經濟迅速發展,就業人群中湧現了一大批網約配送員,他們的高溫權益也引起了關注。

2021年6月14日,李先生入職某貨運代理公司,并注冊為某配送平台騎手,次年6月30日離職。去年1月4日,李先生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主張,雙方之間是合作關系。同年4月25日,仲裁委裁決該公司一次性向李先生支付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高溫補貼300元。

庭審時,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機關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高溫津貼訴求能否得到支援的前提。根據在案證據,法院認定,李先生與貨運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關于高溫補貼問題,法院認為,該公司對李先生沒有采取降溫措施,而李先生作為騎手,基本處于戶外工作。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廣州氣溫一直處于33℃以上,該公司應支付其高溫補貼300元。

“針對戶外工作的新就業形态勞動者,高溫津貼維權要點在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若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且屬于戶外作業的,勞動者關于高溫津貼的訴求基本上都能得到支援。”談自成如是說。

來源:北京日報用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