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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相鄰關系糾紛的裁判規則(四)

作者:法家說法
關于相鄰關系糾紛的裁判規則(四)

關于相鄰關系糾紛的裁判規則(四)

33、參考案例:王某訴金州某養殖園區等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用于個人和家庭生活所需是正确區分相鄰污染侵害案件與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關鍵。相鄰不動産權利人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排放污染物對他人造成财産權益損害的,應适用環境污染侵權的相關規定。

【案例文号】:(2019)遼民終983号

34、不動産相鄰一方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得妨礙相鄰另一方的正常采光——韓勇等訴阿不來提、吐魯番市新拓新工貿有限公司相鄰關系案

【裁判要旨】:

不動産相鄰關系一方在自己窗台上擺放物品影響到相鄰另一方采光的,應對其擺放物品的高度作必要的調整和限制,不得影響相鄰另一方的正常采光。

【案例文号】:(2002)吐中法民終字第448号

【案例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35、主張排除妨害應當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闫某1等訴闫某2等排除妨害糾紛案

【裁判要旨】:

房屋承租人私自将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權主張排除妨害,并要求恢複房屋的住宅用途。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房屋承租人已經搬離了房屋,選擇其他地點經營,故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已經排除。有利害關系業主繼續堅持主張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不予支援。

【案例文号】:(2022)津0112民初4376号

36、擅自在居民樓的消防連廊上建造構築物的行為,給相鄰方室内的通風、采光造成了影響,應恢複原狀——王斌與李文晖、趙樹正相鄰通風糾紛案

【裁判要旨】:

相鄰各方,應當和睦相處,遇有沖突,雙方應當充分溝通,互相體諒,并負适度的容忍義務,按照有利生産、友善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但擅自在居民樓的消防連廊上建造構築物的行為,不僅違背鄰裡間和睦相處、互諒互讓的公序良俗,給相鄰方室内的通風、采光造成了影響,甚至已被确定為新增違法建設,法院應判決恢複原狀。

【案例文号】:(2021)蘇03民終330号

37、對于違法建築物可否主張相鄰權——楊某國訴李某蘭相鄰關系案

【案件焦點】:

對于違法建築物可否主張相鄰權?

【裁判要旨】:

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鄰關系是指互相毗鄰的不動産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之間在行使該不動産的所有權、使用權時,因用水通行、采光等行為而互相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友善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本案楊某國按相鄰關系主張權利,李某蘭認為涉案房屋1系違法建築,楊某國不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也不是該房屋的實際占有使用人雙方不存在相鄰關系,但經庭審查明,涉案房屋1雖未辦理房屋産權登記,但楊某國作為該房屋的買受人,基于實際的管理與控制形成了占有的事實狀态其作為涉案房屋1的占有人,有權按相鄰關系主張權利。李某蘭取得涉案房屋2的所有權後,認為上樓通道包含在其房産證内,故将上樓的唯一通道鎖閉導緻楊某國無法通行至涉案房屋1,毗鄰關系的實質是相鄰一方的不動産權利在行使時需要擴張至相鄰他方的不動産上,相鄰他方應當容忍相鄰一方不動産權利在行使方面的擴張,甚至需要提供便利。現該通道雖包含在李某蘭的房産證内,但楊某國作為涉案房屋1的占有人,其基于相鄰關系,請求李某蘭排除其通行妨害,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援。且楊某國購買涉案房屋1在前,李某蘭取得涉案房屋2的所有權在後,于情于理,李某蘭均應當打開共用通道。另李某蘭在拍賣取得涉案房屋2時,拍賣公告是明确告知了拍賣物的疵的,李某蘭明知涉案房屋1的存在,仍購買了涉案房屋2,其應當為楊某國的通行提供便利。對于楊某國購買的涉案房屋1是否屬于違法建築,應由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并且予以處理,本判決并不影響今後有關部門依法對涉案房屋1進行定性或作出處理。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涉房屋1沒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前,楊某國通過買賣的方式取得占有居住案涉房屋1的權利,且李某蘭拍賣時,明知第5層搭建的屋頂花園及第6層搭建的建築物合法性及權屬問題未明确且不在拍賣範圍内。在案涉房屋1沒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并拆除前,李某蘭應當留出通道供楊某國通行,且留出通道并不影響政府職能部門對案涉房屋1是否為違章建築的認定。

【法官釋法】:

一、原告對于不動産基于占有的事實享有占有利益

在我們的生活實踐中,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準許而擅自建立、擴建和改建建築物的情形時有發生。這種建築屬于違法建築,行為人并不能辦理完成相應的不動産産權登記,故行為人不能取得違法建築的所有權。但違法建築占有人的合法利益并非不受法律保護。大陸法律未對占有進行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章“占有”的規定,占有系對于不動産或者動産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占有人在主觀上具有占有的意思,在客觀上形成對物的控制。占有可以是有本權的占有,也可以是無本權的占有,即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态面非權利。法律之是以要保護占有,并不一定為了尋求對真正權利的保護,而是因為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态展現了财産秩序,占有的現狀也構成了一種社會生活秩序,故法律需要維護這種财産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本案中楊某國向建築行為人購買涉案建築物,雖不享有所有權(本權),但由于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也形成了一種占有,對涉案建築享有法律保護的占有利益,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二、原告基于對不動産的占有可以主張相鄰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章對相鄰關系進行了規定,行為人處理自身不動産時,不應以犧牲相鄰方的權益為代價。不動産相鄰權的實質是對不動産相鄰各方行使不動産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不動産相鄰權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它對相鄰各方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延伸和限制是法律所允許的,是有關各方的法定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這裡相鄰權利人,不僅包括不動産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動産的用益物權人和占有人。相鄰權中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這對于獲得便利的一方而言,是對其權利的合理延伸,而對另一方而言,則是對權利的必要限制,是以,應當注意:一是“提供便利”必須以确有必要為前提,如果這種利用不是必須的,權利人經過努力可以自己解決,相鄰關系人可以拒絕向其提供便利:二是主張相鄰權的一方應當選擇給相鄰他方造成損失最小的便利方法,必要時還應對所造成的他人損失予以适當補償。相鄰關系中通行權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在相鄰一方的建築物範圍内曆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權利人不應加以堵塞,以免妨礙相鄰他方的生産、生活。本案中,楊某國是否享有相鄰通行權,應結合雙方房屋修建(占有)時間、通行的目的、通道的曆史狀況及現狀來認定。由于該通道系曆史形成,現為楊某國居住建築物的唯一通道李某蘭應遵循公序良俗原則,為楊某國的通行提供便利。

三、占有人享有相鄰權止于違法建築拆除前

相鄰權是兩個相鄰不動産之間産生的一種權利。相鄰關系依附于不動産不因不動産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變更而變更,但不動産滅失的,相鄰關系也便不複存在。有觀點認為違法建築應由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認定及拆除,當事人以享有違法建築相鄰權為由提起訴訟的,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法院應不予受理。實際上,建築物是否違建與相鄰權被侵是兩個法律問題,分屬不同法律調整。建築物毗鄰各方當事人享有的相鄰權不以建築物合法為前提,在建築物未被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并合法拆除前,其占有建築的事實狀态及居住權應受法律保護,在相鄰權被侵時,占有人仍可主張相應權利,但是該種相鄰權因建築物本身的違法性而受到一定限制,如權利人不能要求對方恢複原狀(替代性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是以,當事人以享有違法建築相鄰權為由提起訴訟屬于民事侵權範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以維護占有人的占有利益。本案中楊某國長期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因對涉案房屋的占有享有一定的合法權益,故在涉案房屋未被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并合法拆除前其居住權及相鄰通行權應受保護。

【案例文号】:(2020)渝02民終2502号

38、居民樓飼養信鴿侵犯相鄰權的認定與處理——傅某1、傅某2訴徐某相鄰關系案

【案件焦點】:

信鴿飼養人養鴿自由與相鄰關系人容忍義務的邊界認定,

【裁判要旨】: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為樓下樓上相鄰關系徐某在其卧室外空調機位處及陽台外搭建鴿舍飼養了十多隻信鴿,影響了傅某1、傅某2的生活安甯,并帶來一定的衛生問題,傅某1、傅某2請求徐某拆除鴿舍及附屬設施,停止在此飼養信鴿以排除對其生活的妨害,并複原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鴿活動是一項有益的群衆體育項目,不僅國内外有此項目比賽,而且對國防通訊、科學研究、地震預測、生态環境等均有實用價值,故徐某在取得相應資質後飼養信鴿不僅無可厚非,而且值得提倡和鼓勵。但其應文明養鴿,尤其是在案涉居民集中聚居的高層住宅樓飼養十幾隻信鴿,更應當注意處理好相鄰關系,避免對鄰居的生活安甯造成不必要的妨礙。而徐某在陽台外搭建的跳籠并不符合重慶市體育局、警察局、規劃局、市政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信鴿管理的通知》中關于在陽台搭建棚不得超越陽台扶手的要求。同時,雖然徐某享有無償利用其卧室外空調機位的權利,但應當符合合理需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徐某在本應安裝空調的位置加裝金屬防護網修建鴿舍以及在陽台外搭建跳籠的行為,導緻其飼養的十幾隻信鴿的叫聲、起飛聲、其清掃該鴿舍産生的噪聲等,對傅某1、傅某2的安甯生活造成了較大影響;且十幾隻信鴿在陽台處掉落的羽毛、糞便以及由此産生的氣味等,亦對傅某1、傅某2的正常生活及衛生環境造成了不利影響,超出了相鄰關系人應當容忍的必要限度,故應當排除妨礙。

【法官釋法】:

據中國信鴿協會介紹,大陸各級信鴿協會注冊會員已逾40萬人。由于信鴿的群居性、需要定時放飛的習性以及發出的叫聲、産生的糞便等往往會對相鄰關系人的日常生活、環境衛生等造成一定影響,導緻相鄰權糾紛時有發生。本案折射出的法律問題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對處理相鄰糾紛案件有一定借鑒作用。

一、相鄰關系中的容忍義務

相鄰關系,是指相鄰近的不動産所有者或者利用者之間,一方所有者或利用者的支配力和另一方所有者自由力産生沖突時,為調和雙方的沖突以平衡兩者的利益,由法律法規直接規範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說所有權劃定了相鄰關系中雙方權利的靜态邊界,那麼容忍義務則劃定了不動産權利人對不動産利用的動态邊界,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權利的實作。相鄰關系實質上是處理相鄰不動産權利人之問提供便利與容忍損害之問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容忍義務是相鄰關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所有權分編中專章規定了相鄰關系,以相鄰關系限制和延伸所有權人對不動産的适用。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一般原則,還是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二條中“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表述,以及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等條文中“不得違反規定”或“不得危及安全”的表述均能夠反映出容忍義務在大陸民法相鄰關系中的核心地位。

容忍義務在相鄰關系處于核心地位是普遍的法律經驗,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權利的限制和延伸均應有一定的限度,在以容忍義務劃定相鄰關系人權利的動态邊界時,應注意控制容忍義務的合理限度。關于評判容忍義務合理限度的标準,學理上主要有實質性損害标準、過錯判斷标準和利益衡量标準三種标準:

(1)實質性損害标準。是指以社會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作為判斷标準,是一種客觀标準,即不考慮主觀因素,僅以某種損害是否屬于一般人所不能忍受的重大損害為标準。如法國的損害的“異常性”标準、德國的“場所行性”理論、日本的“忍受限度”論等。

(2)過錯判斷标準。是從侵權責任的角度出發,認為若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時具有過錯,則相鄰關系人不負有容忍義務。

(3)利益衡量标準。是指在相鄰關系人之問發生利益沖突時,需要通過協調、權衡各種不同利益,以确定需要優先保護哪一種利益,也即德國民法中的“較大利益”原則,也是比例原則的展現。

筆者認為,過錯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以過錯作為相鄰權人容忍義務的限度,顯然忽略了相鄰關系不同于一般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因過錯而對相鄰不動産權利人造成損害,既然屬于侵權行為,則相鄰不動産權利人自無容忍之義務,但采用過錯标準無法涵蓋無過錯而對相鄰不動産權利人造成損害之情形,況且侵權責任也存在無過錯責任。實質性損害标準,雖有利于法律适用統一,但其完全不考慮主觀因素,可能對部分特殊案件不能妥當處理。利益衡量被法學家稱為法律适用的“黃金方法”,但“利益衡量實質是一種價值判斷和選擇的主觀行為”①在個案裁判中容易受法官個人主觀價值判斷的影響,可能會對利益誤解誤判。故此,在實踐中,不應完全割裂上述三種标準,而應注重綜合适用,從不同次元合理界定容忍義務的邊界。

二、是否拆除鴿棚的審查

飼養信鴿糾紛案件中,原告通常要求判決拆除被告為飼養信鴿而搭建的鴿棚。對此,不應一概而論,而應區分不同情況:

(1)鴿棚搭建(含附屬設施)未超出其建築物專有部分。在建築物專有部分搭建鴿棚本身并不影響相鄰權人的正常生活。搭建棚與養信鴿是互相獨立的行為,在鴿棚搭建未超出其建築物專有部分時,原則上對相鄰權人要求拆除鴿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但在鴿棚搭建危及建築物安全,或造成屋頂漏水等損壞相鄰權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決行為人排除妨礙、修理或予以拆除等。

(2)鴿棚搭建超出其建築物專有部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标準》第四章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标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築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除前面提到的重慶市《關于加強信鴿管理的通知》外,上海等地區關于信鴿活動管理的檔案中也明确,鴿令及其附屬設施不得超出建築物外牆。據此,鴿棚搭建超出其建築物專有部分,既違反各地關于鴿棚搭建的規定,也可能因導緻相鄰建築物日照标準降低面妨礙其采光和日照。如果受到影響的相鄰權人起訴侵權停止侵權的,原則上應判決行為人拆除超出建築物專有部分的鴿棚。

本案中,徐某居住在居民樓中間樓層,搭建的鴿棚(用透明塑膠闆封閉的金屬防護網)也在陽台外,且占用了空調機位的位置,既違反了重慶市《關于加強信鴿管理的通知》關于在陽台搭建鴿棚不得超越陽台扶手的規定,也違反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标準》第四章第九條第二款關于日照标準的規定,是以,法院判決其拆除卧室外空調機位處及陽台外搭建的鴿舍及附屬設施,并恢複原狀。

三、禁止或限制飼養信鴿的審查

法無禁止即自由,大陸現行法律并無禁止飼養信鴿的規定。信鴿具有重要的實用價值,在不侵犯相鄰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應當對飼養信鴿行為予以提倡和鼓勵。隻是在相關飼養行為給相鄰關系人造成不利影響時,适當加以限制或禁止其在特定區域飼養,而非直接禁止飼養。但是,現行法中并無關于飼養信鴿的數量标準,法官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相鄰關系的立法本意、民法精神以及社會妥當性等基本原則,在利益權衡的基礎上作出禁止或限制飼養信鴿的判決。具體判斷相鄰權人對飼養信鴿行為的合理容忍限度應當考量如下因素:

(1)飼養信鴿所在小區具體情況,包括居民樓數量、居民樓間距、飼養人所在樓層及居民聚集程度等。

(2)飼養信鴿的數量,以及案涉房屋大小、鴿舍位置等。如有的案件中,行為人将鴿舍搭建在廚房陽台位置,或餐廳窗台位置,相比觀景陽台可能對相鄰關系人造成的不利影響會更大。

(3)飼養的信鴿是否有信鴿協會頒發的足環證,是否按照相關要求定期接種疫苗。

(4)放飛信鴿的時間是否過早或過晚,放飛的次數是否過多,影響相鄰關系人的正常休息,是否加裝隔音設施減少噪聲污染。

(5)飼養人是否對鴿舍定時清掃、消毒,是否采取措施防止信鴿起飛時掉落羽毛或糞便,影響相鄰關系人房屋的正常通風、采光、晾曬等;以及是否安裝抽風系統減少氣味污染。

除此之外,還要審查相鄰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被告是基于何種理由飼養信鴿,是個人興趣愛好還是生存需要(依靠飼養信鴿為生)以及原告的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家庭成員情況(是否有年邁體弱的老人或孕婦、産婦或嬰幼兒等)、居家休息時間等,作為準确判斷個案中合理度容忍義務的重要輔助。最終通過衡量各方利益,回歸以人為本,實作個案實體正義,實作雙方利益最大化。本案中,徐某系在居民集中聚集的高層住宅樓中飼養約20隻信鴿。雖然其信鴿均有足環證,但因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導緻信鴿起飛時掉落的羽毛、糞便以及由此産生的臭味,嚴重影響傅某1、傅某2房屋的通風、采光;同時,徐某未安裝隔音設施,導緻鴿子的叫聲、起飛聲,以及徐某清掃鴿舍的聲音等産生的噪聲,嚴重影響傅某1、傅某2的正常休息。本案綜合考量上述各種因素結合徐某搭建的鴿棚超出其建築物專有部分的事實,僅判決禁止徐某在超出建築物專有部分飼養信鴿,而未禁止徐某繼續在案涉房屋内飼養信鴿,以期在養人的養鴿自由與相鄰關系人的生活安甯之間找到平衡點。

【案例文号】:(2021)渝01民終2808号

本專題完。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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