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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究竟由哪個機關負責查處?本文詳解

作者:政商旁觀者
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究竟由哪個機關負責查處?本文詳解

⇥⇥⇥話題⇤⇤⇤

▶▶▶網友“李四賴的哥哥”稱:在處理其被傷害一案的過程中,掌握了偵查人員存在涉嫌徇私枉法等問題的線索,于是依法将相關線索反映給紀檢監察機關。但是,紀檢監察機關從業人員給出的答複是【這類案件歸檢察院管】,并告知其向市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網友“李四賴的哥哥”按照紀檢監察機關的答複,将相關線索以書信的方式寄給市級人民檢察院。但是,市級的人民檢察院收到相關線索後,以短信的方式回複稱【您反映的xxx(偵查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等相關問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建議您向被控告人員所在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

網友“李四賴的哥哥”問:偵查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究竟歸哪個機關管?

⇥⇥⇥話題延伸⇤⇤⇤

一,如何正确了解“司法從業人員”?

▶▶▶關于網友“李四賴的哥哥”在問題中所稱的“偵查人員”,嚴格來講應該叫做司法從業人員。而這裡所稱的司法從業人員一般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從業人員。

法律法規依據:

《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司法從業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從業人員。

二,人民檢察院是否有權調查“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顯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法規依據1: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内容可以看出,對于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隻是表述為“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而沒有表述成“必須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或“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法規依據2:

最高檢《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從業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案件管轄範圍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從業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偵查: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司法從業人員除外);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司法從業人員除外);

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暴力驗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從業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從業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

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條)。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從業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最高檢釋出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從業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不僅明确了“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還細化了具體14種罪名。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内容可以看出,關于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管轄,雖然都是表述為“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而沒有表述成“必須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或“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但可以明确一點,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是具有管轄權的。

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究竟由哪個機關負責查處?本文詳解

三,紀檢監察機關是否有權調查“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執紀監督和監察調查專責機關,各級監察委員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有權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也有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調查。

無論是《刑法》中所稱的司法從業人員,還是其他國家機關的從業人員,或是其他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都是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有權進行監察調查。

法律法規依據:

《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A錢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上司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将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機關提出監察建議。

根據《監察法》第十一條的第(二)項的表述來看,監察機關有權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調查。是以,司法從業人員作為公職人員,其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是有權利直接進行調查的。

⇥⇥⇥話題解答⇤⇤⇤

關于網友“李四賴哥哥”提出的問題,本人的觀點是“發現司法機關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應該先将相關線索反映給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該先接受相關線索,然後再決定是自行進行監察調查,還是根據案件查辦的需要移送給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偵查,這是最正确的程式。

法律法規依據: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顯示,監察機關發現依法由其他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總之,檢舉控告人帶着線索來了,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不能無視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線索,更不應該推诿給其他機關。

是以,網友“李四賴哥哥”有權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接受其提出的檢舉控告。

⇥⇥⇥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檢察機關有權對“司法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14種職務犯罪”直接立案偵查的線索來源僅局限于“在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中發現的”,而沒有明确的說明來源于其他方面的舉報。

而紀檢監察機關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公職人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舉報線索。且相關法律法規也非常明确的賦予了紀檢監察機關有直接對司法從業人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直接進行監察調查的權利。

法律法規依據:

國家監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 )》顯示,監察機關負責調查涉嫌A錢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财等職務犯罪案件,其中包括自然人犯罪和機關犯罪。

對于司法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有權管轄。涉嫌上述犯罪的司法從業人員如不涉嫌A錢賄賂等監察機關管轄的其他職務犯罪,一般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必要時監察機關也可以立案調查。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後應當及時通報對方。司法從業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虐待被監管人、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監察機關管轄。

根據上述《意見》内容可以看出,對于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紀檢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有管轄權。

再結合其他法律法規來看,檢察機關更适合管轄“在訴訟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問題”,而紀檢監察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對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管轄權。

司法從業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究竟由哪個機關負責查處?本文詳解

⇥⇥⇥結語⇤⇤⇤

對公職人員的檢舉控告要非常謹慎,一定要有準确的、有價值的線索才行。不能僅憑懷疑、猜測、感覺不正常、道聽途說的線索就提出檢舉控告,更不能虛構事實,用編造線索提出檢舉控告。

誣告是違法的,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要坐牢的。錯告和舉報不實雖然不屬于犯罪行為,但是也會被批評教育,又何必呢?

注:為了保護網友隐私,和確定本文沒有任何針對性,本文中所稱的“網友李四賴的哥哥”是虛構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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