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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女學生被抓!警方最新披露!

作者:沈陽網

6月26日是第37個國際禁毒日,近日,多起在校學生因毒品而落網的案件被披露。01

女子應聘境外公司翻譯

竟遇販毒團夥招人走私毒品

今年年初,廣州市警察局110報警服務台接到洪女士的求助電話,稱其女兒赴境外從事翻譯工作,懷疑被騙無法回國。在民警的安撫下,洪女士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原來,一個月前,其女兒小露(化名)在一交流翻譯微信群發現一則境外公司招聘廣告,求職者隻需持有護照并具備簡單英語溝通能力,就可以獲得帶薪遊玩的機會,不但機票食宿全包,到達指定目的地後,公司還将提供200美元供旅遊,随後為公司攜帶某款緊缺零件回國,就可以獲得2000元人民币報酬。

面對誘人的條件,小露聯系了資訊釋出人,随即被拉入一“預備工作群”。在那裡,她結識了同為求職者的在校學生阿美(化名)。

按照公司釋出的行程安排,涉世未深的兩名女子來到香港與另一女子菲菲會合後,一起搭乘長途國際航班到了國外,輾轉到達一偏僻民宿。接下來的兩天,菲菲對于兩人的工作安排避而不談,說到公司情況也是閃爍其詞。小露想起國内禁毒宣傳視訊的提示,懷疑自己可能被犯罪分子騙往國外走私毒品,就撥通了家人的電話。

民警初步調查,認為該事件确有境外販毒團夥在國内招募人員走私毒品的嫌疑,立即介入并與我駐當地大使館取得聯系。在打通電話的當天,小露和阿美趁監管人不備,一起乘坐三輪車前往與家人約定的接應點。但此時,阿美卻臨時改變了主意,不願回國。而小露在我駐當地大使館的幫助下,順利回到了國内家中。

得知阿美還滞留在外,民警通過其家人和老師進行勸返,明确告知法律風險,要求其盡快回國并不得攜帶除自身行李外的其他物品,阿美也答應盡快回國。可聽到菲菲等人的遊說,她又猶豫了,認為可能确如對方所說是民警、家人“想多了”。

繳獲毒品 嫌疑人全數落網

最終,她接過公司安排的行李箱,踏上了歸國的行程。辦案人員在香港國際機場發現阿美,并在其随身行李箱内,繳獲藏有4公斤可卡因的金屬軸承。

在校女學生被抓!警方最新披露!

初步查明,該境外走私團夥通過境内代理人釋出招聘資訊,安排求職者出境和接收毒品。而菲菲就是此次走私活動的“監工”,負責監視求職者的日常起居。目前,境内活動的嫌疑人已全數落網。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尤其是在校學生、翻譯人員,面對“快速緻富”“包吃包住”“帶薪旅遊”之類的資訊,要保持警惕,莫因輕信而淪為人體藏毒、箱包帶毒的“工具”。更不要輕信赴境外高薪務工的資訊,此類資訊可能會誘導你前往某些國家,被迫從事電信詐騙、網絡賭博、賣淫甚至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02

在校大學生販賣

含毒品電子煙锒铛入獄

電子煙因富含科技感受到不少年輕人青睐,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将目标瞄準電子煙,在電子煙中暗藏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用“加料”電子煙毒害年輕人,讓吸食者欲罷不能……

近日,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披露了一起涉大學生販毒案件,

該大學生就因

販賣含毒品電子煙被判刑。

2023年10月31日19時,梁某以人民币600元的價格向在校大學生黃某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2個。同日23時許,黃某又以人民币600元的價格向陳某(另案處理)販賣上述電子煙彈1個。

次日,陳某在某酒店房間内将上述電子煙彈1個(淨重1.08克,經檢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含量為13.0%)交給黎某後被查獲。

2023年11月,黃某、梁某先後被民警抓獲,民警在梁某居住地查獲電子煙彈殼15個等物品。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梁某、黃某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并處罰金,

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桂慧豔指出,近年來,新型毒品犯罪逐漸攀升,尤其是含有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的電子煙讓不少追求新潮時尚的年輕一族誤入歧途。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在校大學生雖已是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但心理成熟度不高、三觀尚未成熟,經濟上不獨立,自制力較差,社會經驗淺薄,容易受到引誘走上犯罪道路。

年輕一代尤其是在校大學生在日常交友過程中應自覺提高防毒、拒毒的意識,切不可為一時新鮮,輕易嘗試他人提供的電子煙,更不可為牟利而販賣含有毒品成分的電子煙。

03

從境外網購“神仙水”

大學生因走私毒品罪獲刑

6月22日,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

通過微信公衆号披露了

一起“大學生劉某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劉某某系江夏區某大學在校學生,2022年4月,其通過網際網路添加龍某某微信,通過支付寶向其支付人民币980元購買γ-羟基丁酸液體1瓶,淨重15.49克。龍某某遂聯系境外賣家,通過郵政速遞的方式将γ-羟基丁酸液體僞造外包裝後自馬來西亞郵寄給被告人劉某某。2022年5月,上述郵件入境時被海關查獲。劉某某在大學行政樓被公安人員抓獲。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所購液體屬于違禁品,且從境外發貨的情況下,仍提供境内收貨位址進行購買,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走私毒品γ-羟基丁酸15.49克,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

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千萬不要因好奇而購買、嘗試毒品

γ-羟基丁酸屬于大陸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是合成毒品,服用會導緻人暫時性記憶喪失或昏迷,嚴重時會導緻中毒甚至死亡,俗稱神仙水、聽話水、迷奸水,在大陸受到嚴格管控。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國家規定管制的、沒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一般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