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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劇丨看《新生》内外勾結做“老鼠倉”将面臨怎樣的刑罰?

作者: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6月29日消息(總台中國之聲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報道,很多在證券、期貨市場博弈的人,總是想方設法從各種管道擷取非公開資訊、内幕資訊,相關從業人員有意無意透露相關資訊,内外勾結暗箱操作,是種什麼行為?對廣大投資者,對證券、期貨市場有什麼影響?非從業人員提供賬戶做“老鼠倉”,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總台中國之聲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法官,我們一起《法眼看劇》。

法眼看劇丨看《新生》内外勾結做“老鼠倉”将面臨怎樣的刑罰?

朋友交好,“老鼠倉”能否瞞天過海?

電視劇《新生》中,費可在飛機上與程浩相識後,兩人成了親密無間的好友。程浩作為基金公司副總,賬戶受到嚴格監管,于是打起了費可賬戶的主意……

【劇情回顧】

費可:用我的賬戶開“老鼠倉”?

程浩:咱們非親非故,監管查不到你頭上。

【看劇有疑】

劇中,基金公司副總程浩,有擷取非公開資訊的職務便利,但也有法定的職業義務。他提出以好友費可的賬戶開所謂的“老鼠倉”,什麼是“老鼠倉”?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法眼看劇丨看《新生》内外勾結做“老鼠倉”将面臨怎樣的刑罰?

【法官釋法】

劇中人費可,天資聰穎,憑借敏銳的觀察力和卓越的口才,在金融行業逐漸嶄露頭角。不論是程浩口中所說費可對他的誘惑,還是程浩本身的貪欲作祟,他們利用費可的賬戶建“老鼠倉”是事實。北京延慶法院法官趙煥春指出,“老鼠倉”行為隐蔽,屬于目前大陸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中多發的違法犯罪行為。

趙煥春: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擷取非公開資訊後,利用金融機構的巨額資金作後盾,在用客戶資金買入證券、期貨等金融産品前,以自己名義,或假借他人名義,或者告知其親屬、朋友,先行低價買入證券、期貨等金融産品,低位建倉,然後用客戶資金拉升到高位後,自己率先賣出。這就是人們所說的“老鼠倉”,是現在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中較為常見的違法犯罪活動。

法眼看劇丨看《新生》内外勾結做“老鼠倉”将面臨怎樣的刑罰?

北京延慶法院法官助理計甯指出,“老鼠倉”嚴重損害客戶投資者或處于資訊弱勢的散戶利益,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将構成犯罪。

計甯:根據刑法規定,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擷取的内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這為依法懲治“老鼠倉”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眼看劇丨看《新生》内外勾結做“老鼠倉”将面臨怎樣的刑罰?

共同犯罪,非金融機構人員能否逃脫制裁?

【劇情回顧】

費可:算了吧,哥,要是被查到了,咱們倆都得坐牢。

程浩:隻要你不說,我不說,不可能查出來。而且,用我的錢去打,掙到的錢都轉到你名下的賬戶,你有什麼可怕的?

法眼看劇丨看《新生》内外勾結做“老鼠倉”将面臨怎樣的刑罰?

【法官釋法】

劇中,面對所謂的受騙對象,費可總是“欲擒故縱”,先拒絕,再答應。他明知實施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是要坐牢的,但仍配合程浩完成相關的交易,法官表示,費可雖然不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但是難逃法律制裁。

趙煥春:劇中人費可與程浩構成共同犯罪,這種情況是不要求行為人有特定身份的,費可幫助程浩新開賬戶并進行交易,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實施共同犯罪行為,也要面臨刑事處罰。

劇中,程浩讓費可通過費可的賬戶進行交易,實踐中,行為人也多在擷取未公開資訊後,“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交易,被有關部門詢問、約談、調查時,又不承認。

計甯:這類犯罪中的“内鬼”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背景,熟悉資本市場運作規則和資訊技術,慣于利用規則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内鬼”對交易人“明示、暗示”相關交易活動,哪怕雙方均否認,但在案證據足以認定犯罪事實的,即使雙方均拒不交代,也應當定罪處罰。

法眼看劇丨看《新生》内外勾結做“老鼠倉”将面臨怎樣的刑罰?

“老鼠”偷油,偷到偷不到都要追責?

【劇情回顧】

費可:你是拿客戶的錢操作,股民是拿閑錢操作,我剛跨行,還沒站住腳,底子薄,還沒啥存款,我也不能以命相搏啊。

程浩:我要是你呀,要是能從金融公司高層嘴裡得到那麼重要的消息,而且賬戶不被監管,我就死命往裡砸!

法眼看劇丨看《新生》内外勾結做“老鼠倉”将面臨怎樣的刑罰?

【看劇有疑】

劇中,程浩堅信“老鼠倉”一定能夠賺錢,實踐中真是這樣嗎?賺錢被查後,所獲利益要如何處理?未能通過“老鼠倉”獲益的行為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釋法】

依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劇中,程浩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法官趙煥春強調,即使“老鼠沒偷到油”,甚至虧本兒了,也依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趙煥春:相關司法解釋根據“老鼠倉”刑事犯罪實際,将違法所得數額100萬以上作為“入罪門檻”,但這并非唯一的入罪标準,如“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等情形也是可以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法眼看劇丨看《新生》内外勾結做“老鼠倉”将面臨怎樣的刑罰?

【法眼提示】

本期法眼提示,“老鼠倉”行為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論是否通過“老鼠倉”獲得利益,都可能觸犯刑法規定,幫助他人建“老鼠倉”同樣會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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