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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為鑒,親筆信放棄征收補償,事後還能主張嗎?

作者:仁心法侃
以案為鑒,親筆信放棄征收補償,事後還能主張嗎?

您判一下,這封信是否表明着放棄征收補償,不參與征收安置配置設定?

91年的信中表述:“從來沒有想到以後回到泰興路(即系争房屋)定居”,“我想到每年回家住一個月,對你們是個幹擾,是以就是想在上海安個家,到時最多回家看看媽媽,也不用常住在泰興路”,“我再三聲明,我是絕不會來同你争奪房子的,這個請你放心”,“若是真的能調回上海,我們絕不會住到泰興路的”

後來,小青戶口遷入系争房屋,房租也是由小黃、小青承擔。

您認為,小青這封信會讓她無權分割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嗎?

如果您以前一直關注我們的案例分享,應該會有正确答案。先來複習一下先前分享案例(2020)滬02民終2770号,該案有這樣的核心争議焦點,離婚前發郵件表示淨身出戶,還能争取房産份額嗎?

法院認為,關于小帥提及的小美發出的含有“淨身出戶”字句之電子郵件,系小美在與小帥離婚前發送,且從郵件上、下文來看,也難以得出小美放棄系争房屋産權的明确意思表示。

回歸本案,其實答案不難得出,

小青依然有權分割征收安置利益,因為小青沒有明确放棄征收安置利益的意思表示或合意。

我是Young阿仁律師,一個隻講真話,隻用法院官網可查案例真實案例解答的律師。以案為鑒,可以知勝敗,以他人為鏡,可以明得失。(2019)滬02民終12110号判決法院認為,

小赤、小紅、小橙上訴提出小黃母親小青在親筆信件中代表全家(包括小黃)向小赤多次承諾放棄對系争房屋的居住權等相關利益。經查,小青放棄系争房屋居住權的依據不足,上述信件不能充分證明小青明确放棄系争房屋動遷利益,故小黃符合同住人條件,應當獲得征收補償利益。

以案為鑒,親筆信放棄征收補償,事後還能主張嗎?
以案為鑒,親筆信放棄征收補償,事後還能主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