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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拆決定不可訴?京康魏玉春律師:并非如此!

作者:史西甯主任律師

2015年,陳一大學畢業便回鄉創業,結識了同村創業很是成功的沈平。沈平于2013年因投資興建生态農場,與村裡部分村民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書》,租賃部分村民的退耕地。陳一便與沈平簽訂《養殖場租賃合同》,承租了沈平的養殖場,租期是22年,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權,投入大量資金和裝置搭建棚舍等利用流轉土地從事牛羊養殖、牧草種植與加工等生産經營。

2021年4月,陳一向村委會交納了二年的管理費6000元,成立了一個農場,在租賃的土地上種植牧草和牧草加工等經營活動。2021年12月,還曾獲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的“十佳創業展示項目”獎。

責令限拆決定不可訴?京康魏玉春律師:并非如此!

眼見發展得越來越好,陳一滿是信心,不想天不遂人願。2023年8月初,鎮政府作出《關于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和相關設施的決定書》,稱陳一未經任何組織準許擅自在案涉地塊建設棚舍等建築物違反規定,要求他限期自行拆除該建(構)築物、恢複土地原狀,逾期将依法強制拆除,由此産生的一切後果由其承擔。

多年的辛苦努力,卻一朝變數,陳一心裡非常不甘,他多番打聽,找到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甯主任律師團隊的魏玉春律師尋求幫助。

京康律師風采

聽罷陳一的情況,魏律師心裡已然明了,類似案件魏律師也代理了好多起,經過溝通,便一紙訴狀将鎮政府告上法院。

訴訟過程中,鎮政府辯稱,《關于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和相關設施的決定書》屬于通知性質,是程式性的告知行為,并不是對該違法建築的最終處罰,對原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産生實際影響,不屬于可訴訟的行政行為。而且,原告未經任何組織準許擅自占用土地建設棚舍等建築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責令限拆決定不可訴?京康魏玉春律師:并非如此!

魏律師指出,被告鎮政府認為原告陳一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并據此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案涉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并非被告所辯稱的屬于程式性告知行為,而是屬于行政處罰,是可訴的行政行為。被告鎮政府認為陳一未經準許擅自占用土地搭建棚舍等建築物并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其向法庭送出了案涉建築物照片4張,該照片僅能展現建築物的現狀情況,除此之外,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其立案後進行調查的相關材料,被告僅以四張照片即認定原告存在未經準許擅自占用土地搭建棚舍等建築物的違法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本案被告在立案後徑直作出處罰決定,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式。

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采納了魏律師的代理意見,撤銷被告鎮政府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關于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和相關設施的決定書》。(除代理律師外,文中其他人物均為化名)

責令限拆決定不可訴?京康魏玉春律師:并非如此!

史主任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是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