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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救援規程

作者:律師為你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 16 号

《礦山救援規程》已經2024年4月15日應急管理部第1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王祥喜    

2024年4月28日   

礦 山 救 援 規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山救援隊伍

  第一節 組織與任務

  第二節 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救援裝備與設施

第四章 救援教育訓練與訓練

第五章 礦山救援一般規定

  第一節 先期處置

  第二節 聞警出動、到達現場和傳回駐地

  第三節 救援指揮

  第四節 救援保障

  第五節 災區行動基本要求

  第六節 災區探察

  第七節 救援記錄和總結報告

第六章 救援方法和行動原則

  第一節 礦井火災事故救援

  第二節 瓦斯、礦塵爆炸事故救援

  第三節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救援

  第四節 礦井透水事故救援

  第五節 冒頂片幫、沖擊地壓事故救援

  第六節 礦井提升運輸事故救援

  第七節 淤泥、黏土、礦渣、流砂潰決事故救援

  第八節 炮煙中毒窒息、炸藥爆炸和矸石山事故救援

  第九節 露天礦坍塌、排土場滑坡和尾礦庫潰壩事故救援

第七章 現場急救

第八章 預防性安全檢查和安全技術工作

  第一節 預防性安全檢查

  第二節 安全技術工作

第九章 經費和職業保障

第十章 附  則

附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快速、安全、有效處置礦山生産安全事故,保護礦山從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煤礦安全生産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從事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及尾礦庫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以下統稱礦山救援工作),适用本規程。

第三條 礦山救援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貫徹科學施救原則,全力以赴搶救遇險人員,確定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範次生災害事故,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第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值守、資訊報告、應急響應、現場處置、應急投入等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儲備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其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的礦山救援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礦山救援隊(礦山救護隊,下同)是處置礦山生産安全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所有礦山都應當有礦山救援隊為其服務。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規模較小、不具備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條件的,應當建立兼職礦山救援隊,并與鄰近的專職礦山救援隊簽訂應急救援協定。專職礦山救援隊至服務礦山的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的礦山救援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礦山企業應當及時将本機關礦山救援隊的建立、變更、撤銷和駐地、服務範圍、主要裝備、人員編制、主要負責人、接警電話等基本情況報送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第七條 礦山企業應當與為其服務的礦山救援隊建立應急通信聯系。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及尾礦庫企業應當分别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向礦山救援隊提供必要、真實、準确的圖紙資料和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礦山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全力做好礦山救援及相關工作,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九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堅持“加強準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原則;在接到服務礦山企業的救援通知或者有關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救援指令後,應當立即參加事故災害應急救援。

第二章 礦山救援隊伍

第一節 組織與任務

第十條 專職礦山救援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礦山的數量、分布、生産規模、災害程度等情況和礦山救援工作需要,設立大隊或者獨立中隊;

(二)大隊和獨立中隊下設辦公、戰訓、裝備、後勤等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和從業人員;

(三)大隊由不少于2個中隊組成,設大隊長1人、副大隊長不少于2人、總工程師1人、副總工程師不少于1人;

(四)獨立中隊和大隊所屬中隊由不少于3個小隊組成,設中隊長1人、副中隊長不少于2人、技術員不少于1人,以及救援車輛駕駛、儀器維修和氧氣充填人員;

(五)小隊由不少于9人組成,設正、副小隊長各1人,是執行礦山救援工作任務的最小集體。

第十一條 專職礦山救援隊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礦山救援工作業務,具有相應的礦山專業知識;

(二)大隊指揮員由在中隊指揮員崗位工作不少于3年或者從事礦山生産、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的人員擔任,中隊指揮員由從事礦山救援工作或者礦山生産、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員擔任,小隊指揮員由從事礦山救援工作不少于2年的人員擔任;

(三)大隊指揮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中隊指揮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小隊指揮員和隊員年齡一般不超過45歲;根據工作需要,允許保留少數(不超過應急救援人員總數的1/3)身體健康、有技術專長、救援經驗豐富的超齡人員,超齡年限不大于5歲;

(四)新招收的隊員應當具有高中(中專、中技、中職)以上教育程度,具備相應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年齡一般不超過30歲。

第十二條 專職礦山救援隊的主要任務是:

(一)搶救事故災害遇險人員;

(二)處置礦山生産安全事故及災害;

(三)參加排放瓦斯、啟封火區、反風演習、井巷揭煤等需要佩用氧氣呼吸器作業的安全技術工作;

(四)做好服務礦山企業預防性安全檢查,參與消除事故隐患工作;

(五)協助礦山企業做好從業人員自救互救和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參與服務礦山企業應急救援演練;

(六)承擔兼職礦山救援隊的業務指導工作;

(七)根據需要和有關部門的救援指令,參與其他事故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 兼職礦山救援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礦山生産規模、自然條件和災害情況确定隊伍規模,一般不少于2個小隊,每個小隊不少于9人;

(二)應急救援人員主要由礦山生産一線班組長、業務骨幹、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兼職擔任;

(三)設正、副隊長和裝備儀器管理人員,確定救援裝備處于完好和備用狀态;

(四)隊伍直屬礦長上司,業務上接受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和專職礦山救援隊的指導。

第十四條 兼職礦山救援隊的主要任務是:

(一)參與礦山生産安全事故初期控制和處置,救助遇險人員;

(二)協助專職礦山救援隊參與礦山救援工作;

(三)協助專職礦山救援隊參與礦山預防性安全檢查和安全技術工作;

(四)參與礦山從業人員自救互救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參加礦山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五條 礦山救援隊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熱愛礦山救援事業,全心全意為礦山安全生産服務;

(二)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産和應急救援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

(三)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和救援專業技能訓練,适應礦山救援工作需要;

(四)熟練掌握裝備儀器操作技能,做好裝備儀器的維護保養,保持裝備完好;

(五)按照規定參加應急值班,堅守崗位,随時做好救援出動準備;

(六)服從指令,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完成礦山救援等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節 建設與管理

第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加強标準化建設。标準化建設的主要内容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裝備與設施、教育訓練與訓練、業務工作、救援準備、技術操作、現場急救、綜合體質、隊列操練、綜合管理等。

第十七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按照有關标準和規定使用和管理隊徽、隊旗,統一規範着裝并佩戴标志辨別;加強思想政治、職業作風和救援文化建設,強化救援理念、職責和使命教育,遵守禮節禮儀,嚴肅隊容風紀;服從指令、聽從指揮,保持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十八條 專職礦山救援隊的日常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确全員崗位職責;

(二)建立交接班、學習教育訓練、訓練演練、救援總結講評、裝備管理、内務管理、檔案管理、會議、考勤和評比檢查等工作制度;

(三)設定組織機構牌闆、隊伍部署與服務區域礦山分布圖、值班日程表、接警記錄牌闆和評比檢查牌闆,值班室配置錄音電話、報警裝置、時鐘、接警和交接班記錄簿;

(四)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計劃,建立工作日志和接警資訊、交接班、事故救援、裝備設施維護保養、學習與總結講評、教育訓練與訓練、預防性安全檢查、安全技術工作等工作記錄;

(五)儲存人員資訊、技術資料、救援報告、工作總結、檔案資料、會議材料等檔案資料;

(六)針對服務礦山企業的分布、災害特點及可能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類型等情況,制定救援行動預案,并與服務礦山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七)營造功能齊備、利于應急、秩序井然、衛生整潔并具有濃厚應急救援職業文化氛圍的駐地環境;

(八)集體宿舍保持整潔,不亂放雜物、無亂貼亂畫,室内物品擺放整齊,牆壁懸挂物品一條線,床上卧具疊放整齊一條線,保持窗明壁淨;

(九)應急救援人員做到着裝規範、配套、整潔,遵守作息時間和考勤制度,舉止端正、精神飽滿、語言文明,常洗澡、常理發、常換衣服,患病應當早報告、早治療。

兼職礦山救援隊的日常管理可以結合礦山企業實際,參照本條上述内容執行。

第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大隊、中隊至少各由1名指揮員在崗帶班。應急值班以小隊為機關,各小隊按計劃輪流擔任值班小隊和待機小隊,值班和待機小隊的救援裝備應當置于礦山救援車上或者便于快速取用的地點,保持應急準備狀态。

第二十條 礦山救援隊執行礦山救援任務、參加安全技術工作和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時,應當穿戴礦山救援防護服裝,佩帶并按規定佩用氧氣呼吸器,攜帶相關裝備、儀器和用品。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調動專職礦山救援隊、救援裝備物資和救援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活動。

第三章 救援裝備與設施

第二十二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配備處置礦山生産安全事故的基本裝備(見附錄1至附錄5),并根據救援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其他必要的救援裝備,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裝備。

第二十三條 礦山救援隊值班車輛應當放置值班小隊和小隊人員的基本裝備。

第二十四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根據服務礦山企業實際情況和可能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明确列出處置各類事故需要攜帶的救援裝備;需要攜帶其他裝備赴現場的,由帶隊指揮員根據事故具體情況确定。

第二十五條 救援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滿足礦山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各種儀器儀表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檢定或者校準。

第二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定期檢查在用和庫存救援裝備的狀況及數量,做到賬、物、卡“三相符”,并及時進行報廢、更新和備品備件補充。

第二十七條 專職礦山救援隊應當建有接警值班室、值班休息室、辦公室、會議室、學習室、電教室、裝備室、修理室、氧氣充填室、氣體分析化驗室、裝備器材庫、車庫、演習訓練場所及設施、體能訓練場所及設施、宿舍、浴室、食堂等。

兼職礦山救援隊應當設定接警值班室、學習室、裝備室、修理室、裝備器材庫、氧氣充填室和訓練設施等。

第二十八條 氧氣充填室及室内物品和相關操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氧氣充填室的建設符合安全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室内使用防爆設施,保持通風良好,嚴禁煙火,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氧氣充填泵由教育訓練合格的充填工按照規程進行操作;

(三)氧氣充填泵在20兆帕壓力時,不漏油、不漏氣、不漏水、無雜音;

(四)氧氣瓶實瓶和空瓶分别存放,标明充填日期,挂牌管理,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五)定期檢查氧氣瓶,存放氧氣瓶時輕拿輕放,距暖氣片或者高溫點的距離在2米以上;

(六)新購進或者經水壓試驗後的氧氣瓶,充填前進行2次充、放氧氣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使用氧氣瓶、氧氣和氫氧化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氧氣符合醫用标準;

(二)氫氧化鈣每季度化驗1次,二氧化碳吸收率不得低于33%,水分在16%至20%之間,粉塵率不大于3%,使用過的氫氧化鈣不得重複使用;

(三)氧氣呼吸器内的氫氧化鈣,超過3個月的必須更換,否則不得使用;

(四)使用的氧氣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标準,每3年進行除鏽(垢)清洗和水壓試驗,達不到标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氣體分析化驗室應當能夠分析化驗礦井空氣和災變氣體中的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丙烷、乙烯、乙炔、氫氣、二氧化硫、硫化氫和氮氧化物等成分,保持室内整潔,溫度在15至23攝氏度之間,嚴禁使用明火。氣體分析化驗儀器裝置不得陽光曝曬,保持備品數量充足。

化驗員應當及時對送檢氣樣進行分析化驗,填寫化驗單并簽字,經技術負責人稽核後送出送樣機關,化驗單存根儲存期限不低于2年。

第三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的救援裝備、車輛和設施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保持完好和備用狀态。救援裝備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車輛應當專車專用。

第四章 救援教育訓練與訓練

第三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教育訓練,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自救互救、安全避險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礦山救援隊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接受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教育訓練,經教育訓練合格後方可參加礦山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礦山救援隊應急救援人員的教育訓練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隊指揮員及戰訓等管理機構負責人、中隊正職指揮員及技術員的崗位教育訓練不少于30天(144學時),每兩年至少複訓一次,每次不少于14天(60學時);

(二)副中隊長,獨立中隊戰訓等管理機構負責人,正、副小隊長的崗位教育訓練不少于45天(180學時),每兩年至少複訓一次,每次不少于14天(60學時);

(三)專職礦山救援隊隊員、戰訓等管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崗位教育訓練不少于90天(372學時),編隊實習90天,每年至少複訓一次,每次不少于14天(60學時);

(四)兼職礦山救援隊應急救援人員的崗位教育訓練不少于45天(180學時),每年至少複訓一次,每次不少于14天(60學時)。

第三十四條 礦山救援教育訓練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礦山安全生産與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标準和有關檔案;

(二)礦山救援隊伍的組織與管理;

(三)礦井通風安全基礎理論與災變通風技術;

(四)應急救援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心理素質;

(五)礦山救援裝備、儀器的使用與管理;

(六)礦山生産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技術和方法;

(七)礦山生産安全事故及災害遇險人員的現場急救、自救互救、應急避險、自我防護、心理疏導;

(八)礦山企業預防性安全檢查、安全技術工作、隐患排查與治理和應急救援預案編制;

(九)典型事故災害應急救援案例研究分析;

(十)應急管理與應急救援其他相關内容。

第三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服務礦山企業的礦山救援隊應當參加演練。演練計劃、方案、記錄和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儲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按計劃組織開展日常訓練。訓練應當包括綜合體能、隊列操練、心理素質、災區環境适應性、救援專業技能、救援裝備和儀器操作、現場急救、應急救援演練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條 礦山救援大隊、獨立中隊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綜合性應急救援演練,内容包括應急響應、救援指揮、災區探察、救援方案制定與實施、協同關聯和突發情況應對等;中隊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應急救援演練和高溫濃煙訓練,内容包括聞警出動、救援準備、災區探察、事故處置、搶救遇險人員和高溫濃煙環境作業等;小隊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佩用氧氣呼吸器的單項訓練,每次訓練時間不少于3小時;兼職礦山救援隊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礦山生産安全事故先期處置和遇險人員救助演練,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佩用氧氣呼吸器的訓練,時間不少于3小時。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産應急救援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舉辦礦山救援技術競賽。鼓勵礦山救援隊參加國際礦山救援技術交流活動。

第五章 礦山救援一般規定

第一節 先期處置

第三十九條 礦山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涉險區域人員應當視現場情況,在安全條件下積極搶救人員和控制災情,并立即上報;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井下涉險人員在撤離時應當根據需要使用自救器,在撤離受阻的情況下緊急避險待救。礦山企業帶班上司和涉險區域的區、隊、班組長等應當組織人員搶救、撤離和避險。

第四十條 礦山值班排程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知涉險區域人員撤離險區,報告礦山企業負責人,通知礦山救援隊、醫療急救機構和本企業有關人員等到現場救援。礦山企業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第二節 聞警出動、到達現場和傳回駐地

第四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出動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值班員接到救援通知後,首先按響預警鈴,記錄發生事故機關和事故時間、地點、類别、可能遇險人數及通知人姓名、機關、聯系電話,随後立即發出警報,并向值班指揮員報告;

(二)值班小隊在預警鈴響後立即開始出動準備,在警報發出後1分鐘内出動,不需乘車的,出動時間不得超過2分鐘;

(三)處置礦井生産安全事故,待機小隊随同值班小隊出動;

(四)值班員記錄出動小隊編号及人數、帶隊指揮員、出動時間、攜帶裝備等情況,并向礦山救援隊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及時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出動情況。

第四十二條 礦山救援隊到達事故地點後,應當立即了解事故情況,領取救援任務,做好救援準備,按照現場指揮部指令和應急救援方案及礦山救援隊行動方案,實施災區探察和搶險救援。

第四十三條 礦山救援隊完成救援任務後,經現場指揮部同意,可以傳回駐地。傳回駐地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立即對救援裝備、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使之恢複到完好和備用狀态。

第三節 救援指揮

第四十四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礦山救援工作,帶隊指揮員應當參與制定應急救援方案,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排程指揮下,具體負責指揮礦山救援隊的礦山救援行動。

礦山救援隊參加其他事故災害應急救援時,應當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排程指揮下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第四十五條 多支礦山救援隊參加礦山救援工作時,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管理和排程指揮,由服務于發生事故礦山的專職礦山救援隊指揮員或者其他勝任人員具體負責協調、指揮各礦山救援隊聯合實施救援處置行動。

第四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帶隊指揮員應當根據應急救援方案和事故情況,組織制定礦山救援隊行動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執行災區探察和救援任務時,應當至少有1名中隊或者中隊以上指揮員在現場帶隊。

第四十七條 現場帶隊指揮員應當向救援小隊說明事故情況、探察和救援任務、行動計劃和路線、安全保障措施和注意事項,帶領救援小隊完成工作任務。礦山救援隊執行任務時應當避免使用臨時混編小隊。

第四十八條 礦山救援隊在救援過程中遇到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突發情況時,現場帶隊指揮員有權作出撤出危險區域的決定,并及時報告現場指揮部。

第四節 救援保障

第四十九條 在處置重特大或者複雜礦山生産安全事故時,應當設立地面基地;條件允許的,應當設立井下基地。

應急救援人員的後勤保障應當按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的規定執行。同時,鼓勵礦山救援隊加強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條 地面基地應當設定在便于救援行動的安全地點,并且根據事故情況和救援力量投入情況配備下列人員、裝置、設施和物資:

(一)氣體化驗員、醫護人員、通信員、儀器修理員和汽車駕駛員,必要時配備心理醫生;

(二)必要的救援裝備、器材、通信裝置和材料;

(三)應急救援人員的後勤保障物資和臨時工作、休息場所。

第五十一條 井下基地應當設定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并且配備下列人員、裝置和物資:

(一)指揮人員、值守人員、醫護人員;

(二)直通現場指揮部和災區的通信裝置;

(三)必要的救援裝備、氣體檢測儀器、急救藥品和器材;

(四)食物、飲料等後勤保障物資。

第五十二條 井下基地應當安排專人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和風量、觀測風流方向、檢查巷道支護等情況,發現情況異常時,基地指揮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知災區救援小隊,并報告現場指揮部。改變井下基地位置,應當經過礦山救援隊帶隊指揮員同意,報告現場指揮部,并通知災區救援小隊。

第五十三條 礦山救援隊在組織救援小隊執行礦井災區探察和救援任務時,應當設立待機小隊。待機小隊的位置由帶隊指揮員根據現場情況确定。

第五十四條 礦山救援隊在救援過程中必須保證下列通信聯絡:

(一)地面基地與井下基地;

(二)井下基地與救援小隊;

(三)救援小隊與待機小隊;

(四)應急救援人員之間。

第五十五條 礦山救援隊在救援過程中使用音響信号和手勢聯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災區内行動的音響信号:

1.一聲表示停止工作或者停止前進;

2.二聲表示離開危險區;

3.三聲表示前進或者工作;

4.四聲表示傳回;

5.連續不斷聲音表示請求援助或者集合。

(二)在豎井和傾斜巷道使用絞車的音響信号:

1.一聲表示停止;

2.二聲表示上升;

3.三聲表示下降;

4.四聲表示慢上;

5.五聲表示慢下。

(三)應急救援人員在災區報告氧氣壓力的手勢:

1.伸出拳頭表示10兆帕;

2.伸出五指表示5兆帕;

3.伸出一指表示1兆帕;

4.手勢要放在燈頭前表示。

第五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在救援過程中應當根據需要定時、定點取樣分析化驗災區氣體成分,為制定應急救援方案和措施提供參考依據。

第五節 災區行動基本要求

第五十七條 救援小隊進入礦井災區探察或者救援,應急救援人員不得少于6人,應當攜帶災區探察基本裝備(見附錄6)及其他必要裝備。

第五十八條 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在入井前檢查氧氣呼吸器是否完好,其個人防護氧氣呼吸器、備用氧氣呼吸器及備用氧氣瓶的氧氣壓力均不得低于18兆帕。

如果不能确認井筒、井底車場或者巷道内有無有毒有害氣體,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在入井前或者進入巷道前佩用氧氣呼吸器。

第五十九條 應急救援人員在井下待命或者休息時,應當選擇在井下基地或者具有新鮮風流的安全地點。如需脫下氧氣呼吸器,必須經現場帶隊指揮員同意,并就近置于安全地點,確定有突發情況時能夠及時佩用。

第六十條 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注意觀察氧氣呼吸器的氧氣壓力,在傳回到井下基地時應當至少保留5兆帕壓力的氧氣餘量。在傾角小于15度的巷道行進時,應當将允許消耗氧氣量的二分之一用于前進途中、二分之一用于傳回途中;在傾角大于或者等于15度的巷道中行進時,應當将允許消耗氧氣量的三分之二用于上行途中、三分之一用于下行途中。

第六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在緻人窒息或者有毒有害氣體積存的災區執行任務應當做到:

(一)随時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和風量,觀測風向和其他變化;

(二)小隊長每間隔不超過20分鐘組織應急救援人員檢查并報告1次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根據最低的氧氣壓力确定傳回時間;

(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在彼此可見或者可聽到信号的範圍内行動,嚴禁單獨行動;如果該災區地點距離新鮮風流處較近,并且救援小隊全體人員在該地點無法同時開展救援,現場帶隊指揮員可派不少于2名隊員進入該地點作業,并保持聯系。

第六十二條 礦山救援隊在緻人窒息或者有毒有害氣體積存的災區搶救遇險人員應當做到:

(一)引導或者運送遇險人員時,為遇險人員佩用全面罩正壓氧氣呼吸器或者自救器;

(二)對受傷、窒息或者中毒人員進行必要急救處理,并送至安全地點;

(三)處理和搬運傷員時,防止傷員拉扯氧氣呼吸器軟管或者面罩;

(四)搶救長時間被困遇險人員,請專業醫護人員配合,運送時采取護目措施,避免燈光和井口外光線直射遇險人員眼睛;

(五)有多名遇險人員待救的,按照“先重後輕、先易後難”的順序搶救;無法一次全部救出的,為待救遇險人員佩用全面罩正壓氧氣呼吸器或者自救器。

第六十三條 在高溫、濃煙、塌冒、爆炸和水淹等災區,無需搶救人員的,礦山救援隊不得進入;因搶救人員需要進入時,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條 應急救援人員出現身體不适或者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救援小隊全體人員應當立即撤到安全地點,并報告現場指揮部。

第六十五條 應急救援人員在災區工作1個氧氣呼吸器班後,應當至少休息8小時;隻有在後續礦山救援隊未到達且急需搶救人員時,方可根據體質情況,在氧氣呼吸器補充氧氣、更換藥品和降溫冷卻材料并校驗合格後重新投入工作。

第六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在完成救援任務撤出災區時,應當将攜帶的救援裝備帶出災區。

第六節 災區探察

第六十七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礦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應當進行災區探察。災區探察的主要任務是探明事故類别、波及範圍、破壞程度、遇險人員數量和位置、礦井通風、巷道支護等情況,檢測災區氧氣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礦塵、溫度、風向、風速等。

第六十八條 礦山救援隊在進行災區探察前,應當了解礦井巷道布置等基本情況,确認災區是否切斷電源,明确探察任務、具體計劃和注意事項,制定遇有撤退路線被堵等突發情況的應急措施,檢查氧氣呼吸器和所需裝備儀器,做好充分準備。

第六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在災區探察時應當做到:

(一)探察小隊與待機小隊保持通信聯系,在需要待機小隊搶救人員時,調派其他小隊作為待機小隊;

(二)首先将探察小隊派往可能存在遇險人員最多的地點,災區範圍大或者巷道複雜的,可以組織多個小隊分區段探察;

(三)探察小隊在遭遇危險情況或者通信中斷時立即回撤,待機小隊在探察小隊遇險、通信中斷或者未按預定時間傳回時立即進入救援;

(四)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前,副小隊長在隊後,傳回時相反;搜救遇險人員時,小隊隊形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五)探察小隊攜帶救生索等必要裝備,行進時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護等情況,視線不清或者水深時使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用聯絡繩聯結;

(六)明确探察小隊人員分工,分别檢查通風、氣體濃度、溫度和頂闆等情況并記錄,探察過的巷道要簽字留名做好标記,并繪制探察路線示意圖,在圖紙上标記探察結果;

(七)探察過程中發現遇險人員立即搶救,将其護送至安全地點,無法一次救出遇險人員時,立即通知待機小隊進入救援,帶隊指揮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安排隊伍繼續實施災區探察;

(八)在發現遇險人員地點做出标記,檢測氣體濃度,并在圖紙上标明遇險人員位置及狀态,對遇難人員逐一編号;

(九)探察小隊行進中在巷道交叉口設定明顯标記,完成任務後按計劃路線或者原路傳回。

第七十條 探察結束後,現場帶隊指揮員應當立即向布置任務的指揮員彙報探察結果。

第七節 救援記錄和總結報告

第七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記錄參加救援的過程及重要事項;發生應急救援人員傷亡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七十二條 救援結束後,礦山救援隊應當對救援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編寫應急救援報告(附事故現場示意圖),填寫《應急救援登記卡》(見附錄7),并于7日内上報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第六章 救援方法和行動原則

第一節 礦井火災事故救援

第七十三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礦井火災事故救援應當了解下列情況:

(一)火災類型、發火時間、火源位置、火勢及煙霧大小、波及範圍、遇險人員分布和礦井安全避險系統情況;

(二)災區有毒有害氣體、溫度、通風系統狀态、風流方向、風量大小和礦塵爆炸性;

(三)頂闆、巷道圍岩和支護狀況;

(四)災區供電狀況;

(五)災區供水管路和消防器材的實際狀況及數量;

(六)礦井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狀況。

第七十四條 首先到達事故礦井的礦山救援隊,救援力量的分派原則如下:

(一)進風井井口建築物發生火災,派一個小隊處置火災,另一個小隊到井下搶救人員和撲滅井底車場可能發生的火災;

(二)井筒或者井底車場發生火災,派一個小隊滅火,另一個小隊到受火災威脅區域搶救人員;

(三)礦井進風側的硐室、石門、平巷、下山或者上山發生火災,火煙可能威脅到其他地點時,派一個小隊滅火,另一個小隊進入災區搶救人員;

(四)采區巷道、硐室或者工作面發生火災,派一個小隊從最短的路線進入回風側搶救人員,另一個小隊從進風側搶救人員和滅火;

(五)回風井井口建築物、回風井筒或者回風井底車場及其毗連的巷道發生火災,派一個小隊滅火,另一個小隊搶救人員。

第七十五條 礦山救援隊在礦井火災事故救援過程中,應當指定專人檢測瓦斯等易燃易爆氣體和礦塵,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甲烷濃度超過2%并且繼續上升,風量突然發生較大變化,或者風流出現逆轉征兆時,應當立即撤到安全地點,采取措施排除危險,采用保障安全的滅火方法。

第七十六條 處置礦井火災時,礦井通風調控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控制火勢和煙霧蔓延,防止火災擴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或者礦塵爆炸,防止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

(三)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并有利于搶救遇險人員;

(四)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第七十七條 滅火過程中,根據災情可以采取局部反風、全礦井反風、風流短路、停止通風或者減少風量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時,應當防止瓦斯等易燃易爆氣體積聚到爆炸濃度引起爆炸,防止發生風流紊亂,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采取反風或者風流短路措施前,必須将原進風側人員或者受影響區域内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第七十八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根據礦井火災的實際情況選擇滅火方法,條件具備的應當采用直接滅火方法。直接滅火時,應當設專人觀測進風側風向、風量和氣體濃度變化,分析風流紊亂的可能性及撤退通道的安全性,必要時采取控風措施;應當監測回風側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變化,觀察煙霧變化情況,分析滅火效果和爆炸危險性,發現危險迹象及時撤離。

第七十九條 用水滅火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源明确;

(二)水源、人力和物力充足;

(三)回風道暢通;

(四)甲烷濃度不超過2%。

第八十條 用水或者注漿滅火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進風側進行滅火,并采取防止潰水措施,同時将回風側人員撤出;

(二)為控制火勢,可以采取設定水幕、清除可燃物等措施;

(三)從火焰外圍噴灑并逐漸移向火源中心,不得将水流直接對準火焰中心;

(四)滅火過程中保持足夠的風量和回風道暢通,使水蒸氣直接排入回風道;

(五)向火源大量灌水或者從上部灌漿時,不得靠近火源地點作業;用水快速淹沒火區時,火區密閉附近及其下方區域不得有人。

第八十一條 撲滅電氣火災,應當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第八十二條 撲滅瓦斯燃燒引起的火災時,可采用幹粉、惰性氣體、泡沫滅火,不得随意改變風量,防止事故擴大。

第八十三條 下列情況下,應當采用隔絕滅火或者綜合滅火方法:

(一)缺乏滅火器材;

(二)火源點不明确、火區範圍大、難以接近火源;

(三)直接滅火無效或者對滅火人員危險性較大。

第八十四條 采用隔絕滅火方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合理确定封閉火區範圍;

(二)封閉火區時,首先建造臨時密閉,經觀測風向、風量、煙霧和氣體分析,确認無爆炸危險後,再建造永久密閉或者防爆密閉(防爆密閉牆最小厚度見附錄8)。

第八十五條 封閉火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多條巷道需要封閉的,先封閉支巷,後封閉主巷;

(二)火區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中的密閉留有通風孔,其他密閉可以不留通風孔;

(三)選擇進風巷和回風巷同時封閉的,在兩處密閉上預留通風孔,封堵通風孔時統一指揮、密切配合,以最快速度同時封堵,完成密閉工作後迅速撤至安全地點;

(四)封閉有爆炸危險火區時,先采取注入惰性氣體等抑爆措施,後在安全位置構築進、回風密閉;

(五)封閉火區過程中,設專人檢測風流和氣體變化,發現瓦斯等易燃易爆氣體濃度迅速增加時,所有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并向現場指揮部報告。

第八十六條 建造火區密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密閉牆的位置選擇在圍岩穩定、無破碎帶、無裂隙和巷道斷面較小的地點,距巷道交叉口不小于10米;

(二)拆除或者斷開管路、金屬網、電纜和軌道等金屬導體;

(三)密閉牆留設觀測孔、措施孔和放水孔。

第八十七條 火區封閉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人員立即撤出危險區;進入檢查或者加強密閉牆在24小時後進行,火區條件複雜的,酌情延長時間;

(二)火區密閉被爆炸破壞的,嚴禁派礦山救援隊探察或者恢複密閉;隻有在采取惰化火區等措施、經檢測無爆炸危險後方可作業,否則,在距火區較遠的安全地點建造密閉;

(三)條件允許的,可以采取均壓滅火措施;

(四)定期檢測和分析密閉内的氣體成分及濃度、溫度、内外空氣壓差和密閉漏風情況,發現火區有異常變化時,采取措施及時處置。

第八十八條 礦山救援隊在高溫、濃煙下開展救援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巷道内溫度超過30攝氏度的,控制佩用氧氣呼吸器持續作業時間;溫度超過40攝氏度的,不得佩用氧氣呼吸器作業,搶救人員時嚴格限制持續作業時間(見附錄9);

(二)采取降溫措施,改善工作環境,井下基地配備含0.75%食鹽的溫開水;

(三)高溫巷道内空氣升溫梯度達到每分鐘0.5至1攝氏度時,小隊傳回井下基地,并及時報告基地指揮員;

(四)嚴禁進入煙霧彌漫至能見度小于1米的巷道;

(五)發現應急救援人員身體異常的,小隊傳回井下基地并通知待機小隊。

第八十九條 處置進風井口建築物火災,應當采取防止火災氣體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可以立即反風或者關閉井口防火門;不能反風的,根據礦井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停止主要通風機。同時,采取措施進行滅火。

第九十條 處置正在開鑿井筒的井口建築物火災,通往遇險人員作業地點的通道被火切斷時,可以利用原有的鐵風筒及各類适合供風的管路設施向遇險人員送風,同時采取措施進行滅火。

第九十一條 處置進風井筒火災,為防止火災氣體侵入井下巷道,可以采取反風或者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措施。

第九十二條 處置回風井筒火災,應當保持原有風流方向,為防止火勢增大,可以适當減少風量。

第九十三條 處置井底車場火災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風井井底車場和毗連硐室發生火災,進行反風或者風流短路,防止火災氣體侵入工作區;

(二)回風井井底車場發生火災,保持正常風流方向,可以适當減少風量;

(三)直接滅火和阻止火災蔓延;

(四)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木垛燃燒,可在碹上打眼或者破碹,安設水幕或者灌注防滅火材料;

(五)保護可能受到火災危及的井筒、爆炸物品庫、變電所和水泵房等關鍵地點。

第九十四條 處置井下硐室火災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着火硐室位于礦井總進風道的,進行反風或者風流短路;

(二)着火硐室位于礦井一翼或者采區總進風流所經兩巷道連接配接處的,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風流短路,條件具備時也可以局部反風;

(三)爆炸物品庫着火的,在安全的前提下先将雷管和導爆索運出,後将其他爆炸材料運出;因危險不能運出時,關閉防火門,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四)絞車房着火的,将連接配接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五)蓄電池機車充電硐室着火的,切斷電源,停止充電,加強通風并及時運出蓄電池;

(六)硐室無防火門的,挂風障控制入風,積極滅火。

第九十五條 處置井下巷道火災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傾斜上行風流巷道發生火災,保持正常風流方向,可以适當減少風量,防止與着火巷道并聯的巷道發生風流逆轉;

(二)傾斜下行風流巷道發生火災,防止發生風流逆轉,不得在着火巷道由上向下接近火源滅火,可以利用平行下山和聯絡巷接近火源滅火;

(三)在傾斜巷道從下向上滅火時,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燒物掉落傷人;

(四)礦井或者一翼總進風道中的平巷、石門或者其他水準巷道發生火災,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反風、風流短路或者正常通風,采取風流短路時防止風流紊亂;

(五)架線式電機車巷道發生火災,先切斷電源,并将線路接地,接地點在可見範圍内;

(六)帶式輸送機運輸巷道發生火災,先停止輸送機,關閉電源,後進行滅火。

第九十六條 處置獨頭巷道火災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礦山救援隊到達現場後,保持局部通風機通風原狀,即風機停止運轉的不要開啟,風機開啟的不要停止,進行探察後再采取處置措施;

(二)水準獨頭巷道迎頭發生火災,且甲烷濃度不超過2%的,在通風的前提下直接滅火,滅火後檢查和處置陰燃火點,防止複燃;

(三)水準獨頭巷道中段發生火災,滅火時注意火源以裡巷道内瓦斯情況,防止積聚的瓦斯經過火點,情況不明的,在安全地點進行封閉;

(四)傾斜獨頭巷道迎頭發生火災,且甲烷濃度不超過2%時,在加強通風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滅火;甲烷濃度超過2%時,應急救援人員立即撤離,并在安全地點進行封閉;

(五)傾斜獨頭巷道中段發生火災,不得直接滅火,在安全地點進行封閉;

(六)局部通風機已經停止運轉,且無需搶救人員的,無論火源位于何處,均在安全地點進行封閉,不得進入直接滅火。

第九十七條 處置回采工作面火災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工作面着火,在進風側進行滅火;在進風側滅火難以奏效的,可以進行局部反風,從反風後的進風側滅火,并在回風側設定水幕;

(二)工作面進風巷着火,為搶救人員和控制火勢,可以進行局部反風或者減少風量,減少風量時防止災區缺氧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積聚;

(三)工作面回風巷着火,防止采空區瓦斯湧出和積聚造成瓦斯爆炸;

(四)急傾斜工作面着火,不得在火源上方或者火源下方直接滅火,防止水蒸氣或者火區塌落物傷人;有條件的可以從側面利用保護台闆或者保護蓋接近火源滅火;

(五)工作面有爆炸危險時,應急救援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禁止直接滅火。

第九十八條 采空區或者巷道冒落帶發生火災,應當保持通風系統穩定,檢查與火區相連的通道,防止瓦斯湧入火區。

第二節 瓦斯、礦塵爆炸事故救援

第九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瓦斯、礦塵爆炸事故救援,應當全面探察災區遇險人員數量及分布地點、有毒有害氣體、巷道破壞程度、是否存在火源等情況。

第一百條 首先到達事故礦井的礦山救援隊,救援力量的分派原則如下:

(一)井筒、井底車場或者石門發生爆炸,在确定沒有火源、無爆炸危險後,派一個小隊搶救人員,另一個小隊恢複通風,通風設施損壞暫時無法恢複的,全部進行搶救人員;

(二)采掘工作面發生爆炸,派一個小隊沿回風側、另一個小隊沿進風側進入搶救人員,在此期間通風系統維持原狀。

第一百零一條 為排除爆炸産生的有毒有害氣體和搶救人員,應當在探察确認無火源的前提下,盡快恢複通風。如果有毒有害氣體嚴重威脅爆源下風側人員,在上風側人員已經撤離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反風措施,反風後礦山救援隊進入原下風側引導人員撤離災區。

第一百零二條 爆炸産生火災時,礦山救援隊應當同時進行搶救人員和滅火,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爆炸。

第一百零三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瓦斯、礦塵爆炸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切斷災區電源,并派專人值守;

(二)檢查災區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溫度和通風設施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立即撤至安全地點;

(三)進入災區行動防止碰撞、摩擦等産生火花;

(四)災區巷道較長、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較大、支架損壞嚴重的,在确認沒有火源的情況下,先恢複通風、維護支架,確定應急救援人員安全;

(五)已封閉采空區發生爆炸,嚴禁派人進入災區進行恢複密閉工作,采取注入惰性氣體和遠距離封閉等措施。

第三節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救援

第一百零四條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後,礦山企業應當立即對災區采取停電和撤人措施,在按規定排出瓦斯後,方可恢複送電。

第一百零五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探察遇險人員數量及分布地點、通風系統及設施破壞程度、突出的位置、突出物堆積狀态、巷道堵塞程度、瓦斯濃度和波及範圍等情況,發現火源立即撲滅。

第一百零六條 采掘工作面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礦山救援隊應當派一個小隊從回風側、另一個小隊從進風側進入事故地點搶救人員。

第一百零七條 礦山救援隊發現遇險人員應當立即搶救,為其佩用全面罩正壓氧氣呼吸器或者自救器,引導、護送遇險人員撤離災區。遇險人員被困災區時,應當利用壓風、供水管路或者施工鑽孔等為其輸送新鮮空氣,并組織力量清理堵塞物或者開掘繞道搶救人員。在有突出危險的煤層中掘進繞道搶救人員時,應當采取防突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 處置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或者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通風系統和通風設施被破壞的,應當設定臨時風障、風門和安裝局部通風機恢複通風。

第一百零九條 突出造成風流逆轉時,應當在進風側設定風障,清理回風側的堵塞物,使風流盡快恢複正常。

第一百一十條 突出引起火災時,應當采用綜合滅火或者惰性氣體滅火。突出引起回風井口瓦斯燃燒的,應當采取控制風量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排放災區瓦斯時,應當撤出排放混合風流經過巷道的所有人員,以最短路線将瓦斯引入回風道。回風井口50米範圍内不得有火源,并設專人監視。

第一百一十二條 清理突出的煤矸時,應當采取防止煤塵飛揚、冒頂片幫、瓦斯超限及再次發生突出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處置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可以參照處置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相關規定執行,并且應當加大災區風量。

第四節 礦井透水事故救援

第一百一十四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礦井透水事故救援,應當了解災區情況和水源、透水點、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進入該地點的通道等情況,分析計算被困人員所在空間體積及空間内氧氣、二氧化碳、瓦斯等氣體濃度,估算被困人員維持生存時間。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探察遇險人員位置,湧水通道、水量及水流動線路,巷道及水泵設施受水淹程度,巷道破壞及堵塞情況,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情況和通風狀況等。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發生透水,礦山救援隊應當首先進入下部水準搶救人員,再進入上部水準搶救人員。

第一百一十七條 被困人員所在地點高于透水後水位的,可以利用打鑽等方法供給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建立通信聯系;被困人員所在地點低于透水後水位的,不得打鑽,防止鑽孔洩壓擴大災情。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礦井湧水量超過排水能力,全礦或者水準有被淹危險時,在下部水準人員救出後,可以向下部水準或者采空區放水;下部水準人員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裝置受到被淹威脅時,可以構築臨時防水牆,封堵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準的巷道。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礦井透水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透水威脅水泵安全時,在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後,保護泵房不被水淹;

(二)應急救援人員經過巷道有被淹危險時,立即傳回井下基地;

(三)排水過程中保持通風,加強有毒有害氣體檢測,防止有毒有害氣體湧出造成危害;

(四)排水後進行探察或者搶救人員時,注意觀察巷道情況,防止冒頂和底闆塌陷;

(五)通過局部積水巷道時,采用探險棍探測前進;水深過膝,無需搶救人員的,不得涉水進入災區。

第一百二十條 礦山救援隊處置上山巷道透水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查并加強巷道支護,防止二次透水、積水和淤泥沖擊;

(二)透水點下方不具備存儲水和沉積物有效空間的,将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三)保證人員通信聯系和撤離路線安全暢通。

第五節 冒頂片幫、沖擊地壓事故救援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冒頂片幫事故救援,應當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巷道頂闆特性、事故前人員分布位置和壓風管路設定等情況,指定專人檢查氧氣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監測巷道湧水量、觀察周圍巷道頂闆和支護情況,保障應急救援人員作業安全和撤離路線安全暢通。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礦井通風系統遭到破壞的,應當迅速恢複通風;周圍巷道和支護遭到破壞的,應當進行加強處理。當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威脅救援作業安全或者可能再次發生冒頂片幫時,應急救援人員應當迅速撤至安全地點,采取措施消除威脅。

第一百二十三條 礦山救援隊搜救遇險人員時,可以采用呼喊、敲擊或者采用探測儀器判斷被困人員位置、與被困人員聯系。應急救援人員和被困人員通過敲擊發出救援聯絡信号内容如下:

(一)敲擊五聲表示尋求聯絡;

(二)敲擊四聲表示詢問被困人員數量(被困人員按實際人數敲擊回複);

(三)敲擊三聲表示收到;

(四)敲擊二聲表示停止。

第一百二十四條 應急救援人員可以采用掘小巷、掘繞道、使用臨時支護通過冒落區或者施工大口徑救生鑽孔等方式,快速建構救援通道營救遇險人員,同時利用壓風管、水管或者鑽孔等向被困人員提供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

第一百二十五條 應急救援人員清理大塊矸石、支柱、支架、金屬網、鋼梁等冒落物和巷道堵塞物營救被困人員時,在現場安全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千斤頂、液壓起重器具、液壓剪、起重氣墊、多功能鉗、金屬切割機等工具進行處置,使用工具應當注意避免誤傷被困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沖擊地壓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析再次發生沖擊地壓災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線;

(二)迅速恢複災區通風,恢複獨頭巷道通風時,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進行;

(三)加強巷道支護,保障作業空間安全,防止再次冒頂;

(四)設專人觀察頂闆及周圍支護情況,檢查通風、瓦斯和礦塵,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第六節 礦井提升運輸事故救援

第一百二十七條 礦井發生提升運輸事故,礦山企業應當根據情況立即停止事故裝置運作,必要時切斷其供電電源,停止事故影響區域作業,組織搶救遇險人員,采取恢複通風、通信和排水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了解事故發生原因、礦井提升運輸系統及裝置、遇險人員數量和可能位置以及礦井通風、通信、排水等情況,探察井筒(巷道)破壞程度、提升容器墜落或者運輸車輛滑落位置、遇險人員狀況以及井筒(巷道)内通風、雜物堆積、氧氣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積水水位等情況。

第一百二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在探察搜救過程中,發現遇險人員立即救出至安全地點,對傷員進行止血、包紮和骨折固定等緊急處理後,迅速移交專業醫護人員送醫院救治;不能立即救出的,在采取技術措施後施救。

第一百三十條 應急救援人員在使用起重、破拆、擴張、牽引、切割等工具處置罐籠、人車(礦車)及堆積雜物進行施救時,應當指定專人檢查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和氧氣濃度、觀察井筒和巷道情況,采取防範措施確定作業安全;同時,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被困人員受到二次傷害。

第一百三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礦井墜罐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升人員井筒發生事故,可以選擇其他安全出口入井探察搜救;

(二)需要使用事故井筒的,清理井口并設專人把守警戒,對井筒、救援提升系統及裝置進行安全評估、檢查和提升測試,確定提升安全可靠;

(三)當罐籠墜入井底時,可以通過排水通道搶救遇險人員,積水較多的采取排水措施,井底較深的采取局部通風措施,防止人員窒息;

(四)搜救時注意觀察井筒上部是否有物品墜落危險,必要時在井筒上部斷面安設防護蓋闆,保障救援安全。

第一百三十二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礦井卡罐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清理井架、井口附着物,井口設專人值守警戒,防止救援過程中墜物傷人;

(二)有梯子間的井筒,先行探察井筒内有毒有害氣體和氧氣濃度以及梯子間安全狀況,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梯子間向下搜救;

(三)需要通過提升系統及裝置進行探察搜救的,在經評估、檢查和測試,確定提升系統及裝置安全可靠後方可實施;

(四)應急救援人員佩帶保險帶,所帶工具系繩入套防止掉落,配備使用通信工具保持聯絡;

(五)應急救援人員到達卡罐位置,先觀察卡罐狀況,必要時采取穩定或者加強措施,防止施救時罐籠再次墜落;

(六)救援時間較長時,可以通過繩索和吊籃等方式為被困人員輸送食物、飲料、相關藥品及通信工具,維持被困人員生命體征和情緒穩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傾斜井巷跑車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緊急制動和固定跑車車輛措施,防止施救時車輛再次滑落;

(二)在事故巷道采取設定警戒線、警示燈等警戒措施,并設專人值守,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通行;

(三)起重、搬移、挪動礦車時,防止車輛側翻傷人,保護應急救援人員和遇險人員安全;

(四)注意觀察事故現場周邊設施、裝置、巷道的變化情況,防止巷道構件塌落傷人,必要時加強巷道、消除隐患。

第七節 淤泥、黏土、礦渣、流砂潰決事故救援

第一百三十四條 礦井發生淤泥、黏土、礦渣或者流砂潰決事故,礦山企業應當将下部水準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加強有毒有害氣體檢測,采用呼喊和敲擊等方法與被困人員進行聯系,采取措施向被困人員輸送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在清理潰決物的同時,采用打鑽和掘小巷等方法營救被困人員。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采急傾斜煤層或者礦體的,在黏土、淤泥、礦渣或者流砂流入下部水準巷道時,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從上部水準巷道開展救援工作,嚴禁從下部接近充滿潰決物的巷道。

第一百三十七條 因受條件限制,需從傾斜巷道下部清理淤泥、黏土、礦渣或者流砂時,應當制定專門措施,設定牢固的阻擋設施和有安全退路的躲避硐室,并設專人觀察。出現險情時,應急救援人員立即撤離或者進入躲避硐室。潰決物下方沒有安全阻擋設施的,嚴禁進行清理作業。

第八節 炮煙中毒窒息、炸藥爆炸和矸石山事故救援

第一百三十八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炮煙中毒窒息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通風,監測有毒有害氣體;

(二)獨頭巷道或者采空區發生炮煙中毒窒息事故,在沒有爆炸危險的情況下,采用局部通風的方式稀釋炮煙濃度;

(三)盡快給遇險人員佩用全面罩正壓氧氣呼吸器或者自救器,給中毒窒息人員供氧并讓其靜卧保暖,将遇險人員撤離炮煙事故區域,運送至安全地點交醫護人員救治。

第一百三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炸藥爆炸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了解炸藥和雷管數量、放置位置等情況,分析再次爆炸的危險性,制定安全防範措施;

(二)探察爆炸現場人員、有毒有害氣體和巷道與硐室坍塌等情況;

(三)搶救遇險人員,運出爆破器材,控制并撲滅火源;

(四)恢複礦井通風系統,排除煙霧。

第一百四十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矸石山自燃或者爆炸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明自燃或者爆炸範圍、周圍溫度和産生氣體成分及濃度;

(二)可以采用注入泥漿、飛灰、石灰水、凝膠和泡沫等滅火措施;

(三)直接滅火時,防止水瓦斯爆炸,避開矸石山垮塌面和開挖暴露面;

(四)清理爆炸産生的高溫抛落物時,應急救援人員佩戴手套、防護面罩或者眼鏡,穿隔熱服,使用工具清理;

(五)設專人觀測矸石山狀态及變化,發現危險情況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

第九節 露天礦坍塌、排土場滑坡和尾礦庫潰壩事故救援

第一百四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露天礦邊坡坍塌或者排土場滑坡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坍塌體(滑體)趨于穩定後,應急救援人員及搶險救援裝置從坍塌體(滑體)兩側安全區域實施救援;

(二)采用生命探測儀等器材和觀察、聽聲、呼喊、敲擊等方法搜尋被困人員,判斷被埋壓人員位置;

(三)可以采用人工與機械相結合的方式挖掘搜救被困人員,接近被埋壓人員時采用人工挖掘,在施救過程中防止造成二次傷害;

(四)分析事故影響範圍,設定警戒區域,安排專人對搜救地點、坍塌體(滑體)和邊坡情況進行監測,發現險情迅速組織應急救援人員撤離。

積極采用手機定位、車輛探測、3D模組化等技術分析被困人員位置,利用無人機、邊坡雷達、位移形變監測等裝置加強監測預警。

第一百四十二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尾礦庫潰壩事故救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疏散周邊和下遊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設定警戒區域;

(二)用抛填塊石、砂袋和打木樁等方法堵塞決堤口,加強尾礦庫堤壩,進行水砂分流,實時監測壩體,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安全;

(三)挖掘搜救過程中避免被困人員受到二次傷害;

(四)尾礦泥沙仍處于流動狀态,對下遊村莊、企業、交通幹線、飲用水源地及其他環境敏感保護目标等形成威脅時,采取攔截、疏導等措施,避免事故擴大。

第七章 現場急救

第一百四十三條 礦山救援隊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人工呼吸、心肺複蘇、止血、包紮、骨折固定和傷員搬運等現場急救技能。

第一百四十四條 礦山救援隊現場急救的原則是使用徒手和無創技術迅速搶救傷員,并盡快将傷員移交給專業醫護人員。

第一百四十五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和訓練器材(見附錄10、附錄11)。

第一百四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進行現場急救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查現場及周圍環境,確定傷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非必要不輕易移動傷員;

(二)接觸傷員前,采取個體防護措施;

(三)研判傷員基本生命體征,了解傷員受傷原因,按照頭、頸、胸、腹、骨盆、上肢、下肢、足部和背部(脊柱)順序檢查傷情;

(四)根據傷情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脊椎受傷的采取軸向保護,頸椎損傷的采用頸托制動;

(五)根據傷員的不同傷勢,采用相應的搬運方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搶救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傷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所有人員佩用防護裝置,将中毒人員立即運送至通風良好的安全地點進行搶救;

(二)對中度、重度中毒人員,采取供氧和保暖措施,對嚴重窒息人員,在供氧的同時進行人工呼吸;

(三)對因喉頭水腫導緻呼吸道阻塞的窒息人員,采取措施保持呼吸道暢通;

(四)中毒人員呼吸或者心跳停止的,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心肺複蘇,人工呼吸過程中,使用口式呼吸面罩。

第一百四十八條 搶救溺水傷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溺水傷員口鼻内異物,確定呼吸道通暢;

(二)搶救效果欠佳的,立即改為俯卧式或者口對口人工呼吸;

(三)心跳停止的,按照通氣優先政策,采用A-B-C(開通氣道、人工呼吸、胸外按壓)方式進行心肺複蘇;

(四)傷員呼吸恢複後,可以在四肢進行向心按摩,神志清醒後,可以服用溫開水。

第一百四十九條 搶救觸電傷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首先立即切斷電源;

(二)使傷員迅速脫離電源,并将傷員運送至通風和安全的地點,解開衣扣和褲帶,檢查有無呼吸和心跳,呼吸或者心跳停止的,立即進行心肺複蘇;

(三)根據傷情對傷員進行包紮、止血、固定和保溫。

第一百五十條 搶救燒傷傷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用清潔冷水反複沖洗傷面,條件具備的,用冷水浸泡5至10分鐘;

(二)脫衣困難的,立即将衣領、袖口或者褲腿剪開,反複用冷水澆潑,冷卻後再脫衣,并用醫用消毒大單、無菌敷料包裹傷員,覆寫傷面。

第一百五十一條 搶救休克傷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松解傷員衣服,使傷員平卧或者下肢擡高約30度,保持傷員體溫;

(二)清除傷員呼吸道内的異物,確定呼吸道暢通;

(三)迅速判斷休克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四)針對休克不同的病理生理反應及主要病症積極進行搶救,出血性休克盡快止血,對于四肢大出血,首先采用止血帶;

(五)經初步評估和處理後盡快轉送。

第一百五十二條 搶救爆震傷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除口腔和鼻腔内的異物,保持呼吸道通暢;

(二)因開放性損傷導緻出血的,立即加壓包紮或者壓迫止血;處理燒傷傷口時,禁止塗抹一切藥物,使用醫用消毒大單、無菌敷料包裹,不弄破水泡,防止污染;

(三)對傷員骨折進行固定,防止傷情擴大。

第一百五十三條 搶救昏迷傷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傷員平卧或者兩頭均擡高約30度;

(二)解松衣扣,清除呼吸道内的異物;

(三)可以采用刺、按人中等穴位,促其蘇醒。

第一百五十四條 應急救援人員對傷員采取必要的搶救措施後,應當盡快交由專業醫護人員将傷員轉送至醫院進行綜合治療。

第八章 預防性安全檢查和安全技術工作

第一節 預防性安全檢查

第一百五十五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按照主動預防的工作要求,結合服務礦山企業安全生産工作實際,有計劃地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了解服務礦山企業基本情況,熟悉礦山救援環境條件,進行救援業務技能訓練,開展事故隐患排查技術服務。礦山企業應當配合礦山救援隊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圖紙,及時處理檢查發現的事故隐患。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進行礦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應當主要了解、檢查下列内容:

(一)礦井巷道、采掘工作面、采空區、火區的分布和管理情況;

(二)礦井采掘、通風、排水、運輸、供電和壓風、供水、通信、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等系統的基本情況;

(三)礦井巷道支護、風量和有害氣體情況;

(四)礦井硐室分布情況和防火設施;

(五)礦井火災、水害、瓦斯、煤塵、頂闆等方面災害情況和存在的事故隐患;

(六)礦井應急救援預案、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七)地面、井下消防器材倉庫地點及材料、裝置的儲備情況。

第一百五十七條 礦山救援隊在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中,發現事故隐患應當通知礦山企業現場負責人予以處理;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通知現場作業人員撤離。

第一百五十八條 預防性安全檢查結束後,礦山救援隊應當填寫預防性安全檢查記錄,及時向礦山企業回報檢查情況和發現的事故隐患。

第二節 安全技術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排放瓦斯、啟封火區、反風演習、井巷揭煤等存在安全風險、需要佩用氧氣呼吸器進行的非事故性技術操作和安全監護作業,屬于安全技術工作。

開展安全技術工作,應當由礦山企業和礦山救援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在統一指揮下實施。礦山救援隊參加危險性較大的排放瓦斯、啟封火區等安全技術工作,應當設立待機小隊。

第一百六十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安全技術工作,應當組織應急救援人員學習和熟悉工作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根據工作任務制定行動計劃和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應當逐項檢查安全技術工作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符合工作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後方可實施。

第一百六十二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煤礦排放瓦斯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放前,撤出回風側巷道人員,切斷回風側巷道電源并派專人看守,檢查并嚴密封閉回風側區域火區;

(二)排放時,進入排放巷道的人員佩用氧氣呼吸器,派專人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及溫度,采取控制風流排放方法,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

(三)排放結束後,與煤礦通風、安監機構一起進行現場檢查,待通風正常後,方可撤出工作地點。

第一百六十三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工作,恢複巷道通風,可以參照礦山救援隊參加煤礦排放瓦斯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封閉火區符合啟封條件後方可啟封。礦山救援隊參加啟封火區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啟封前,檢查火區的溫度、各種氣體濃度和巷道支護等情況,切斷回風流電源,撤出回風側人員,在通往回風道交叉口處設栅欄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重新封閉的準備工作;

(二)啟封時,采取鎖風措施,逐段恢複通風,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變化情況,發現複燃征兆,立即重新封閉火區;

(三)啟封後3日内,每班由礦山救援隊檢查通風狀況,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并取氣樣進行分析,确認火區完全熄滅後,方可結束啟封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反風演習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反風前,應急救援人員佩帶氧氣呼吸器、攜帶必要的技術裝備在井下指定地點值班,同時測定礦井風量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

(二)反風10分鐘後,經測定風量達到正常風量的40%,瓦斯濃度不超過規定時,及時報告現場指揮機構;

(三)恢複正常通風後,将測定的風量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報告現場指揮機構,待通風正常後方可離開工作地點。

第一百六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井巷揭煤安全監護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揭煤前,應急救援人員佩帶氧氣呼吸器、攜帶必要的技術裝備在井下指定地點值班,配合現場作業人員檢查揭煤作業相關安全設施、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警戒等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二)在爆破結束至少30分鐘後,應急救援人員佩用氧氣呼吸器、攜帶必要儀器裝置進入工作面,檢查爆破、揭煤、巷道、通風系統和氣體參數等情況,發現煤塵驟起、有害氣體濃度增大、有響聲等異常情況,立即退出,關閉反向風門;

(三)揭煤工作完成後,與煤礦通風、安監機構一起進行現場檢查,待通風正常後,方可撤出工作地點。

第一百六十七條 礦山救援隊參加安全技術工作,應當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和礦山救援準備,一旦出現危及作業人員安全的險情或者發生意外事故,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搶救遇險人員,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九章 經費和職業保障

第一百六十八條 礦山救援隊建立機關應當保障隊伍建設及運作經費。礦山企業應當将礦山救援隊建設及運作經費列入企業年度經費,可以按規定在安全生産費用等資金中列支。

專職礦山救援隊按照有關規定與礦山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定收取的費用,可以作為隊伍運作、開展日常服務工作和裝備維護等的補充經費。

第一百六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應急救援人員承擔井下一線礦山救援任務和安全技術工作,從事高危險性作業,應當享受下列職業保障:

(一)礦井采掘一線作業人員的崗位工資、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等,應急救援人員的救援崗位津貼;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佩用氧氣呼吸器工作的特殊津貼;在高溫、濃煙等惡劣環境中佩用氧氣呼吸器工作的,特殊津貼增加一倍;

(三)工作着裝按照有關規定統一配發,勞動保護用品按照井下一線職工标準發放;

(四)所在機關除執行社會保險制度外,還為礦山救援隊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五)礦山救援隊每年至少組織應急救援人員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不适合繼續從事礦山救援工作的人員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六)應急救援人員因超齡或者因病、因傷退出礦山救援隊的,所在機關給予安排适當工作或者妥善安置。

第一百七十條 礦山救援隊所在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參加礦山生産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為其申報烈士。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規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獨立中隊,是指按照中隊編制建立,獨立運作管理的礦山救援隊。

(二)指揮員,是礦山救援隊擔任副小隊長及以上職務人員、技術負責人的統稱。

(三)氧氣呼吸器,是一種自帶氧源、隔絕再生式閉路循環的個人特種呼吸保護裝置。

(四)氧氣充填泵,是指将氧氣從大氧氣瓶抽出并充入小容積氧氣瓶内的升壓泵。

(五)佩帶氧氣呼吸器,是指應急救援人員背負氧氣呼吸器,但未戴防護面罩,未打開氧氣瓶吸氧。

(六)佩用氧氣呼吸器,是指應急救援人員背負氧氣呼吸器,戴上防護面罩,打開氧氣瓶吸氧。

(七)氧氣呼吸器班,是指應急救援人員佩用4小時氧氣呼吸器在其有效防護時間内進行工作的一段時間,1個氧氣呼吸器班約為3至4小時。

(八)氧氣呼吸器校驗儀,是指檢驗氧氣呼吸器的各項技術名額是否符合規定标準的專用儀器。

(九)自動蘇生器,是對中毒或者窒息的傷員自動進行人工呼吸或者輸氧的急救器具。

(十)災區,是指事故災害的發生點及波及的範圍。

(十一)風障,是指在礦井巷道或者工作面内,利用帆布等軟體材料構築的阻擋或者引導風流的臨時設施。

(十二)地面基地,是指在處置礦山事故災害時,為及時供應救援裝備和器材、進行災區氣體分析和提供現場醫療急救等而設在礦山地面的支援保障場所。

(十三)井下基地,是指在井下靠近災區、通風良好、運輸友善、不易受事故災害直接影響的安全地點,為井下救援指揮、通信聯絡、存放救援物資、待機小隊待命和急救醫務人員值班等需要而設立的救援工作場所。

(十四)火風壓,是指井下發生火災時,高溫煙流流經有高差的井巷所産生的附加風壓。

(十五)風流逆轉,是指由于煤與瓦斯突出、爆炸沖擊波、礦井火風壓等作用,改變了礦井通風網絡中局部或者全部正常風流方向的現象。

(十六)風流短路,是指用打開風門或者擋風牆等方法,将進風巷道風流直接引向回風巷的做法。

(十七)水幕,是指通過高壓水流和在巷道中安設的多組噴嘴,噴出的水霧所形成的覆寫巷道全斷面的屏障。

(十八)密閉,是指為隔斷風流而在巷道中設定的隔牆。

(十九)臨時密閉,是指為隔斷風流、隔絕火區而在巷道中設定的臨時構築物。

(二十)防火門,是指井下防止火災蔓延和控制風流的安全設施。

(二十一)局部反風,是指在礦井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利用通風設施,使井下局部區域風流反向流動的方法。

(二十二)風門,是指在巷道中設定的關閉時阻隔風流、開啟時行人和車輛通過的通風構築物。

(二十三)鎖風,是指在啟封井下火區或者縮小火區範圍時,為阻止向火區進風,采取的先增設臨時密閉、再拆除已設密閉,在推進過程中始終保持控制風流的一種技術方法。

(二十四)直接滅火,是指用水、幹粉或者化學滅火劑、惰性氣體、砂子(岩粉)等滅火材料,在火源附近或者一定距離内直接撲滅礦井火災。

(二十五)隔絕滅火,是指在聯通礦井火區的所有巷道内構築密閉(防火牆),隔斷向火區的空氣供給,使火災逐漸自行熄滅。

(二十六)均壓滅火,是指利用礦井通風手段,調節礦井通風壓力,使火區進、回風側風壓差趨向于零,進而消除火區漏風,使礦井火災逐漸熄滅。

(二十七)綜合滅火,是指采用封閉火區、火區均壓、向火區灌注泥漿或者注入惰性氣體等多種滅火措施配合使用的滅火方法。

(二十八)防水牆,是指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巷道内,為防止井下水突然湧入其他巷道而設定的截流牆。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本規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錄

附錄1

礦山救援大隊基本裝備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2

獨立中隊和大隊所屬中隊基本裝備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3

礦山救援小隊基本裝備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4

兼職礦山救援隊基本裝備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5

礦山救援隊應急救援人員個人基本裝備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6

礦山救援小隊進行礦井災區探察攜帶基本裝備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7

應急救援登記卡(樣式)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8

防爆密閉牆最小厚度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9

應急救援人員在高溫巷道持續作業限制時間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10

礦山救援中隊基本急救器材清單

礦山救援規程

附錄11

礦山救援小隊基本急救器材清單

礦山救援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