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作者:經信研究工業和資訊化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新聞中國采編網 中國新聞采編網 謀定研究·中國智庫網 國研智庫·中國國政研究 國情講壇·中國國情研究 商協社團·全國工商聯 經信研究·中國經濟和資訊化 謀定論道·中國企業家論壇 哲商對話·中國儒商大會 赢在商道·中國營銷企劃 健康中國·大健康醫藥産業網 國食藥監·大健康醫藥産業論壇 國研政情·謀定論道-經濟資訊智庫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國稻種芯·藥食同源-健康産業論壇 萬赢信采編: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本文從國有和企業兩重屬性并結合國有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将國有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分為轉出科技成果、引入科技成果和對自行研發成果自行轉化三種類型。在此基礎上,提出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由财稅政策、交易政策和科技人員激勵政策三部分構成,進而分析各自的影響因素。

任何企業(包含國有企業)享受科技成果轉化财稅扶持政策與簽訂的技術合同類型、是否有創新性、是否擁有知識産權等因素有關。為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國有企業轉讓(含作價投資)科技成果在企業内部決策以後,須經資産評估、資産評估項目備案和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等程式。

科技人員激勵政策主要由獎酬金配置設定政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和“雙創”政策三部分構成,各自的影響因素不同。對比國有企業和高校院所兩類主體,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特點。國有企業在角色定位、目标導向、适用政策檔案和财務制度等方面與高校院所有很大的不同,導緻其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與高校院所相比有顯著的不同。

本文的分析結論,對于國有企業(包含非國有企業)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進而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和利用價值。

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多個條文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作出了規定。

而對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條文較少,是不是意味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更重要,而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不重要?顯然不是。國有企業同樣須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轉化,充分享受并運用好科技成果轉化政策[1-4]。

1

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類型及其政策體系

國有企業,顧名思義,是國家所有的企業,即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其行為由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所決定。國有企業由國有和企業兩個關鍵詞構成,國有決定其公益性,企業決定其是一種生産經營組織形式,兩者結合在一起決定了國有企業須兼具商業性和公益性雙重特點。

其商業性展現為追求國有資産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展現為實作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标。無論是實作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還是調節經濟的目标,都須加強科技創新,加快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國有企業從科技創新角度分,有專門做研發的,其主責主業就是研發與轉化。

以研發與轉化為主要經營業務,将研發、轉化與經營于一體;有服務于主責主業而進行研發的,研發是為做好做強做大主業服務的,其中“服務”就是将研發成果進行轉化,實作主業強大的目标。

1.1 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類型

有的國有企業以應用技術研究開發為主責主業,有的為實作主責主業的目标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有的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和成果轉化能力,實行開放式創新,既輸出科技成果以實作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又引入科技成果以增強經濟實力、提升市場競争力,或者為實作主責主業的目标而統籌開展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

總而言之,國有企業兼具轉出科技成果和轉入科技成果的雙重功能,其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如圖1所示):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圖1 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類型

1.1.1 轉出科技成果。許多國有企業有很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能力,如轉制院所企業、國有企業集團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院所創辦的科技企業等,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不适合自身轉化的,須轉移至其他企業,由其他企業實施轉化,實作其經濟價值。

國有企業轉出科技成果[2],一般分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對于擁有知識産權所有權的科技成果,以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的方式對其實施轉化;二是以簽訂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合同的方式對科技成果或科技知識實施轉化。前者轉移科技成果知識産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後者不涉及知識産權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移。

1.1.2 轉入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三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國有企業為增強經濟實力、提升市場競争力,從高校院所或其他企業引入科技成果,并用于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産品。

企業引入科技成果,一般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成果作價投資的方式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權;二是通過技術許可的方式取得科技成果知識産權的使用權;三是委托高校院所或其他企業以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方式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解決其特定技術問題。

1.1.3 統籌研發與成果轉化。國有企業圍繞主責主業組織研究開發,并将研究開發成果實施轉化,以更好地履行社會公益職能,或提升市場競争力,實作調節經濟的目标。

國有企業往往綜合運用上述三種轉化類型,以研發為主責主業的國有企業以轉出科技成果為主,生産型企業以引入科技成果為主。其實,不局限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任何企業都是如此。

1.2 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

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類型取決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類型或其方式。國有企業承擔科技成果生産(即轉出)和消費(即吸納并實施)雙重功能,承擔科技成果完成機關的科技成果供給方和科技成果轉化者的雙重角色。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類[1,5](如圖2所示):

一是企業作為科技成果轉化主體,可以享受國家支援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二是國有企業轉出科技成果資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科技成果交易過程中避免國有資産流失,保障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三是國有企業作為科技成果完成機關,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充分激發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的政策。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圖2 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

2

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财稅扶持政策及其影響因素

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可以享受的政策,取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科技成果轉化類型,如圖1所示,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可分為向其他機構輸出科技成果、從其他機構引入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企業自主進行研究開發并對研發成果實施轉化,不同的科技成果轉化類型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同[1,3];

二是簽訂技術合同的類型,無論企業轉出科技成果還是引入科技成果,都須與合作方簽訂技術合同,簽訂的技術合同類型不同,可享受的扶持政策有較大的差異[6];三是企業所在地出台的扶持政策,許多地方政府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出台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财政扶持政策。

綜合上述三方面的因素,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如圖3所示,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但所享受的财稅扶持政策與科技成果轉化類型及簽訂的技術合同類型有關[6]。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圖3 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

2.1 選對技術合同類型并簽訂技術合同

無論企業輸出科技成果還是引入科技成果,技術合同類型與以下四個因素有關:

一是科技成果是否依法取得知識産權。轉移沒有取得知識産權的科技成果的,不可以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二是知識産權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轉移。屬于知識産權所有權轉讓的,須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屬于知識産權使用權轉移的,須簽訂技術許可合同。不發生知識産權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不可以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三是在解決技術難題的過程中有否創新。沒有創新的,不可以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四是解決技術難題的方式。如果隻是為委托方提供一份報告或建議,須簽訂技術咨詢合同。利用科技成果為委托方解決技術難題有創新的,可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沒有創新的,可簽訂技術服務合同。

企業在解決技術難題的過程中涉及多方面因素,既有知識産權,且涉及知識産權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又有所創新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可以享受的财稅扶持政策,選擇合适的技術合同類型[6]。

2.2 稅收優惠政策影響因素

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決定:

2.2.1 科技成果轉化類型與稅收優惠政策之間的關系。企業轉出科技成果、引入科技成果與自主研發并轉化,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較大的不同[3]:

一是企業作為科技成果的消費者。企業從其他機構引入科技成果,并利用該成果開發新産品或新的服務,可以享受與新産品研究開發與銷售等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企業作為科技成果的生産者。企業向其他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相當于銷售技術商品,根據《科技進步法》規定,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企業自行研究開發并對研發成果實施轉化。企業研究開發并實施轉化,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類型企業的定義,也符合企業研究開發活動規定,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稅收政策。

2.2.2 有否創新與稅收政策的關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增強科技創新能力的活動或行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例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技術開發收入可以享受減免增值稅優惠,企業購置科技開發用品可以享受減免關稅和增值稅政策,企業購置科研儀器設施可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等。

2.2.3 有否知識産權及其類型與稅收政策的關系。有否知識産權往往決定了技術合同類型,而知識産權構成又決定能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鼓勵企業買賣有知識産權的科技成果,企業轉讓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有知識産權證書的科技成果,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技術轉讓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知識産權類型與技術合同類型有關,企業進行技術交易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簽訂的技術合同類型有關。

一是企業轉出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稅收政策。企業轉出科技成果取得技術性收入,與技術合同類型密切相關,表1列出技術合同類型與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之間的關系。

表1 企業轉出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稅收政策與技術合同類型的關系[3]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注:“√”表示可以享受政策,“×”表示不可以享受政策,“\”表示不相關

在表1中,根據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檔案規定,企業轉讓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有知識産權證書的科技成果,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有知識産權證書的科技成果5年及以上,年所得額500萬元以内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專利申請權等科技成果的,不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技術開發收入和轉讓專利技術與非專利技術取得的收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企業受托開展技術開發,不可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應由委托方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受托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因不屬于研究開發活動,不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二是企業引入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稅收政策。企業引入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稅收政策,與技術合同類型密切相關,表2 列出兩者之間的關系。

表2 企業引入科技成果可享受的稅收政策與技術合同類型的關系[3]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注:“√”表示可以享受政策,“-”表示有聯系,“×”表示不可以享受政策。

在表2中,企業委托他人開展技術開發活動的研究支出,可在稅前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國家規定的加計扣除比例稅前扣除;開發支出可結轉為無形資産,并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00%與加計扣除比例之和在稅前攤銷;企業受讓他人科技成果的支出,以及科技成果許可使用費可結轉為無形資産,按年度進行攤銷,使用該無形資産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的攤銷費,可列入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企業委托他人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支出,可在稅前扣除,不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優惠。企業通過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和服務發生的支出,要求技術提供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技術方繳納的增值稅可作為進項稅予以抵扣,發生的支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的,可計入其研發費用。

2.3 财政扶持政策影響因素

國家鼓勵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包括支援企業研究開發、轉出或引入科技成果。

企業自行進行研究開發或委托他人進行研究開發的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相關科技計劃項目,争取财政資助。企業須及時獲得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訊,并按照要求送出項目申報。

一些地方政府支援企業轉出科技成果,并實行财政資助政策。例如,《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後補助辦法》(津科規〔2022〕3号)規定:對上一年度累計認定登記技術合同額在10億元以上的企事業機關,給予基礎補助10萬元;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每增加5億元,額外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補助;單個機關補助額度上限為50萬元。

一些地方政府支援企業引入科技成果。例如,《江蘇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實施細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技術轉移吸納方引進省内外先進技術成果轉化的,各市、縣(市)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 5%左右給予獎補。再如,武漢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武漢市進一步加快創新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規〔2022〕5号)規定:

企業上年度委托開發和受讓技術實作技術交易額達到5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技術交易額的10%予以補助,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100萬元,市、區各承擔50%。天津、江蘇和武漢的做法是,不區分技術合同類型,而是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交易額或者實際成交額計算獎補基數。财稅政策的扶持對象是不分企業所有制類型的,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任何企業,隻要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享受财稅政策。

3

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資産交易政策體系

國有企業,顧名思義,國家所有的企業,即全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據此規定,國有企業轉讓科技成果,或者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須嚴格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有企業科技成果交易流程大緻如圖4所示。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圖4 國有企業科技成果交易政策體系

國有企業轉讓科技成果,除須遵守《企業國有資産法》規定外,還須遵守《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财政部令第 3 号)、《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和《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财企〔2001〕802号)等規定。

國家設定了四道防線,規範科技成果交易,以確定在交易過程中不出現國有資産流失問題。一是根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企業轉讓科技成果,須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要求國有企業依規決策是第一道防線。二是資産評估是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重要手段,是法律法規設定的第二道防線,通過引入第三方機構來監督資産出讓方的出價。三是對資産評估項目進行備案管理,就是確定備案項目的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産評估行為的合法性,是設定的第三道防線,以監督資産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

四是讓科技成果資産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是法律法規設定的第四道防線,以監督國有資産交易行為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和公開的條件下進行的。

3.1 科技成果資産評估

《企業國有資産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轉讓重大财産,以非貨币财産對外投資,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産進行評估。根據該規定,國有企業轉讓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均須對該科技成果進行資産評估。

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有企業須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資産評估。而該資産評估機構須依照《資産評估法》規定對科技成果進行資産評估。一環緊扣另一環,確定資産評估依法進行。

3.2 科技成果資産評估項目備案

為嚴格規範資産評估活動中各有關主體的行為,國務院辦公廳于2001年12月31日轉發了《财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産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産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102号),要求資産評估機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程式、評估方法和标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産評估。

為落實該意見,财政部印發了《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财企〔2001〕802号)。根據該辦法規定,科技成果資産評估後,國有企業須按照該辦法規定的程式,向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備案表》、資産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碟方式報備)和其他材料;

國有企業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将備案材料逐級報送國資監管部門,國資監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内辦理備案手續。

3.3 科技成果須進場進行公開交易

根據《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知識産權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後,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第五十條規定,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标的情況合理确定轉讓底價和轉讓資訊公告期:

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産轉讓項目,資訊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産轉讓項目,資訊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其核心是以下兩點:一是競價;二是公開。與國家設立的高校、科研機構轉讓科技成果相比,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讓程式更複雜,是因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高校院所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并實行市場化定價機制。

根據2019年修訂的《事業機關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設立的高校院所可以決定是否進行資産評估。這些規定使高校院是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程式更簡便,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即實行與其他資産轉讓不同的管理辦法。

4

激勵科技人員實施科技

成果轉化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人才是第一資源。國有企業在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過程中,必須充分激勵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揮程度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直接相關。激勵方式須與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途徑等有機結合起來。

如圖1所示,國有企業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分成以下三種方式:一是事後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二是事先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三是支援科技人員兼職或離崗創新創業。其中,職務科技成果賦權與支援科技人員兼職或離崗創新創業密切相關。

4.1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政策及其影響因素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完成機關須對為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政策的影響因素包括:

4.1.1 科技成果轉化類型。如圖1所示的三種科技成果轉化類型,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都須對為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國有企業轉出科技成果的,獎勵對象主要是該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國有企業引入科技成果并進行轉化的,獎勵對象主要是該成果的轉化人員,因其完成人員是該成果的輸出方;自行研發并對研發成果進行轉化的,獎勵對象包括該成果的完成人員和轉化人員。

4.1.2 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根據财政部、科技部、國資委印發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财資〔2016〕4号)和《關于擴大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實施範圍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财資〔2018〕54号)規定,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制院所企業及所投資的科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納入科技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資訊庫”的企業,

以及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國有科技型企業五類國有科技企業,可以實行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股權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标的,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

分紅激勵又分項目收益分紅和崗位分紅,其中項目收益分紅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為标的的激勵行為;崗位分紅是以企業經營收益為标的,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可見,激勵對象及激勵方式須根據科技成果轉化方式設計方案,并予以實施。

4.1.3 工資總額管理。《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39号)沒有規定,國有企業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股權獎勵不受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其中可能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該辦法所規定的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該辦法隻适用于國務院國資委核定中央企業的工資總額,中央企業再核定其二級企業的工資總額,依次類推;二是目前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分紅激勵額占比還不高,上級企業在核實下級公司的工資總額時可以增加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支出;

三是财資〔2016〕4号文已經作出了明确的規定,即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機關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機關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即政策已經作出規定。

4.1.4 企業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會計核算适用《企業會計準則》,實行全成本核算[4],《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轉讓、許可淨收入,财資〔2016〕4号文作出以下規定,是指企業取得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和企業為該項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發費用及維護、維權費用後的金額[5];企業将同一項科技成果使用權向多個機關或者個人轉讓、許可的,轉讓、許可收入應當合并計算。

4.2 職務科技成果賦權及影響因素

似乎職務科技成果賦權隻适用于國家設立的高校、科研機構,不适用于國有企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10月15日印發的《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配置設定政策的若幹意見》(廳字〔2016〕35号)首次提出職務科技成果賦權,該意見适用于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這表明國有企業也可以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賦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第二批支援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18〕126号)對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的理由講得比較清楚:一是賦權源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即職務科技成果完成機關對為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二是賦權是将事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前置為事前國有知識産權所有權獎勵;三是這一改革舉措的指導機關包括國務院國資委,即該舉措也适用于國有企業。2020年修訂的《專利法》為專利權賦權掃除的法律障礙。

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門聯合開展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7],標明的試點機關不包括國有企業,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51号)提出,探索将試點經驗推廣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業。毫無疑問,科技型企業可以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标綱要》提出“改革國有知識産權歸屬和權益配置設定機制”,《科技進步法》規定“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等規定,為國有科技企業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提供了制度依據。

當然要清醒地認識到,國有企業的特殊屬性和使命,以及全成本核算的會計制度,将使國有企業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比高校院所更複雜[8]。

4.3 支援科技人員兼職與離崗創新創業政策及影響因素

支援科技人員兼職或離崗創新創業(以下簡稱“雙創”),是激發科技創新活力和幹事創業熱情的一項重要舉措,讓敢于冒險、勇于自我實作價值的科技人員闖出一片新天地,是國有企業做好做強主業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國有企業轉型更新。

4.3.1 激活存量做強增量。國有企業支援科技人員創新創業,須考慮以下影響因素:一是不宜由國有企業直接投資并實施。可能因以下原因不宜由國有企業直接實施:(一)市場規模太小而不經濟;(二)承擔的風險太大,難以保障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三)缺乏足夠的轉化能力,須引入外部的資金、市場等資源。

二是與國有企業主業不相競争。“雙創”應有利于國有企業做好做強,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能讓主業受到損害,即不與主業競争。三是激勵有擔當作為的人開辟新領域新賽道。國有企業卧虎藏龍,有不少天才奇才怪才,支援“雙創”,就是支援科技人員結合本職本崗實際主動創新,将其聰明才智激發出來,将奇思妙想變成現實,進而演變為新業務新賽道[9]。

4.3.2 暢通“雙創”管道[2,10]。國有企業須為“雙創”創造有利的條件,主要包括:

一是建設“雙創”的制度流程,使有志于“雙創”的人員可以進而選擇從事“雙創”活動。二是出台支援“雙創”的政策措施,保障“雙創”人員的合法權益,消除“雙創”人員的後顧之憂。三是建設“雙創”平台,包括衆創空間、孵化器等載體,為“雙創”活動提供各種有形的或無形的服務,促進“雙創”成功。

4.3.3 共享收益共擔風險[9]。支援“雙創”須把握以下兩點:

一是“雙創”是風險與收益共存的活動,隻享收益不擔風險,或者隻擔風險不享收益,或者風險與收益不對等,均是不可持續的。二是科技人員承擔風險的能力是有限的,應在其可承擔的最大風險之内讓其承擔合理的風險。科技人員承擔的風險過小,“雙創”不具有挑戰性,易使科技人員懈怠,不利于調動其全部能力投身于“雙創”;風險過大,挑戰過大,超出其可承受的範圍,同樣難以持續。

綜合上述兩點,就要求策劃并設計好“雙創”方案,確定國家、機關和科技人員均得益。

5

小結

5.1 共同點

任何機關,無論是高校、科研機構還是國有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有以下幾個共同點:一是須遵從《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專利法》等法律規定,須遵從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定;二是均須激勵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須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

三是科技成果資産都被納入資産管理範疇,國有企業和國家設立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被納入國有資産管理,均要接受國資監管,以防止國有無形資産流失。

5.2 不同點

國有企業的企業屬性決定了其與國家設立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及其政策措施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展現在以下方面:

1、角色定位不同。國家設立的高校院所的核心功能是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人才培養,是社會公益組織,其定位是市場競争的促進者。研究開發取得的科技成果,須向企業轉移,特别是優先向中小企業轉移。國有企業是營利組織,是參與市場競争的市場主體,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是其做好做強主責主業的抓手。

2、目标與導向不同。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須堅持問題導向、應用導向和需求導向。國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産品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都是為了提高産品或服務品質,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開拓新的市場,歸根結底是提高市場競争力。而國家設立的高校院所原則上不可以自行投資實施成果轉化,成果轉化的目的是将其轉化為現實生産力。

3、适用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同。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須遵從《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法律法規,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須放在首位,也是一條不可突破的紅線。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資産管理與其他資産管理是完全一樣的。

國家設立的高校院所适用《事業機關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頒布施行後,該辦法也進行了修訂,将科技成果資産管理與其他資産管理差別開來了,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體系已經形成了。

4、财務制度不同。企業适用企業會計準則,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實行全成本核算[8,11]。這将導緻科技成果的轉化價值低于其原始價值的,很有可能得不到轉化[5,11]。高校院所适用《政府會計準則》,實行收支兩條線,任何科技成果均有轉化的價值,均能得到轉化。

總之,國有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須遵從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的規定,充分考慮政策法規落實中的各種影響因素。本文的研究旨在幫助國有企業梳理并消化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

參考文獻

[1]吳壽仁.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導讀 [M].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9.

[2]孫磊等.科技成果轉化從入門到高手 [M].北京:中國宇航出版社,2021.

[3]吳壽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稅收政策研究[J] .創新科技,2023(2).

[4]吳壽仁. 科技成果轉化若幹熱點問題解析(三十一) —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導讀[J].北京:科技中國,2020(1).

[5]吳壽仁.科技成果轉化操作實務[M].上海: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2016.

[6]吳壽仁.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系列案例解析(二十)—這份合同應該簽技術開發,還是技術服務合同[J].北京:科技中國,2021(9).

[7]吳壽仁.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系列案例解析(十一)—如何運用好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政策? [J].北京:科技中國,2020(12).

[8] 阚珂,王志剛.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釋義[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9]吳壽仁.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系列案例解析(二十一)—為何職務科技成果先轉讓再作價投資 [J].北京:科技中國,2021(10).

[10]吳壽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案例解析[M].上海: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2020.

[11]科技部人才中心.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實務[M].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20.

吳壽仁,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級高工。本文刊登于《安徽科技》第6期。文章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

國有企業科傳政策體系及影響因素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國研政情·謀定論道-經濟資訊研究智庫 http://www.qyjlt.com/v.php?info_id=15041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