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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鼓勵農村道路客運規模化、公司化、集約化經營

作者:IT之家

IT之家 7 月 1 日消息,交通運輸部 6 月 28 日印發《農村道路客運營運服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共七章 35 條,包括總則、營運基礎、運輸組織、營運服務、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和附則,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指南》要求各地要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道路客運并穩定運作,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鼓勵農村道路客運實行規模化、公司化、集約化經營。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保障旅客乘車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客貨郵融合、運遊融合等業務,提升農村道路客運可持續發展能力。

《指南》指出,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農村客貨郵合作線路上運作的車輛宜選用符合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适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的客車。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選型、統一車身辨別,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等節能環保車輛。

《指南》還提出,鼓勵在城鎮化水準較高、農村群衆出行需求較大的地方,有序推動城市公交線路向鄉村延伸或實行班車客運公交化營運;鼓勵針對農忙時節、節假日等重點時段,開行農忙班、趕集班等服務,最大程度滿足農村群衆群體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指南》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采用移動終端、網站、App、電子站牌、服務熱線等方式,為農村群衆提供線路及班次運作等客運資訊查詢和票款支付服務。

《指南》要求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車身顯著位置标注企業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服務監督電話等,在車廂内醒目位置公示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号、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票價和裡程表等資訊,以及禁止吸煙、文明乘車等提示資訊。無人售票車輛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币機(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IT之家附《農村道路客運營運服務指南(試行)》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行為,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農村道路客運是指在縣級行政區域内或者毗鄰縣間,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服務農村居民的旅客運輸活動,服務方式包括班車客運(含公交化營運)、區域經營和預約響應等。

第三條 各地要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道路客運并穩定運作,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

第四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實行規模化、公司化、集約化經營。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保障旅客乘車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客貨郵融合、運遊融合等業務,提升農村道路客運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章  營運基礎

第五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按規定配備符合營運要求的客運車輛,聘用與營運業務相适應的駕駛人員及管理服務人員,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内開展營運活動。

第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車輛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證》。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農村客貨郵合作線路上運作的車輛宜選用符合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适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的客車。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選型、統一車身辨別,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等節能環保車輛。

第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駕駛員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身體條件符合崗位工作要求。

第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按照規定開展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崗前教育訓練、安全教育教育訓練及定期考核,及時組織開展安全、服務、法規、新技術等方面教育教育訓練,確定相關人員熟悉工作崗位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務。

第三章  運輸組織

第九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結合當地地形條件、經濟發展水準、群衆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車客運(含公交化營運)、區域經營、預約響應等服務,提高農村道路客運服務供給針對性。

鼓勵在城鎮化水準較高、農村群衆出行需求較大的地方,有序推動城市公交線路向鄉村延伸或實行班車客運公交化營運。

第十條 提供農村班車客運服務的經營者,在滿足線路經營許可的日發班次下限的情況下,可根據農村群衆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條 提供區域經營服務的經營者,可根據經營區域内群衆出行需求,合理确定營運線路和運力投放。

第十二條 提供預約響應服務的經營者,在乘車點公布經營者名稱、預約電話或網絡平台名稱、營運服務區域及服務監督電話,保證預約服務電話暢通或線上預約途徑正常運作,及時響應旅客服務需求,在承諾的響應時間内到達預約乘車地點。

第十三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針對農忙時節、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加強客流研判,提前制定運輸保障計劃,合理規劃布設上下客點,開行農忙班、趕集班等服務,最大程度滿足農村群衆群體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農村道路客運站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公布進站車輛及線路營運資訊,包括線路起訖地、中途停靠點、首末班發車時間、班次間隔時間、季節性或臨時性調整資訊以及票價、監督服務電話等。

第十四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内暫停、終止經營的,提前 30 日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五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使用資訊化系統,實作排程管理、運作監控、資訊釋出、統計分析與決策支援等工作。

第四章  營運服務

第十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制定服務标準,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建立舉報投訴處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車身顯著位置标注企業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服務監督電話等,在車廂内醒目位置公示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号、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票價和裡程表等資訊,以及禁止吸煙、文明乘車等提示資訊。無人售票車輛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币機(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保持車廂内幹淨整潔,車輛内壁、頂闆壓條、車廂地闆完整,車内座椅、扶手、護欄、拉手等裝置齊全有效、安裝牢固,門窗玻璃無缺損、開關輕便、密封良好。

第十九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換車輛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運送。車輛故障無法繼續安全行駛的,向旅客說明原因并及時安排免費換乘其他車輛,将旅客送達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運作的,向旅客做好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 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準、企業營運成本和農村群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建立群衆可承受、财政可負擔、營運可持續的農村道路客運票制票價體系。

農村班車客運(含公交化營運)和區域經營農村道路客運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預約響應農村道路客運可執行市場調節價,但服務價格原則上不高于當地農村班車客運指導價基準價格的 2 倍,并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采用移動終端、網站、App、電子站牌、服務熱線等方式,為農村群衆提供線路及班次運作等客運資訊查詢和票款支付服務。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産基礎保障,完善安全生産條件,做好車輛和人員安全管理,保障運輸安全。

第二十三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加強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按規定做好車輛安全例檢,及時消除安全隐患,加強安全帶、應急錘、滅火器等安全設施和應急裝置的檢查,定期維護,及時修理,確定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四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組織駕駛員提前熟悉營運線路的道路狀況,及時掌握天氣情況,發車前做好行車安全檢查,嚴禁超速、超員、疲勞駕駛。

第二十五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加強營運線路安全隐患排查,采取針對性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隐患。對企業自身難以整治到位的安全隐患,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要及時采取風險防控措施,并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利用客運車輛開展客貨郵合作業務的,應符合《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範》《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适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試行)》等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最大允許載品質。

第二十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關注營運線路的天氣狀況和道路通行情況,遇霧、冰凍、雨雪、自然災害等,及時提醒駕駛員謹慎駕駛,達不到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應按規定暫停或調整客運線路。

第二十八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安裝衛星定位、智能視訊監控裝置,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态監控,及時發現并有效糾正不安全駕駛行為。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利用動态監控系統,對沿線天氣狀況、安全駕駛注意事項等進行預警提醒,督促駕駛員安全駕駛、遵章守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品質社會監督投訴處理制度,暢通 12328 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等管道,及時受了解決群衆反映的農村道路客運相關問題,督促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及時采取相應改進措施,持續提升服務品質。

第三十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村道路客運營運補貼補償制度,将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足額用于支援農村道路客運(含農村班車客運、區域經營、預約響應、農村公共汽電車)發展,保障農村道路客運穩定營運。

鼓勵各地建立與地方财政能力相适應的農村道路客運财政投入機制。

第三十一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品質考核機制,強化考核結果應用。鼓勵各地将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品質考核結果運用于政府購買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财政補貼資金發放等方面,引導經營者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和服務品質。

各地可通過車輛動态監控等資訊化手段、實地抽查等方式,常态化開展農村道路客運運作監測,強化農村道路客運服務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安全生産的監督檢查,推廣“網際網路 + 監管”模式,加大對非法違規營運行為查處力度。

鼓勵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積極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安全宣傳,引導農村群衆選擇合規客運車輛出行,拒絕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村班車客運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内或者毗鄰縣間,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客車在固定的線路運作,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為農村群衆提供出行服務的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二)農村班車客運公交化營運是指農村班車客運經營者使用客運車輛運送旅客,通過加密發車班次、設定固定停靠站點、執行優惠票價等方式,實作高密度、小間隔、站站停營運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三)農村道路客運區域經營是指在許可機關準許的特定區域内,由一個經營主體或者區域内所有經營主體之間達成協定統一排程,根據農村群衆出行需求由經營者自主确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安排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四)農村道路客運預約響應是指經營者預先公示經營區域、服務時間和預約方式等,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接受旅客出行用車預約,根據旅客發起的出發地、目的地、出行時間等要求,使用營運車輛為旅客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第三十四條 農村地區其他通客車形式中,開通公共汽電車、水路客運的,可分别參照城市公共交通、水路運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指南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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