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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問答·故意犯罪: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是否構成殺人罪

作者:法能量傳遞
2024年6月30日,重慶某物業小區發生一起聳人聽聞事件:物業在樓頂施工,業主以高空作業影響其環境為名,竟然砍斷高空作業繩索。今日法律問答設問:“砍斷高空作業繩索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對問的答案,法考練習題早已有答案,是否認定“情節較輕”還需要根據糾紛的性質決定。
今日法律問答·故意犯罪: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是否構成殺人罪

今日法律問答:故意犯罪

一、故意犯罪法考練習題分析

故意犯罪在法考的重點考核内容,直接考砍斷作業架繩索有一道習題。例如:王某對李某非常痛恨,想殺之。某天王某發現李某和趙某一起站在五十多米高的腳手架上,王某尋思要砍斷腳手架的繩索以摔死李某。王某和趙某之間素無冤仇,但王某殺李某心切砍斷繩索,導緻李某、趙某摔死。在此案例中,王某對趙某的死亡應認定為間接故意。

參考答案:應該認定王某應該明知趙某的死亡是必然發生的,這就否定了間接故意的成立,間接故意隻能是放任——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據此,應認定為直接故意。

大陸刑法理論,由于學者在定義故意與過失犯罪時,将過失犯罪的中的一段表述“移花接木”到故意犯罪中,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犯罪,多數考生無法差別,司法實踐也是恣意解釋。例如,有理論這樣表述: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都預見到了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可能的含義不同:在間接故意中的可能是現實可能,過于自信中的可轉化為現實的距離不一樣。

所謂将過失犯罪中表述“移花接木”到故意犯罪中是指,“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過失犯罪的表述,如,《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過失犯罪。”移植到第十四條中,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故意犯罪。”

上述了解的結果是,故意犯罪的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的這種結果必然發生。間接故意犯罪的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放任的這種結果可能發生。

《刑法》第十四條所稱的希望和放任,用來描述,或者形容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不同,與犯罪結果是否發生沒有必然聯系。歐洲大陸法系的司法實踐是,不能證明直接故意的,以法定刑為标準減半量刑。

就上述習題而言,王某砍斷五十多米高腳手架上的繩索,趙某死亡必然發生,據此,王某構成直接故意殺人。

今日法律問答·故意犯罪: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是否構成殺人罪

故意犯罪的認定

二、故意殺人罪的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罪,其中條文表述是:“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故意殺人罪的情節不同,法定刑也不盡相同。有人可能要問,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與較重究竟怎樣差別?

《刑法》第十四條既然以希望和放任區分故意犯罪的惡意,故意殺人罪也應當以此判斷殺人的情節。例如,《唐律》賊盜、鬥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

其中的主觀意圖便是《刑法》中的希望和放任。如,“鬥殺”指在鬥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将人殺死;“謀殺”指預謀殺人。據此,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依《唐律》應是“謀殺”,但公安派出所卻調解處理,其原因是沒有造成傷亡結果。

由于重刑思想,目前的司法實踐認定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通常是“大義滅親”,不僅如此,還将安樂死認定為故意殺人。事實上,大陸就辦理過安樂死公證事宜,如,1989年6月15日,司法部釋出了《關于不宜辦理“安樂死”公證事項的複函》。1997年《刑法》修訂後,《刑法》分則增加了死刑條款、刑法理念也對故意殺人罪作了嚴格、從重解釋。

三、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的評價

可以肯定認為,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後,勞工在樓頂操作摔下的結果是死亡。據此,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應依法認定直接故意殺人罪。沒有造成死亡的原因可能是,業主告知了相關人員,如,物業服務企業,再如,勞工作業時小心檢查了繩索。就前述兩種情形而言,從行為人的角度分析,前者是間接故意,放任了結果發生;後者是直接故意,受害人的注意義務與行為人的惡意程度沒有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受害人的過失也能評價為情節較輕,如,夫殺妻,或者妻殺夫,受害人通奸等過失,一般不判處死刑,甚至判處緩刑。業主以高空作業影響其環境為名,其理由能否成立還需要具體分析。

今日法律問答·故意犯罪: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是否構成殺人罪

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的評價

一般而言,頂樓業主對頂層并沒有所有權,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頂層為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砍斷高空作業繩索并沒有從輕的情節。就故意殺人罪的着手而言,勞工正在作業,業主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勞工還未作業,業主構成故意殺人罪預備犯。據此,當地公安機關作調解處理可能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