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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得公司抓取并使用高德地圖電子資料盈利賠償1250萬

作者:知産前沿
萬得公司抓取并使用高德地圖電子資料盈利賠償1250萬

6月28日上午,涉導航電子地圖“擁堵延時指數”資料權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朝陽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某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争,判決該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軟體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250萬元。

萬得公司抓取并使用高德地圖電子資料盈利賠償1250萬

二原告是某電子地圖的營運者。該公司依托電子地圖收集的電子地圖資料、使用者出行資料和實時交通資訊等原始資料,通過特定算法并經分析處理形成資料産品——“擁堵延時指數”。“擁堵延時指數”可以了解為道路上的車輛實際通行時間與完全暢通情況下車輛通行時間的比值。比值越高,城市擁堵程度越嚴重;比值越低,城市擁堵情況越輕微。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軟體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某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不正當手段抓取“擁堵延時指數”資料,并在其經營的某金融終端付費軟體上以商業化為目的使用了上述資料,構成不正當競争,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4800餘萬。

被告辯稱,“擁堵延時指數”資料不屬于競争性權益,且被告公司系通過人工采集方式從原告公司網站上收集的公開資料,沒有采取任何不正當競争方式,不構成不正當競争,原告公司對于損害賠償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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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擁堵延時指數”資料能夠使城市擁堵狀态及其趨勢得以精确、簡練、量化地表達,滿足各類交通參與主體了解、研究交通擁堵狀态的需求,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和市場價值。原告公司憑借開發和營運“擁堵延時指數”資料為自身建立市場競争優勢,并憑借對外授權“擁堵延時指數”資料擷取經營利益,該等經營利益屬于競争性權益,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被告公司未經許可,利用變換IP位址和僞造浏覽器辨別等不正當手段抓取“擁堵延時指數”資料,并将抓取的資料存儲在某金融終端軟體中,以商業目的向付費使用者傳播,違背了資料領域中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權益及消費者利益,破壞了資料領域中的市場競争秩序,構成不正當競争。

法院在綜合考慮“擁堵延時指數”資料的價值、被告公司侵權主觀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同時結合涉案資料産品的對外授權許可費用,确定本案的賠償金額,最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250萬元。

該案尚未生效。

來源:朝陽法苑

編輯: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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