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的小強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慎将王老伯撞傷住院。後經司法鑒定,老人構成十級傷殘。王老伯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應由小強的父母共同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大陸立法上對監護人責任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人身、财産損害,無論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責任,監護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事故發生時小強未滿16周歲,其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小強的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當替代小強承擔侵權責任,故王老伯的各項損失應由小強的父母共同承擔。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稽核:郝滋麗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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