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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罪錯分級視野下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體系化建構

作者:安嶽檢察

編者按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長的港灣。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搭建的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六位一體”保護體系中,家庭是未成年人保護的第一責任主體,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監護職責。在監護缺失、監護侵害等情形下,檢察機關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監督機關,應依法能動履職,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并對履行監護監督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監督,以高質效檢察履職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此,本刊聚焦高質效檢察履職促進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理論與實踐,從監護監督中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介入監護侵害或缺失案件的檢察實踐、探索建立與罪錯分級處遇措施相比對的家庭教育指導等方面展開探讨,以期為檢察履職助推家庭保護提供智力支援。

罪錯分級視野下涉罪未成年人

家庭教育指導體系化建構

摘 要: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進法》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給檢察機關開展強制性家庭教育指導提供了基本遵循。為使家庭教育指導具有針對性、實效性,應當結合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的手段、場所,以“社會化處遇 - 半機構化處遇 - 機構化及監禁刑處遇”為劃分依據,分類建構家庭教育指導體系,拟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指導方案,實作家庭教育指導與涉罪未成年人的矯治幫教一體落實。檢察機關應當切實發揮附條件不起訴、不批捕等審前分流功能,推動深化社會支援體系建設,使家庭成為建構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隔離帶”的重要藩籬。

關鍵詞:家庭教育指導 罪錯分級 審前分流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全文

一、引言

在涉罪未成年人再社會化過程中,父母參與意義重大。一般而言,家庭的教養理念與方式的改變難以一蹴而就,但面對未成年子女犯罪這一重要的家庭事件,也往往意味着迎來改變的最佳契機。家庭教育指導旨在提升父母能力,包括溝通、教育、監護能力等,促進形成健康的親子關系,提升家庭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情感支援,是幫助涉罪未成年人“自我賦權”“自我增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于罪錯未成年人家庭,公檢法均有啟動強制性家庭教育指導的權力。檢察機關作為唯一參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全過程的政法機關,如何在罪錯分級幹預的背景下推動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體系化建構是本文讨論的重點。

二、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的實踐困境及原因檢視

(一)家庭教育指導的适用與分級處遇措施的比對、銜接有待加強

問題少年的背後通常有“問題家庭”,但問題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各有不同。“正确認知、妥善履職乃至家庭重塑”都是家庭教育指導的重要内容,但針對不同家庭側重點各異。目前檢察環節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實踐主要表現為制發“督促監護令”。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制發“督促監護令”5.7萬份,其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監護人制發4.3萬份。目前制發數量呈上升趨勢,但針對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發“令”比重還有上升空間。同時,囿于精力、專業度限制,部分檢察機關未根據具體個案情況細化家庭教育指導的執行主體、場所、時長等,也未能結合實際、統籌考量監護問題和對罪錯未成年人的處遇方式,如有的檢察機關對被判處監禁刑的未成年人監護人制發“督促監護令”,但内容未結合監禁刑期間未成年人與監護人缺乏交流互動場域的實際情況,在監禁刑結束後也未能跟蹤考察家庭問題的矯正效果,令狀“一發了之”落地困難。

(二)家庭教育指導的責任落實手段相對綿軟

目前法律對家庭責任落實的規定存在教育引導有餘、懲戒警示有所不足的傾向。家庭教育指導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賴監護人是否自願配合,對于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缺乏針對監護人人身、财産權益的限制性措施給予懲戒。《福建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在法律責任上相較于《家庭教育促進法》增加了“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盡管如此卻也未能賦予公安機關必要的懲戒手段,導緻基層司法機關在适用“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條款時底氣不足。

(三)家庭教育指導的配套措施仍需完善

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專業性強,涉及家庭教育學、兒童心理學、發展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等多學科知識,需要有專業隊伍、專門場地承接相應的工作。但目前家庭教育指導師數量有限且分布不均,難以滿足實踐需要。各地建立家庭教育指導站為親子活動、課程教育訓練等提供便利條件和硬體基礎,是工作開展的重要陣地。以福建省為例,檢察機關已聯合街道社群、社工服務中心、學校等共建家庭教育工作站140個,但仍未實作每個縣(區)全覆寫。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缺乏主管部門,各部門協同配合形成的合力有限,資源統籌調配力量較弱,可能導緻誰都管但誰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同時各類認證、教育訓練魚龍混雜,準入門檻不一,工作規範性有待提升。資源有限、隊伍薄弱導緻家庭教育指導方式傳統、單一。有的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将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與法定代理人到場、認罪認罰從寬、不起訴宣告、法庭教育等辦案環節相結合,以訓誡、釋法說理等方式提示強調監護人職責,雖能起到一定的觸動作用,但由于缺少個别化、針對性、長期性的指導,再犯的消極因素未能得到實質性幹預,效果難保證。

三、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體系化建構路徑

(一)針對不同罪錯分級處遇方式實施家庭教育指導分級政策

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幹預應當堅持“行為人主義”,各類教育矯治措施的出發點和立足點都是罪錯未成年人本身。為使家庭幹預與罪錯分級處遇措施适配度更高,應以罪錯分級處遇為原點,設計家庭教育指導分級方案。在輕罪治理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處遇呈現輕緩化、非監禁化的特點,對于非監禁的涉罪未成年人開展矯治與重塑需要依靠家庭、學校和社群互相配合。而父母、子女是否可以共同出席、參與指導活動,影響家庭教育指導施行的方式和目标實作。是以,可以不同分級處遇措施的人身自由程度為區分,以“社會化處遇-半機構化處遇-機構化及監禁刑處遇”為層級,提出家庭教育指導的分級構想。需要說明的是,根據現行法律,機構化處遇是指将罪錯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實行閉環管理。對于送入專門學校的罪錯未成年人,監護人雖然可以探訪,但接觸的時長、程度有限,與監禁刑處遇下的情況類似,故放在同一層級考慮。

1.社會化處遇下的家庭教育。家庭因素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對罪錯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罪錯行為進行分級的重要依據之一,同時又是影響未成年人矯治效果和成長發展的重要因素。司法機關基于社會調查結果,研判認為未成年人能夠獲得相對充足的社會資源支援、家庭環境具有改善的條件和可能,進而作出不起訴、宣告緩刑等處理決定。是以,應當通過家庭教育指導進一步鞏固、優化家庭環境,發揮家庭之于罪錯未成年人幫教、預防犯罪的重要功能。

首先,由作出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司法機關組織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會議成員應當有後續指導方案的實施主體與監督主體,前者包括家庭教育指導師、司法社工等社會工作者,後者涵蓋與保護兒童權益相關的責任主體,如村(居)婦聯主席、兒童主任、鎮街的兒童督導員以及網格員、學校相關代表等,共同評估相關家庭的需求、讨論指導方案。其次,以“一人一檔”為原則制定指導方案并跟蹤回報,可嘗試進行“家庭治療”,以家庭為整體進行幹預,增進互動、溝通。可采取個别化指導,也可對存在共性問題的家庭開展團體輔導、集中指導。監督主體的監督對象是監護人以及實施主體,如果認為實施主體開展指導不力,可以向決定機關提出更換建議。最後,由司法機關根據工作小組回報結果作出進一步司法決定或者辦結處理。

2.半機構化處遇下的“替代監護-家庭教育-确有必要的跟蹤回訪”。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無需判處監禁刑,但家庭對其支援有限,無法起到正向作用,比如父母有賭博酗酒等不良惡習,難以有效履行監護職責。“既存的依戀關系正在損害他們的情感發展,那麼建立一種永久的新型依戀關系就是必要的。”此時由臨時照護機構替代行使監護權更為适宜,使罪錯未成年人與既有的成長環境保持隔離,排除不良因素的幹擾,彌補家庭功能的不足,實作教育矯治目的。同時,應同步對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監護人所在社群應當給予其更多接納和支援,包括必要的經濟救助以及毒瘾戒斷、心理治療等,幫助監護人脫離自身困境。第二階段,強制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培養監護能力,并創造條件使監護人與子女保持适度聯系,如設定“家庭日”等,讓未成年人嘗試短暫性地傳回家中與父母同住,作為回歸家庭前的過渡。家庭教育指導的場地可安排在臨時照護機構進行,友善父母與子女互動,也有助于指導者近距離觀察雙方互動進展、提出建議。第三階段,未成年人回歸家庭。有兩類情形:一是監護人完成家庭教育指導,經評估認為其已經具備相應能力;二是監護人經指導未取得預期效果,但未成年人在被臨時照護期間習得職業技能或獲得了其他的社會支援資源,能夠給予其足夠的心理、情感支援等。因為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于罪錯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要避免“父母生病,孩子吃藥”,将父母監護不力的後果轉嫁至未成年人來承擔。對結束臨時照護後,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年齡、身心狀況等原因,對家庭依賴性較強的,應當由工作小組開展跟蹤回訪,必要時進行“家庭治療”。對監護條件惡化、教養失職達到嚴重程度的父母,應當及時依法啟動監護權撤銷程式。

3.機構化及監禁刑處遇下“家庭教育-每案跟蹤回訪”。對于進入刑事訴訟程式的未成年人,“一罰了之”不能避免再犯,當訴訟程式結束而社會支援沒有跟進時,未成年人再社會化的問題仍然無法得到根本解決。對于罪行較重、被采取羁押措施或被送入專門學校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專門學校等監管機構負有教育矯治的職責。在未成年人被羁押或在專門學校就讀期間,應當同步對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未成年人刑滿釋放或從專門學校離校後,工作小組應當提供延展服務,一方面協調連結資源,在未成年人就學、工作技能教育訓練方面提供支援,使其重返校園或走上工作崗位,協助其真正重新融入社群,降低再犯可能性。另一方面,對刑滿釋放、專門學校結業後仍未成年的罪錯少年,由工作小組跟進開展相應的“家庭治療”,重點幫助家庭實施過渡,確定家庭對刑滿釋放、專門學校結業後的未成年人發揮應有的承接功能。

(二)用好檢察機關審前分流程式,敦促監護人重視家庭教育指導

當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程式中面臨待定的處理結果時,辦案機關對行為人及其監護人施加的責任義務更容易獲得重視,有助于加強落實家庭教育指導責任的剛性。是以,在現行法律架構内,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審前分流的履職優勢,以實作家庭幹預目的。

1.銜接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考驗期強化監護監督。域外少年司法完備的國家和地區,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設計了各種轉處機制,大陸司法針對罪錯未成年人的轉處程式較為有限,檢察機關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其中之一。2020年至2023年,大陸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的适用比例分别為20.87%、29.69%、36.1%、37.4%,呈總體上升趨勢,在及時分流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豐富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針對性地“附條件”并在考察期間監督所附條件的執行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核心工作。所附的條件應當包括減少誘發犯罪消極因素的幫教措施,如接受心理輔導、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接受社會觀護等保護處分措施。此時,應将家庭教育指導作為跟進保護處分措施的重要配套手段,結合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設定家庭教育指導時長,同時也作為檢察機關對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監督考察的必要環節,讓家庭功能的恢複重塑與罪錯未成年人幫教矯治有機結合,敦促監護人在此期間思考或檢討自己的教養态度或技巧,築牢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家庭防線。

2.銜接非羁押強制措施,前移教育指導節點。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至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前通常有2個月的偵查時間,如果監護人無法正确、有效履行監護職責,可能導緻未成年人因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甚至重新犯罪而被收監。此時監護人面對司法機關提出的督促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和管教義務的要求,會因為刑事程式未完結、擔心影響後續對子女的處理而更加重視,促使其更加積極地有所行動。是以,可利用非羁押候審的時間對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檢察機關根據社會調查報告結果,建議公安機關決定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檢察官同時可以作為工作小組成員,在具體方案的讨論中提出意見建議。案件拟移送審查起訴時,公安機關應當将家庭教育指導的評估結果一并移送檢察機關作為參考。

(三)推動深化社會支援體系建設,完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家庭教育指導師是新興行業,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面臨着人才匮乏、專業化程度不足等問題在所難免。為了使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更好地比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需要秉承“邊培養邊使用,邊使用邊培養”為原則,在實踐中磨練隊伍、積累經驗,實作理論與實踐的良性互動,逐漸完善和規範大陸家庭教育指導師工作。一方面,檢察機關要探索适合本地實際情況的經費保障制度,以政府采購、辦案經費等方式,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支援。另一方面,應盡早明确家庭教育指導師的主管部門,做好日常監督管理、教育訓練認證,推動隊伍的專業化、規範化。在硬體設施上,合理布局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各縣(區)至少設定一處,以友善監護人就近接受指導、參加活動。

*本文刊登于《中國檢察官》雜志2024年6月(司法實務版)

責任編輯 | 宋洨沙

美術編輯 | 武詩雨

稽核 | 鄭紅 吳平

來源丨中國檢察官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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