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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數額超過約定最高限額,究竟該怎麼判?|今晚九點半

作者:鳳翔檢察
還款數額超過約定最高限額,究竟該怎麼判?|今晚九點半

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

因借款人無力還款

法院判決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還款數額卻突破了約定的最高限額

……

“我們知道自己簽了抵押合同,一點責任都不承擔是不可能的,但之前判我們承擔的責任太重了。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後,減輕了我們的責任,我們現在正努力籌錢還款……”不久前,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檢察院檢察官在對一起抵押貸款擔保糾紛檢察監督案回訪時,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金某發、吳某秀夫婦告訴檢察官,由于借款人無還款能力,作為擔保人,他們已向銀行償還了部分錢款,并與銀行達成和解協定,将采取分期還款的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還款數額超過約定最高限額,究竟該怎麼判?|今晚九點半

訴訟

擔保連帶清償超過“最高額”

吳某峰是黔南州長順縣金某發、吳某秀夫婦家的長期租客。因子女常年不在身邊,吳某峰的噓寒問暖讓夫婦倆對這個租客很有好感,雙方關系也十分親密,吳某峰甚至稱吳某秀“姑媽”。2015年6月,吳某峰因做生意用錢要向銀行貸款60萬元,懇請金某發、吳某秀夫婦為其提供擔保。考慮到平日裡相處得不錯,夫婦倆答應了吳某峰的請求,以夫妻二人名下的一套房産作抵押,與某銀行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債權金額為60萬元。

2016年2月,吳某峰又在某銀行貸款23萬元。同年6月,由于無力還款,與某銀行從業人員協商後,吳某峰決定通過使用過橋資金“借新還舊”。于是,吳某峰又與某銀行簽訂了100萬元的個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24個月。應吳某峰的懇求,金某發、吳某秀與某銀行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同一套房産,為吳某峰在借款期限内在某銀行的最高額10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吳某峰貸出100萬元後,償還了用以支付83萬元舊貸及相應利息的過橋費用,其餘錢款留作自用。2019年8月,因吳某峰無力償還到期貸款,某銀行以吳某峰及其妻子施某亞,以及金某發、吳某秀夫婦為共同被告,訴至長順縣法院,請求判令吳某峰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截至2019年7月的欠付利息35萬餘元,2019年7月後按月利率14.55‰支付利息、罰息,直至付清貸款本息為止;判令施某亞、金某發、吳某秀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對金某發、吳某秀提供的抵押财産享有優先受償權。

金某發、吳某秀提出反訴,稱某銀行在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吳某峰在貸款時告知是60萬元,最終變成100萬元,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訂立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訴請撤銷該最高額抵押合同。

長順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出借銀行與吳某峰辦理新貸款的行為,實際上是“借新還舊”。對于原貸的60萬元,已償還清楚,吳某秀、金某發的抵押擔保責任已完成。對于“借新還舊”的事實,吳某秀、金某發并不知曉實情,該行為加重了二人的抵押擔保責任,違反誠信原則。故判決吳某峰、施某亞償還借款本息,撤銷了某銀行與金某發、吳某秀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二人不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某銀行不服,上訴至黔南州中級法院,訴請改判其與金某發、吳某秀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二人應當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黔南州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發、吳某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在抵押合同上簽字,應當知曉是在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也應當知曉可能存在的風險,且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吳某峰對第一筆借款60萬元“借新還舊”,吳某秀、金某發為前後兩筆借款的同一擔保人,抵押物也為同一房産,對于案涉借款100萬元當中的60萬元,吳某秀、金某發應承擔擔保責任。吳某峰後來單獨貸出的23萬元并不包含在第一筆借款60萬元之内,也不在吳某秀、金某發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内,二人不對該23萬元借款承擔擔保責任。2022年2月,黔南州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某銀行就金某發、吳某秀的案涉房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金77萬元及相應利息範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

調查

“最高額”的限制範圍存在争議

“我們老兩口用一輩子積蓄才買下了這套房,我們出于好心為吳某峰提供擔保,沒想到背上了如此高額的債務。”2022年11月,金某發、吳某秀來到黔南州檢察院申請監督。

黔南州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某銀行與金某發、吳某秀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兩人最終承擔的擔保責任不應超過最高限額100萬元。2023年4月,黔南州檢察院提請貴州省檢察院抗訴。

貴州省檢察院檢察官認真審閱了全案卷宗,與借款人吳某峰進行了交流,并聽取了金某發、吳某秀及某銀行的意見。

“吳某峰承認借款,也表示願意還款,但稱自己現在無力償還。出借人某銀行主張金某發、吳某秀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承辦檢察官介紹說,金某發、吳某秀雖然一直稱受吳某峰和某銀行的蒙騙,不清楚抵押合同的内容,但兩人都有一定的文化水準,也都在合同上簽了字,主張撤銷抵押合同的訴求很難獲得支援。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借新還舊”的情況下,舊貸和新貸的擔保人是同一人的,該擔保人不免責。法院二審判決已将吳某峰用于償還金某發、吳某秀兩人不知情的那筆23萬元貸款扣除。

檢察官對雙方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記情況進行了認真研究,發現抵押合同約定,金某發、吳某秀自願為吳某峰自2016年6月起至2019年6月期間在某銀行辦理約定各類業務而實際形成債權的最高餘額1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長順縣住建局頒發的他項權利證記載,“他項權利種類:最高額抵押;債權數額壹佰萬元整。”同時查明,經該銀行申請,法院對本案生效判決予以執行。截至2022年9月,金某發、吳某秀應償還案涉債務本息合計已有147萬餘元,且利息仍在不斷增加。

實踐中,對最高額抵押中“最高額”的限制範圍存在争議,有觀點認為,最高限額隻限本金,但也有觀點認為,本金、利息、罰息等應全部納入最高限額,具體要看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從本案中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來看,是為實際形成的債權的最高限額1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且該合同系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即使雙方在了解上存在差異,也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法院之是以認定最高限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等,主要是在該抵押合同中另一條款約定,抵押範圍為債權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檢察官認為,債務優先受償總額,仍應受最高債權總額的限制。

監督

以“合同約定”為由提出抗訴獲采納

2023年7月,貴州省檢察院向貴州省進階法院提出抗訴。檢察機關認為,根據金某發、吳某秀與某銀行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及抵押登記所載明情況,本案最高額擔保的範圍包括本金、利息、罰息、複利等,一旦超過約定的100萬元最高限額,即應受到限制,不得突破。二審判決混淆了最高額抵押債權限額和擔保範圍,判令該銀行就金某發、吳某秀提供擔保房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本金77萬元及相應利息範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未作出最高額100萬元的限制,屬适用法律錯誤,該判決對抵押人明顯不公,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

2023年12月,貴州省進階法院再審後認為,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中所涉及的最高債權限額與抵押擔保範圍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确定最高債權限額的意義在于,無論實際發生的債權如何增加,抵押權人隻能在最高債權限額範圍内對抵押财産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允許抵押權人突破最高債權限額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僅與物權法定原則相悖,也影響交易安全,甚至可能會對第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是以,某銀行對案涉抵押房産依法處置所得價款可以優先受償的範圍,取決于最高額抵押合同所約定以及不動産抵押登記所載明的最高債權限額。抵押擔保範圍确定的則是哪些範圍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但該範圍内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的累計總金額,仍受最高債權限額的限制。二審判決金某發、吳某秀對77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責任,但未對最高債權限額作出限制,系适用法律錯誤。是以,貴州省進階法院改判某銀行就金某發、吳某秀抵押房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貸款本金77萬元及相應利息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限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

檢察官說法

約定不明時

應作出對相對人有利的解釋

最高額抵押具有特殊性,擔保債權限額和範圍要約定清楚。民法典第420條第一款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内将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财産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作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限額度内就該擔保财産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是将來要連續發生的、簽訂抵押合同時尚未确定的債權,是以,約定清楚擔保的最高債權限額和範圍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為實際形成的債權的最高餘額1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範圍包括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對此,雙方産生不同了解。抵押人認為,擔保的債權最高限額就是100萬元,不管範圍是本金、利息或是其他。抵押權人則認為,最高限額僅指本金100萬元,利息、違約金等不受此限制。本案實際形成的債權本金為77萬元。從雙方約定的内容看,雖然擔保範圍包括了本金和利息等,但不能得出最高限額僅指本金100萬元的結論。考慮到該合同系由出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在主管部門的登記亦載明抵押金額為100萬元。故在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作出對合同相對人有利的解釋,即本案擔保債權的最高限額就是100萬元,包括本金和利息等在内,更符合公平原則。

檢察官提醒,抵押權的設立有利于保障債權的實作,但對于抵押财産設定了優先受償的負擔,各方當事人要認真閱讀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權利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謹慎而行。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作者:丁豔紅 歐陽大蘇 肖家雲 漫畫:姚雯)